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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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 的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 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及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做好全 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维修工作。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 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价格和收费 标准交费。第四条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的用水、用电逐步实行 定量定额管理。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具体

2、 情况核定其水电定量,并依据水电定量核定水电经费,以预算方式下 达给各单位包干使用。第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第二章用水用电的管理第六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 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 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 项目开工前,水电管理部门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需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 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负责管理、保修。保 修期满,在验收

3、合格后交由水电管理部门管理。第七条校内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 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 将设计图交水电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施工。未经审批的项目竣工使用 后所增用水用电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核定范畴。第八条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校水电管理部门申 报,并与水电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水电。第九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校水电设施安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头 接水。第十条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 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 度

4、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 电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供水供电尽快恢复。第十一条水电用户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 题,应及时通知校水电管理部门处理(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 水电用户自理),否则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 收费。第十二条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其水电费一律按表计量,并从 预算经费中列支,按时上缴学校。第十三条学校经营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每月按时到水电管 理部门交纳水电费。第十四条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学 校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水电管理部门按其 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每月应按时到水电

5、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 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第十五条居民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 式。第十六条全校水电用户水电表由总公司水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安装、拆迁均需报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 私拆,香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七条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 经营活动,必须到校水电管理部门申报装表计量,其水电费按出租和 经营类标准收取,其耗用的水电量不作为房屋出租单位水电费预算的 考核范围。第十八条各水电用户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交费通知单后三天内 到校水电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增收5% 的滞纳金。

6、第三章转供水、电、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凡需我院转供水、电、气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学院 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并与学院后勤管 理处签订水、电、气转供协议,方能安装使用,否则按违章处理。对 已和我院原各校区存在转供事实的用户,也需与四川理工学院后勤管 理处签订水、电、气转供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凡经学院同意转供水、电、气的用户,必须按学院要 求,由学院指定专业人员进场安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 经院方验收合格符合安全规范后,方能使用。第二十一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管径及线路、超 容量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全权负责。第二十二条为了

7、加强管理,凡经我院转供的水、电、气,需收 取1000500元的保证金。凡违章使用者,停止水、电、气供应, 并没收其保证金。第二十三条凡经我院转供的水、电、气,根据其使用属性在相 应社会价格的基础上酌情收取附加成本费,用于管线损失、系统维护 管理等。第二十四条对已安装使用的水、电、气管线,学院相关职能部 门将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凡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按整改要求,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否则院方将停止水、电、气供应。第四章违章与处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水电管理部门除按最大用量计 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1)凡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2)

8、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3)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 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的。(4)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第二十六条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 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 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 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 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 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9、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人十 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 时计算。第二十七条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 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 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 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 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 员应予以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定。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合同、协议的协定与本管 理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定量定额单位水电费核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 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宿舍、教学楼的用水用电实行计量管理,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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