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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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特征码 ULxULTTcQgKxuXaFPnA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 府采购代理活动效率,保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荆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 获准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根据权限 分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2、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 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 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 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 第 2 页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确,程 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 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

3、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 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 是否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 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 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 括是否符合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 章制度,是

4、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 3 页 第十条 采购活动情况。包括签订委托代理、执行采购方式、编 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活动等。 第十一条 工作绩效情况。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 等。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 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和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否有接 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 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 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统计及有关资料报送情况。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

5、行考核, 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 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定期考核、全面检查活动时,应当制定 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应制定考核标准和 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 15 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代理 机构。 第十六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 商、评审专家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 据。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 第 4 页 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 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采购

6、代理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 有分歧时,应当与考核小组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 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 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 出改进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及时提供材料,认真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参与监督考核的人员对在检查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 效率和服务水平等

7、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财政部门 要结合采购代理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 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第 第 5 页 本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 上一页 1 2 二十五条 专项检 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 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 面考核意见。 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 可向财政部门请示

8、或报告 。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意见,参考采购人、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抄送采购 代理机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 府。 第二十八条 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给 予通报表彰或表扬。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 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 第 6 页 及采购代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由

9、相关部门追究其个人责 任。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 整顿。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

10、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 告而发布率不足 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 同的备案率不足 90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 第 7 页 定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 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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