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育法、医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2、着力推动不同区域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疆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土、药师()、技师(士)、乡村医生等。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行业主管、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定制定切合我区实际的具体措施要求。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二)制定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组织遴选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指导、评估和监管。(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指导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学
4、分管理和审验工作。做好远程医学教育机构的申报、论证评估、结果公布、检查抽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四)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中蒙医药传承处。第七条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项目申报及审核、学分申报、年度审验和组织实施项目活动等相关工作。年底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第八条各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
5、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年底向盟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第九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计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
6、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第H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第十二条自治区建设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自治区继教系统”),实现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具体功能如下:(一)提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监管、学分授予与审核的信息化管理功能。(二)建立学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记录学
7、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与学分情况,完成数据对接工作,监管学习过程,对学习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证。(三)提供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统计、分析,定期生成工作情况报告。(四)为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应用终端。(五)提供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技术安全保障环境。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
8、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第十四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优化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第四
9、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5学分,专业科目20学分。第十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相应学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其中国家和自治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统一标准授予学分。第十七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与本专业临近相关专业间学分可以互认。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的学员,向本单位提交情况说明,逐
10、级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安排次年固定时间段进行补学。第五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方式,每年由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活动。(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
11、培训等。(三)师承教育。指获批国家或自治区级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五)单位审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经各盟市、直属单位审定的,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老少边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或境外开展对口帮扶、援外等工作。(七)有计划
12、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第二十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第二H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应坚持公益性,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可按规定申办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远程项目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远程项目要加强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及规范教学行为等过程管理。(一)强化教学
13、考勤和成效管理,落实身份验证机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提供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方式,课程不得拖拽,保证学习时长不少于课程时长,保证学员学习的真实性。(二)加强教学过程监管,认真组织在线考试。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具备在线考试功能。(三)重视学员评价反馈,不断提升项目质量。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设置评价反馈环节。项目评价反馈记录须上传至自治区继教系统。(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机构应开放数据接口,保证本条上述(一)(二)(三)款规定以及学习过程日志的数据信息,与自治区继教系统有效对接,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不授予学分。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
14、同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辖区内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机构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各学会、协会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
15、会议活动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I,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七条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可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调研等方式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学科
16、评审、各类绩效考核等项目考核指标的必备内容。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严禁恶意竞争、买卖学分等扰乱培训环境及秩序现象发生。第三十条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盟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对本地区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o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各盟市抽查的基础上采取暗访和系统抽查等方式对各盟市、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将对不按要求举办
17、的项目单位取消当年项目举办资格,并消减该盟市、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第三H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结果审核。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为本单位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提供时间、场地,保障其按时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同时要加强过程和结果监管,将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情况纳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优评先等活动的重要指标依据。第三十三条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
18、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H一条)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
19、由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改正,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或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中医、蒙医和公共卫生相关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依据本办法修订具体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原人事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内卫发2001397号)同时废止。附件2:内蒙古自
20、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43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
21、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土、药师()、技师(士)、乡村医生等。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5分,专业科目20分。专业科目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不得超过10分,但非医疗卫生机构的技师(士)及苏木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
22、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受限制。第五条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第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第二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
23、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公需科目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必修课程,是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的必要条件。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第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基础培训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能力提高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优化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
24、和技术水平。前沿拓展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基层全科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第九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
25、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具体学习形式为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形式。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推荐项目由各地按要求推荐,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遴选后,将合格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公布,主要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I,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参加。2 .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推荐项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形势,立足自治区发展实际需要,涵盖基础培训、能
26、力提升、前沿拓展和基层全科等方面,征集全区优质资源。各地按要求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遴选后,向全区公布符合条件项目,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推广项目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署,围绕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设立,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公布。(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以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三)师承教育。指获批国家或自治区级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
27、学历(学位)教育等。(五)单位审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经各盟市、直属单位审定的,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老少边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外等援派工作。(七)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
28、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探索开展“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按照“确定年度学习需求一确立学习目标一制定学习计划一拆分学习任务一分阶段进行小结(修改学习计划)一总结学习成效一客观评估成果”的流程,有意愿的专业科室积极探索“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待模式成熟后全区推广。承接“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的科室,应在当年第一季度由个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提交计划,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第四季度由单位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果授予相应学分,由主管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复核通过后同意授予。(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学分授予
29、标准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按如下标准授予相应学分。(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二)进修学习。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三)师承教育。当年参加国家、自治区级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
30、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五)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七)有计划的自学。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1 .在期刊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期刊类别第一作者(通讯
31、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SCI收录期刊1098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CN)号的国家级期刊654省级期刊5432 .在已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期间每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及得分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省、部级课题87654市、厅级课题65432单位课题321113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o字授予1学分。4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5 .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每3小时授予1学分。6 .开展“可验证自学模式”实践课题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按照6小时授予1学分。(八)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1 .担任盟市级以上科技
32、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获奖当年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合格。2 .经单位批准休病假(假期满6个月)或女性休产假者,完成公需课后,免修其他学分。如为跨年度情况,按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3 .当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4 .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由所在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授予相应学分。第四章学分登记和管理第H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继教合格证明。第十二条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做好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
33、数、举办单位、考核结果等信息登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将项目培训通知(含培训日程)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上报备案,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上报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对合格者发放学分证书。第十四条跨省(区、市)举办的国家级面授项目,主办单位须在举办2周前于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异地在我区举办国家级面授项目的,须填写异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接受监督检查。我区在外省(
34、区、市)举办国家级面授项目的,须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我区学员参加区外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和学分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部施行二维码或人脸识别考勤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在现场进行考勤。第十七条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符合规定的其他活动,由学员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活动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分。用人单位须做好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
35、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第十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的学员,向本单位提交情况说明,逐级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安排次年固定时间段进行补学。第二十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批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程须符合自治区相关管理要求,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学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申请的学分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生效。第二H条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学分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进行全区通报。对虚报学分、买卖学分的个人,取消当年学分记录,并进行全区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内卫计规范(20181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