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L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主要目的是保持并持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全面推
2、进健康中国、健康吉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中西并重、医防融合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省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境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
3、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下同)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及标准,统筹管理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指导实施。成立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第七条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学高等院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本系统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并组织管理辖区内、系统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属地化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第八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
4、育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十条用人单位要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5、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第十三条省域内开展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纳入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实行活动公布、考勤、考核、查询、学分审核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
6、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第十五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
7、水平。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第四章学分授予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第十七条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两类,可以采取面授(线下学习,
8、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推荐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上而下设立。项目内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第十九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9、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获学分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评价、获得学分等情况。第五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第二十一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单位和卫生技术
10、人员应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加强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远程教学行为,且能够将完整数据与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有效对接。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纳入属地化管理范畴,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等级、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
11、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
12、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I,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第七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七条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高等院校可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信访等方式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有效,未按期举办的自动取消,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
13、推荐数确定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举办的项目单位取消当年项目举办资格,并消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各市(州)每年要对本地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对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采取减少项目申报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结果审核。第三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
14、备条件。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单位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暂停单位13年项目申报资格、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等处理。第三十四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
15、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在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虚报学分、买卖学分的,取消当年学分记录,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研究、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不能有效完成所交办工作的,暂停厂3年承接继续医学教育相
16、关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吉卫联发201048号)同步废止,既往规定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17、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5分,专业科目2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所获学分不限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及形式。二学分授予内容和标准(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18、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进修学习者需提供进修结业证。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
19、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六)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
20、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价后按照“每6小时授予1学分”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七)专项培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不少于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八)其他。1 .发表学术论文,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收录期刊(25、15、10学分);中文
21、核心期刊(15、10、5学分);普通期刊(10、5、3学分);发表综述,学分减半。2 .已批准的科研、教学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对排序前三位的项目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项目(25、20、15学分);省部级项目(20、15、10学分);市厅级项目或省级及医生行业组织设立的课题(15、10、5学分)。3 .获得科技、教学成果奖励,在获奖当年,国家级奖励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5学分;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5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20、15、10学分;市厅级奖励或国家级行业组织设立的特等奖、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0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15
22、10、8学分。4 .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的在授予25学分。5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25学分、副主编20学分、编委10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其中一次性获得25学分者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制定其他学分授予类型及授予标准的,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全省范
23、围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土、药师(士)、技师()、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医学科技创新等专业科目,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一)专业知识。常见病、多发病及常见健康问题专业知识培训,涵盖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全科知识等。(二)实践技能。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及社区常见健康问题的专项技能培训,特别是急救处理、慢性病管理等方面,强化实践操作能力,包括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医适宜技术等。(三)医学科技创新。“互联网+”、电子病历系统使用、
24、远程医疗服务等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四学分登记和管理(一)省域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纳入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以下称培训平台)管理。(二)培训平台按类别设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账号。(三)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包括已备案的外省项目)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通过培训平台提交办班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执行;举办过程中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举办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平台提交相关执行情况材料,经审核、核销,发放相应的电子学分证书。(四)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培训,应事前在培训平台做好培训活动
25、的添加,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平台完成考勤并获得学分。(五)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资料,由科室或部门初审后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六)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生效。(七)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由省内协办单位通过培训平台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省卫生健
26、康委的管理和指导。(八)用人单位应做好培训平台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查看并通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九)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所辖范围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年度学分审验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北华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医药学院的附属医院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地市、州卫生局负责。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的学分审验工作由吉林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登记、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暂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暂停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资格等处理。五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吉卫联发201048号)同步废止,既往规定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