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是培育广西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基石。第三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需求,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
2、各学科领域领军力量。第四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的建设,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予以积极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自治区重
3、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责任。(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三)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撤销,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四)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牵头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自治区重点实验
4、室管理细则,督导依托单位做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二)建立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指导抓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党建工作。第八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承担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二)聘任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学术
5、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三)落实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独立自主运行,做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四)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应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配备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组建学术委员会、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五)具体指导做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第九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围绕战略定位和目标方向,开展有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
6、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二)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构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持续创新能力。(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四)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积极与东盟沿线、“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围绕有关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发起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组织,提升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在有关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第三章建设第十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按照自治区经
7、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聚焦定位、注重能力、整体布局、形成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第十一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实行集中申报认定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他具有一定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科技厅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且相关实验室主体建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包括第一依托单位和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原则上建设单位不得超过3家。由第一依托单位所在行
8、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或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推荐。(二)战略定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能支撑解决广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三)运行基础:申报单位对拟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进行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广西重大科研任务,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四)科研水平:研究水平在自治区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固定成员原则上应主持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10项(含)以上;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
9、五)人才队伍:凝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相对稳定集中、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含)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3项(含)以上;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在Tl级、T2级、T3级或者行业公认的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含)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2项(含)以上。(六)条件保障: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全面支持建设运行。主管部门能全面管理和监督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依托单位能稳定支持实验室的
10、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在实验室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前三年,依托单位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应不低于K)Oo万元人民币。(七)软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科研用房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降低)。(八)制度建设: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科技创新成效比较显著;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实验室网站宣传与科普具有一定成效,且纳入依托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九)开放共享:依托单位
11、应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在实验室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前三年内,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每年参加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创建重点实验室。第十二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流程:(一)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和要求。(二)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填写提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公示、认定,为通过认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制作和颁发统一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牌匾。第十三条适度倾斜支持基础研究较为薄弱、尚无
12、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布局但区域(学科)特色优势明显的设区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创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或所受各级部门行政处罚与拟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无直接关系。实验室科研人员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择优予以资金支持。第四章运行第十六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第十七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
13、责制。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具有自主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累计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原则上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全职全时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院士除外)。特殊情况须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备案。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
14、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9人至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
15、职人员。流动人员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原则上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第二H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及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围绕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建立
16、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开放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探索鼓励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支出经费,组织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制定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好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调的创新环境。第二十三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采取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等措施,加强开放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
17、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凡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应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双方
18、约定办理。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第二十五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活动等,通过开放交流、科普讲座、科普进基层等形式,每年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1次以上;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10天。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七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人员、
19、经费、成果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依托单位报请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审批。第五章评估第二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按照“四个面向”战略导向,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第三十条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其中,开放运行满3年的,必须参与;未满3年的
20、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开放运行时间为获得认定起始时间至周期评估通知发布之日。第三十一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分档支持、资源匹配、任务安排等重要参考。(一)评估结果“优秀”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二)评估结果为“良好”等次及以上的,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择优支持;(三)评估结果“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保留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称号,鼓励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四)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21、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格;(五)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直接取消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xiKeyLaboratoryOfXx”0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第三十三条相关单位不得将“广西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如出现重大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无法正常运行或开展科
22、研活动等情况,自治区科技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严重者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是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制定管理细则的依据。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2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桂科基字(2017)89号)同时废止。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编制背景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面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围绕“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新要求,落实中央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国民经
23、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进一步全面提升广西可持续创新能力,我厅对现有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和统筹布局,结合广西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整合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区实际,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修订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职责、建设、运行、评估、附则六大章节,共三十六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等,为后续章节提供总体框架和指导。(二)职责:规定牵头部门、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权责分工,确保各方在管理过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三)建设:提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建设条件、流程、建设期等事项的标准和规范。(四)运行:明确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开放交流、安全保障等制度要求,保障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运行。(五)评估:明确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主要内容、周期、方式及结果运用。(六)附则:补充说明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