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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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搂诊市属好住管俊项旬建设管理为注(能求毒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预算(含专项债券)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2、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公用工程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均由市代建管理机构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

3、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市政府明确的市代建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4、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或建安工程费不足100O万元的项目;(二)技术单一、工艺相对简单、独立的装修、修缮、维修工程;(三)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四)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项目;(五)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六)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5、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第七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第八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代建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

6、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第九条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nD、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

7、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第二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项目应按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等程序。第十二条对需要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在项目发起时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设施管养单位等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项目发起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第十三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当主动与市代建管理机构衔接,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书面委托市代建管理机构

8、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市代建管理机构可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市代建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第十四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在韶关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框架下,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工作,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

9、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重大)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完善资产确权手续,市代建管理机构配合;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资金清算之日起,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

10、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九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代建管理机构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有关档案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市发改

11、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使用单位单独或会同市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有自筹资金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推进计划筹措到位。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可授权市代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支付。市代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实行市财政部门与市代建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

12、程序,提出资金书面申请,代建管理机构按程序报送相关单位审定和批准后,由代建专户直接支付到参建单位或用款单位银行账户。第四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二十五条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市发改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

13、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与项目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非

14、经营性项目的管理办法。附件: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表市政点及诊市属好修管修项9建设管理卯.责分工表序号单位职责分工备注1市发改部门(一)起草制订韶关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二)按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等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对总投资估算(概算)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2市财政部门(一)按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结(决)算,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组织财

15、政资金绩效评价;(二)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市自然资源部11依法依规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核发项目规划、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件。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大中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办理应建或易地建设人防工程许可审批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序号单位职责分工备注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主动提请省政府协调;(二)按专业分工对项目

16、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三)对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6市审计部门(一)依法对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供货、监理、咨询等单位、个人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二)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7参建单位(一)负责依法依规履行参建单位相关建设职责;(二)负责依照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确保实现合同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管理目标;(三)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

17、金拨付申请,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四)负责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整理,并按规定移交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五)负责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进展情况。8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和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牵头做好项目发起,决策报批,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有关工作。自行组织建设(一)发起项目,并提出项目业主单位、市代建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设施管养单位等管理机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二)会同市代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投资决策报批手续;(三)

18、书面委托市代建管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市代建管理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报审,协助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五)会同市代建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筹措自筹部分的建设资金,协助市代建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六)负责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协助市代建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七)参与审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

19、监督检查;(八)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九)参与工程中间验收、过程监督、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配合市代建管理机构做好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整改;(十)设置联络员制度,由专责工作人员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序号单位职责分工备注9市代建管理机构(一)提前介入,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三)制订项目工作方案、

20、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招标,并对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以及使用单位确认的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六)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八)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九)负责项目保修期保修管理工作

21、及时响应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协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十)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十一)落实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025年基孔肯雅热实验室检测方案一、检测对象与适用场景1 .疑似病例发热(38。C)伴急性关节痛/关节炎,且发病前14天内有疫区旅居史或蚊虫叮咬史。无典型关节痛症状的儿童或老年人,但出现发热、皮疹等非特异性症状。2 .聚集性疫情同一社区/单位短期内出现N2例发热伴关节痛病例,需启动应急检

22、测。3 .入境筛查来自东南亚、非洲、南美等流行区的发热旅客。二、样本采集与处理样本类型采集时间窗避免反复冻融。处理要求血清/血浆发病后1周内(急性期)4。C保存,24小时内送检;-70。C长期冻存全血发病后5天内(病毒血症期)EDTA抗凝,避免溶血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4周与急性期血清配对检测,确诊抗体转化注意:样本运输需符合生物安全三级包装标准,三核心检测方法及流程(一)病原学检测核酸检测(RFPCR)适用期:发病后1周内(病毒血症期)。O靶基因:ELnsPl等保守区基因,引物设计参考WHO推荐序歹上O阳性判定:检出特异性片段且Ct值335。2.病毒分离适用Veto、C6/36细胞系,需BSL

23、3实验室操作。(二)血清学检测1. IgM抗体检测窗口期:发病后5天至3个月,阳性提示近期感染。假阳性处理:需经中和抗体试验确认(如PRNT)。2. IgG抗体检测恢复期血清IgG滴度较急性期升高%倍可确诊。优先策略:急性期首选核酸检测,发病5天后补充IgM检测。四、结果解读与报告检测结果临床意义行动建议核酸阳性/IgM阳性确诊感染立即上报并启动防蚊隔离核酸阴性+IgM阴性排除感染或窗口期未检出恢复期血清复测IgG单阳性(无急性期样本)提示既往感染结合流行病学史评估五质量控制与生物安全1 .质控要求每批次检测需包含阴性对照、阳性对照(灭活病毒或合成核酸)。商业化试剂需具备国家农药登记证号(驱蚊产品同理)。2 .生物安全病毒分离在BSL-3实验室进行,血清检测需BSL-2防护。废弃物需高压灭菌(121C,30分钟)。六、特殊场景应对1 .大规模筛查:采用核酸混检(5:1),阳性样本再拆分。2 .跨境输入防控:口岸配备快速IgM胶体金试剂(15分钟出结果)。3 .康复期监测:O关节痛持续者每月复查IgG,评估慢性炎症。七、检测网络建设要求1 .基层机构:具备血清学快速检测能力(IgM/IgG胶体金法)。2 .地市级CDC配备RT-PCR及核酸提取设备,覆盖核酸检测需求。3 .省级参比实验室:负责病毒分型、抗体确认及技术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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