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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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爷市2佳健康局华举市医疗传薛局关孑印成半节市医疗机构上医务A兵HQH为监瞥管理为怯(弑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出现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惩处,营造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毕节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毕节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卫生健康局毕节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X月

2、X日华节市医疗机构彳修医务4兵弘Q行历爆格借理办/(弑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惩处违法违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建立源头治理的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

3、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构建“机构准入一人员执业一行为监控一部门联动一责任追溯五位一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监管体系,实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不断规范,医保基金违规使用发生率显著下降,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以保障。第三条进

4、一步规范毕节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个体诊所)及其注册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压实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二章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第三条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卫生健康事业规划,优化配置区域卫生资源,统筹考虑人口总量、年龄构成、城乡分布、流动性和健康状态及其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医疗资源,实现均衡发展。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不予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因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认定违规违法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情节极其严重的不良执业行

5、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患者伤害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登记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三章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处理力度,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与卫生健康部门构建信息

6、互通、检查联动和线索互移机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利益。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不规范管理和医疗行为,造成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采取拒付医保基金、追回医保基金、并处违约金或罚金、暂停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医保结算、中止医保协议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移交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

7、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不规范管理和医疗行为,造成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甚至构成欺诈骗保的,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其落实“驾照记分”模式记分管理。骗取医保基金相关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构成骗取医保基金事实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达到一定额度或性质恶劣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保基金违规使用和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线索及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卫生

8、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实行记分管理,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进行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将其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挂钩,落实校验处置措施。并将记分情况与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年薪考评挂钩。根据记分情形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社会公开曝光或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处置,暂缓校验期满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

9、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必须对照记分管理对医院进行记分。县级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监管,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每月5日前将医疗机构记分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并将市级审批医疗机构积分管理情况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全市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月10日前将市级审批医疗机构记分管理情况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地记分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和日常监管,并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记分管理工作的落实见效。第H一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1 .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

10、利益的;2 .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1 .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2 .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情节非常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L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诊疗科目(专业)标准或诊疗服务要求的;2 .未按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或缺少诊疗服务必备的设施设备;3 .未制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4 .医疗质量相关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技术管理规范等专业问题,对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5 .以谋利为目的向其他医疗机构介绍和输送病人的。第五章医务人员违法违

11、规行为记分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作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评定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记分管理。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书、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检查、质量控制、日常巡查、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记分。第十六条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由辖区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实施记分。第十七条各级卫

12、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人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及时将处罚结果告知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实施记分,并将其纳入医务人员个人档案。第十八条根据记分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不少于15-90天的离岗培训,并扣罚相应绩效、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得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称或职务(自符合晋升或聘任时间起算)、三年内不得聘用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等相应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的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健康监督管

13、理部门,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全市记分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地记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记分管理工作落实见效。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终止医保结算资格或中止医保结算资格6个月及以上的,一次记8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3个月的,一次记6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记4分;中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记2分。第二H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L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2.存在欺诈医疗、诱导消费、擅自改变手术方案或术中加价,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

14、分:1 .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件的;2 .到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活动的;3 .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参与“号贩子”“医托”有关违法活动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 .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5 .医师未按手术级别为患者施行越级手术导致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1 .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2 .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使用高值耗材、自费药品、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一次记6分: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

15、通过医托等不正当途径招揽病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L处方或病历资料中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验检查、不合理耗材使用的;3 .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的。第六章强化医德医风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发生以下情形的,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前置条件,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

16、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民营医疗机构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医疗机构发现以下情况的从严从重处理:L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2 .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3 .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4 .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5 .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第七章医保基金安全联防联控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17、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整治各类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机制,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机构或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反医药领域法律法规的移送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医疗机构向群众多收款项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监测分析,强化案件线索通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联合惩戒机制。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评审通过后即将医护人员变更、辞退等随意降低人力资源配置以及随意减少设备设施配置等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18、医疗机构不按诊疗技术规范违规开展的诊疗活动及相关行为,特别是低标收治患者住院、过度提供诊疗服务、伪造病历资料、提供虚假诊疗服务、虚构疾病诊断、无资质开展诊疗服务、超范围执业等以套取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违规医疗行为。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移送。及时核查医疗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及医疗行为的问题线索,处理处置结果通报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合议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发现基金监管线索后3日内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违法线索移交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3日内对涉嫌违规的医疗机构下达调查

19、通知书。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线索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于7日内将调查情况及病历资料报卫生健康部门。第三H条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涉嫌违规医疗机构的调查情况及病历资料进行合理性认定。第三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结合专家认定结果出具处理意见书,于15日内反馈给医疗保障部门。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完成基金的追回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线索落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第八章监督实施第三十五条一个自然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发生一次骗取医保基金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除按记分管理要求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记分管理外,该医院年度考核不得

20、进入第一梯队,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医院院长进行约谈。发生非同一时段两次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该医院年度考核不得进入第二梯队,对医院院长进行通报批评;发生非同一时段三次骗保行为的,该医院年度考核不合格,业务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提请调整医院班子。民营医疗机构发生骗保行为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并按照记分管理要求进行记分管理。第三十六条一个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除按记分管理要求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记分管理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达到医院收入5%的,对该医院班子进行通报约谈,医院年度考核不得进入第一和第二梯队;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达到医院收入10%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医院班子进行调

21、整,医院年度考核不合格。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记分管理情况,加大对违规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于2025年月日起试行,由毕节市卫生健康局会同毕节市医疗保障局解释。2025年基孔肯雅热实验室检测方案一检测对象与适用场景L疑似病例发热(38。C)伴急性关节痛/关节炎,且发病前14天内有疫区旅居史或蚊虫叮咬史。无典型关节痛症状的儿童或老年人,但出现发热、皮疹等非特异

22、性症状。2.聚集性疫情同一社区/单位短期内出现N2例发热伴关节痛病例,需启动应急检测。3.入境筛查来自东南亚、非洲、南美等流行区的发热旅客。二、样本采集与处理样本类型采集时间窗处理要求血清/血浆发病后1周内(急性期)4。C保存,24小时内送检;-70。C长期冻存全血发病后5天内(病毒血症期)EDTA抗凝,避免溶血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4周与急性期血清配对检测,确诊抗体转化注意:样本运输需符合生物安全三级包装标准,避免反复冻融。三、核心检测方法及流程(一)病原学检测L核酸检测(RFPCR)适用期:发病后1周内(病毒血症期)。靶基因:ELnsPl等保守区基因,引物设计参考WHc)推荐序歹上。阳性判定

23、检出特异性片段且Ct值335。2.病毒分离适用Veto、C6/36细胞系,需BSL-3实验室操作。(二)血清学检测LIgM抗体检测窗口期:发病后5天至3个月,阳性提示近期感染。假阳性处理:需经中和抗体试验确认(如PRNT)。2.IgG抗体检测恢复期血清IgG滴度较急性期升高%倍可确诊。优先策略:急性期首选核酸检测,发病5天后补充IgM检测。四、结果解读与报告检测结果临床意义行动建议核酸阳性/IgM阳性确诊感染立即上报并启动防蚊隔离核酸阴性+IgM阴性排除感染或窗口期未检出恢复期血清复测IgG单阳性(无急性期样本)提示既往感染结合流行病学史评估五、质量控制与生物安全L质控要求每批次检测需包含阴性对照、阳性对照(灭活病毒或合成核酸)。商业化试剂需具备国家农药登记证号(驱蚊产品同理)。2.生物安全病毒分离在BSL-3实验室进行,血清检测需BSL-2防护。废弃物需高压灭菌(12C,30分钟)。六特殊场景应对L大规模筛查:采用核酸混检(5:1),阳性样本再拆分。2 .跨境输入防控:口岸配备快速I咖胶体金试剂(15分钟出结果)。3 .康复期监测:。关节痛持续者每月复查IgG,评估慢性炎症。七、检测网络建设要求L基层机构:具备血清学快速检测能力能gM/IgG胶体金法金4 .地市级CDC配备RT-PCR及核酸提取设备,覆盖核酸检测需求。5 .省级参比实验室:负责病毒分型、抗体确认及技术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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