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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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储备林项目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执行。所形成的国家储备林资源,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服从统一调配使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

2、管理规定。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江西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良好立地条件,林权清晰、权属明确等情形,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对于省级公益林可在设区市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开展乡土树种和珍稀树种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并列为国家中长期战略储备林”。建设树种应当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第五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统筹本区域林业资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建设主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项目建设主体在

3、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并明确具体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三)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初审意见。(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项目建设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范围用地合规性审查的会审意见。(六)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方案。省级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自行申报,须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材料。省级项目是指林地资源分布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区域的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并明确具体项目日常

4、监管责任单位。(二)项目建设主体的请示文件,项目建设地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建设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范围用地合规性审查的会审意见。(五)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方案。第三章项目审查及项目入库第六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围绕项目的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和收储规范性、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核心指标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项目直接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材料或者省级项目直接报送的材料

5、进行论证,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将复审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第八条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平台上申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体应配备平台专员,负责日常项目库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授信、作业设计、建设进度等日常工作。第九条已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备案项目,作为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储备项目。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对通过立项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录入相关材料。金融贷款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项目库中政策性审

6、核通过国家备案的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支持依托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授信前将申请材料共享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前置核查,授信后将贷款情况共享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直接用于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的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通过省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开展林权收储的流转交易活动。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业配套产业(毛竹、油茶、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林权流转和收储期限、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应当合理匹配。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执行年度作业设计制度。项目建设主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

7、和规范,达到施工规定要求。年度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初审后,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金融机构发放年度项目贷款的依据。第十三条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并审慎监管。第十四条国家储备林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地块(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地块)全部落地上图,并确保落地上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六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8、定期组织调度辖区内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每月月底前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等数据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中填报,及时更新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辖区内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统计分析工作,按月汇总逐级上报项目进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储备林建设统计分析结果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或修订江西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标准;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评估和复查工作

9、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项目的指导实施、日常调度、支持政策落实、在线监管、定期复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10、对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填报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将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建设主体每年开展建设成果全面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会同金融机构定期复查建设成果,于8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同步抄送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放款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

11、还、监督等各环节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项目所在地申请新增国家储备林项目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建议由金融机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发放资金。(一)未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价等要求实施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金融

12、机构负责为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严格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对项目所在地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定期开展贷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贷后检查结果同步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主体要对接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利用中央资金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并建立完善财会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13、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增长和木材生产力监测评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国家储备林项目采伐(间伐)指标。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主体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认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第二十八条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印发之前已实施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如决定终止,明确项目后续处置方案,确保林农等项目实体利益和贷款资金安全,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江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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