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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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8月4日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正常。第三条坚持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

3、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护制度落实,完善管护机制,指导日常管护工作开展,组织相关评价等。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

4、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机制,指导和监督乡镇或涉农街道(以下简称乡镇)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多渠道筹措落实管护经费、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确保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和及时维修。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责任第五条管护主体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管护主体负责接收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履行对委托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设施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第六条从事工程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责任的管护人员应当熟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数量、位置和管护要求等,具备与承担工作要求相

5、符的能力水平。第七条政府投入形成的工程设施,原则上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指导乡镇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和上图入库等准备工作,未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工程设施所有权统筹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办理管护移交手续,按上图入库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第八条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权属登记、管护移交资料和上图入库数据及时报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归入项目管理档案。管

6、护移交资料应当包含项目区四至范围、耕地性质和数量、工程设施清单和定点定位图表、管护移交责任书或合同(协议)等。第九条管护主体应当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管护主体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人员或委托管护承接方的管护责任,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护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管护人员、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经费、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实际管护人员责任。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

7、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接管护责任的,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落实实际管护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工程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机制,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模式和措施逐步向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延伸。鼓励通过政府或管护主体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并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先建

8、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工程权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管护机制安排。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各阶段验收等环节,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夯实管护基础。第三章管护内容及要求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灌溉站、排涝站、水闸、蓄水池、机电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三)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无破损栏杆

9、限重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四)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填、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六)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七)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第十三条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组织管护人员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第十四条

10、管护人员对巡查发现有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对管护人员无法自行处置的较大规模清淤、损毁工程修复、设备检修更换等情况进行专门或定期维护。管护主体对因灾害或其它意外情况造成较大规模工程设施损毁,无力完成维修或恢复功能的,应当及时向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报告。乡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置,对确无力处置的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问题处置的规范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明确。对因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

11、保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整改。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各地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或上级统一部署,定期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排查和维护,检查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第四章资金保障与管理第十七条各地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

12、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本区域实际,综合测算、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年亩均投入经费标准。第十八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一)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保有量等因素,实施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奖补,结合年度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预算、高标准农田保有规模和各地管护成效等,每年安排一定管护奖补资金。鼓励设区市参照省级做法,每年安排一定管护奖补资金。(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长效机制,承担主要保障任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三)鼓励乡镇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

13、于工程设施管护,保障日常管护和工程维修。(四)管护主体可通过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使用费、高标准农田流转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第十九条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管护工具、委托服务、管护保险、保养维修、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支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已经确权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护资金的安排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倾斜。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

14、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公示和审计等进行规范,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和上图入库成果,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省及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15、管护情况,建立完善问题及时发现、核实、处置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和监督乡镇及管护主体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管护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争取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4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管护实施细则等。第二十六条省有关单位及其所属农场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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