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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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25)1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5年6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

2、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

3、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o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o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o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

4、的,配建比例核减10%o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o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第六条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

5、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市规划和

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第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7、第十一条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十三条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

8、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

9、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O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表L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地区分类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比瘦比例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城中村改造商业、旧住宅区及其他旧区改选口1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域城中村改造商业、I口住宅区及其他旧区改造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一类地区1

10、0%16%357%11%25%二类地区踝14%33%5%9%23%三类地区5%IIX30%26%20%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情形计算方法说明计算公式参数说明情形一: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时按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改造、商贸及其他旧区改造.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顺序,依次以各改造类型用地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作为双嚏,对相应的配建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当前几类用地之和大于开发优设用地面积时,超出的用地不再参与加权计算.r?R黑0=ss*11n:涉及的改造类型数,下司;ri:第i个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S):项目整体第i个改造类型用地面枳,下同;S:项E整体开发建设用地总面枳、包含按

11、规定纳入的国有大出让零星用池面积,下同;R混合多个类型改造的比例.情形二:涉及多个分级池区时以各分级地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面枳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作为权重,对相应的配建比例进行加权平均.HlRm=ESJlS*rj:涉及的分级地区数,下同;rj:第j个分级地区的配定比例:Sj:第j个分级地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同;Rw:跨多个分级地区改迨的比例。情形三:涉及多个改造类型与多个分级地区先按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改造、商业及其他旧区改造、旧二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顺序,侬次以各改造类型用地面积与开发赛设用地总面积之比作为权重,进行改造类型加权平均,计算出各分级地区的泄合类蛋配建比例;再

12、以各分级地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开发珑设用地总面积之比作为权重,对各分级地区的混合类型配建比例退行加权平均,nRj=ESJS*mR小呼=ESjIS*Rjrij:第i个改造类型在第j个分级地区的配建比QRj:第j个分级地区的混合类型配建比例.R.o:混合多人类型同时跨多个分级地区改造的比例.注:城中村改造是指原农村臬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丰农建设用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征地返还地、旧屋村用地的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是指国有已出让(划拨)居住用地的改造;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砾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是指国有已出让(划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改造;商业及其他旧区改造是指前述类型用地以外的R他权属清晰的用地(含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符合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可交由犍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外部移交荒地中计入更新,贪目合法土地面柝的用地)的改造,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中的混合功能用地,按证找建筑类型占比切分后计入对应类型的用地面积,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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