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抽查质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果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检验结果送达与转交、异议处理、立案查处、整改复查、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内容,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2、执行。第三条省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本级结果处理工作,具体承担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结果转交、技术帮扶、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省抽中发现的本辖区内不合格结果进行后续监管等工作,具体承担不合格结果的送达、责令改正、立案查处、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技术帮扶等工作。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根据省局的委托承担产品检验结果送达、统计分析、异议检验;承担市县局组织的复查检验等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配合市场
3、监管部门开展不合格产品处置和整改复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整改,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在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含标称生产者,以下统称:生产者)、销售者(含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统称:销售者)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并将检验结果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在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省局寄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等相关文书,并将检验结果录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抽取样品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
4、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六条承检机构可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并确认不合格报告签收情况。未成功送达的,承检机构应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取得联系并再次寄送。仍无法送达的,承检机构应将有关信息报省局,由省局公告送达或委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第三章异议处理第七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的(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等能够证明被抽样产品合格的材料。(二)对抽样过程、检
5、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标准技术文件等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材料。(三)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包装或者实物比对、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等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材料。(四)对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第八条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省局应组织原承检机构、抽样机构分别对检验项目、样品是否具备复检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经研究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省局应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向原抽样机构、复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
6、明确复检任务和要求。复检工作原则上不由初检机构承担。经研究不需要复检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省局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中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及原因。第九条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7日内,派员到指定地点与原抽样机构人员核对确认复检样品,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办理复检手续。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人员均确认样品完好、符合复检条件的,原抽样机构人员负责将复检样品移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异议申请人不能派员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确认样品的,应向省局提交书面委托书,由原抽样机构人员代为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样品核对确认的,视为放弃
7、复检申请。复检机构收到备用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第十条异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复检或调查核实工作,维持原检验结论:(一)隐匿、转移(更换)、变卖、损毁(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二)未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或拒绝配合复检工作的;(三)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但不配合调查核实,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开展的。(四)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第H条省局应根据复检结论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检验结论的决定,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
8、查复检报告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复检结论不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省局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移交产生的相关费用。异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检的,已发生费用不予退回。第十三条异议申请人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根据异议申请人、原抽样机构、原承检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异议成立的,应当撤回原检验结论,并适时组织重新抽样;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检验结论。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对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调阅相关材料
9、必要时,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出具书面参考意见。异议成立的,应当撤回原检验结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检验结论。第十五条异议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省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0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异议成立的,抽查结果不公开标称生产者信息;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检验结论;经综合研判无法确定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开标称生产者信息,标注为涉嫌假冒。第四章不合格结果处理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局应在异议处理申请期届满后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单
10、位)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内),标称生产者为省外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外)。第十七条后处理单位应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通知书15日内,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改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第十八条对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可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后处理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
11、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辖区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后处理单位还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四)失效、变质的;(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第十九条省局应当将本级监督抽查结果信息推送国
12、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信息申请信用修复。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后处理单位应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按相关规定管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五章整改和复查第二十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13、二)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工作;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合生产者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承检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单位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使用者停止使用。(四)对因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五)根据后处理单位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六)在规定时间内完
14、成整改后,向后处理单位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申请整改复查。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销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进行整改。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二十一条后处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后处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不合格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后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7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验
15、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复查检验费用原则上由后处理单位承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后处理单位比照本规定第三章内容处理。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后处理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应对整改方案进行逐条核实,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对整改结果和产品质量状况予以评估,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第二十四条后处理单位应根据复查检验结果和现场验收情况,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查结论。对实施现场检查的,
16、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未发现不合格方可视为整改复查合格。产品仅标识(标签、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后处理单位在核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时,能够判断其整改后的产品标识(标签、标志)符合相关标准或法定要求,可直接认定其复查合格。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逾期未出复查申请的或复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后处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省局,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整改报告、复查检验报告(若有)、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的证明材
17、料(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审批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六条省局可以通过省局网站、网络官方账号等途径,统一向社会发布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监督抽查信息。对涉及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类、日用消费类监督抽查信息,还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必要时发布消费警示。第二十七条发布的信息应客观准确,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抽查产品种类等基本信息;(二)产品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三)不合格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不符合项;(四)存在下列情
18、形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信息: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2 .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5 .整改复查合格前,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6 .连续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7 .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未依法依规进行召回处置的。(五)其他应当发布的内容。第七章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或多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省局可以约谈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代表人,同时可以使用“三书一
19、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机制督促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根据省局委托,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发产品质量建议书,分析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并给出改进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委托产品质量技术专家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开展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等帮扶工作。第三十条后处理单位应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后续跟踪检查和抽查。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持续开展抽查。第八章附则第三H条产品质量国家及外埠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使用的产品质量监督
20、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专用文书见附件。以省局名义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书需加盖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专用章。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三十四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各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结果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发布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鄂市监质监2022)18号)同时废止。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
21、知单2 .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知书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内)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外)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申请书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受检单位:我局委托(任务承担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口经销;0生产)的(抽查产品名称)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检验结果告知于你,具体详见检验报告。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反馈至
22、我局,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单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邮箱:(下达通知单位公章)年月日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下达通知单位流水编号)口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口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企业公章及日期)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检验机构不合格项目LXX指标不符合XX标准第XX条(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明示质量要求等)2.本次抽检质量问题描述原因分析法规及标准:制造及工艺:质量控制:设计:其他:改进建议备注:(检验机构公章)年月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结果通
23、知书基本信息样品名称复检申请企业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企业接收报告日期年月曰复检申请事项企业对20XX年省级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XX)中的数据存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结果你单位提交的复检申请,经审核,我局决定予以/不予受理。受理事项:指定由(复检机构名称)承担此次复检工作。为确保复检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你单位应于年月日前派代表与联(抽样机构名称)、(复检机构名称)确认复检样品。如果你单位届时无法到质检机构确认复检样品,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检验机构直接进行确认。若你单位既不按时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又不出具委托书的,检验机构可直接进行复检。不予受理原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产品标
24、准规定不能复检、样品自然失效等不具备复检条件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等)注:L企业代表须持盖有复检申请企业公章的介绍信,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原件。2、复检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检验结论;一种是变更原检验结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3、请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通过传真等方式向我局确认反馈意见,传真电话:027-87810947o4、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不予反馈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检验结论维持原判。复检机构联系人员信息:省局联系人员信息:复检受理日期:年月日(印章)申请企业反馈意见日期:年月日(印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存根产品名称复检指定单位签发单位经
25、办人签发人签发日期编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任务书(编号:XX)(复检机构名称):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经(原检验机构名称)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复检申请,兹指定你单位承担上述企业本批次产品的复检工作。请你单位立即组织(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抽样机构名称)做好复检样品的移交、确认和复检工作。复检应按照抽查实施细则或抽查规范,仅对不合格项检测。请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将结果报送我处,并告知送达受检企业。复检结果与初检不一致时,请组织有关专家(至少3名)分析初检、复检结果,并将分析结果向省局说明。复检
26、费用请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年月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确认书备用样品名称样品存放地址异议申请单位名称异议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抽样单位名称抽样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样品确认经仔细核对,抽样单位工作人员与异议处理申请单位经办人均确认备用样品完好、封样完整,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记载内容一致,符合复检条件。异议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抽样单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样品接收单位名称样品接收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样品确认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尢破损、无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且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样品接收单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
27、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内)编号:省抽/外省/国抽20XXX号XX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单位名称)组织的省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你辖区内有关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现将不合格产品及企业信息、检验报告等文件移交你单位,请依法开展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局质量监督处报送处理结果,并同步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抽样单、检验报告年月曰序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批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企业所属市州受检企业名称受检企业地址抽检单位不合格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结果移交处理通知书(省外)
28、鄂市监质监移20XXXX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年度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标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商标属于贵局辖区企业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详情见附件)。现将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文件移交贵局,请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附件: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信息年月日附件: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汇总表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及批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标称生产企业所在省受检企业名称(电商平台及电商名称)受检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XXXXXX(企业名称):在XX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年产品质量
29、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哲行办法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予以改正。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该种不合格产品及存在相同或类似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二、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三、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四、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合
30、生产者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五、整改工作完成后,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向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后处理单位名称)年月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复查申请企业名称地址邮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电话不合格产品情况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库存量是否实施召回召回数量企业整改情况是否申请延期复查口是(申请延至:_年月日)口否延期理由: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效果自评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曰整改复查结果抽样复检结果*:现场检查结论*:整改综合结论:复查人员签字:年月曰*注:L销售者可填写不适
31、用;2.现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原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编号:XXXXXX(整改复杳企业名称):我单位于XXXX年2月”日对你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名巡进行了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整改复查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我单位。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曰整改复查结果确认回执编号:XXXXXX我单位已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并予确认。年月曰(收到通知单单位公章)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2年3月省局印发了
3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不断规范,取得积极成效。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对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出新的任务要求。同时,随着抽查产品多样性增加、产品标准持续更新,原办法对抽查结果的送达、异议处理、跟踪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为更好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有效发挥监督抽查震慑作用,规范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行为,省局质量监督处通过组织人员认真分析论证,结合湖北实际,同时学习借鉴外埠经验做法,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33、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二、主要考虑围绕湖北支点建设总任务,遵循“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总思路,按照“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应用,规范后处理各项流程,细化后处理任务要求,着力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威慑力。主要对后处理工作以下内容进行规范:(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同时适用于国家监督抽查和外埠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管理办法开展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二)明确全链条处置要求。在原办法主
34、要规范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的基础上,对抽查结果(含未发现不合格和发现不合格)的送达、不合格结果的异议申请处理、信用监管、跟踪监管、技术帮扶等全链条处置要求进行明确。(三)完善闭环监管要求。明确关键环节时效要求,加快后处理流转,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对多次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仍不合格、信用信息录入与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期不合格产品处理、三书一函机制等处理要求进行明确,突出依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弥补监管漏洞,建立完整的后处理闭环流程。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8个章节36个条款。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结果处理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省局、承检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生产者、销售者等
35、的责任分工。第二章检验结果送达:规定省局委托承检机构负责检验结果的送达工作;明确结果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时限要求。第三章异议处理:明确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异议处置程序(含异议申请、复检安排、结果确认、费用承担等)、抽样过程异议处置、样品真实性异议处置的具体规定。第四章不合格结果处理:明确省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的移交流程;规定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单位)在责令改正、立案查处(行政处罚)、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信用约束等)等环节的具体职责。第五章整改和复查: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针对不合格结果应采取的整改要求;明确后处理单位对生产者、销售者整改结果的复查内容(包括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产品的复查检验等)及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置措施。第六章信息公开:明确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含合格与不合格)的途径、内容、时限等要求。第七章结果应用:明确对抽查不合格生产者的约谈机制、三书一函(如建议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等)运用机制、针对企业的技术帮扶措施、后续跟踪抽查和监督检查等要求。第八章附则:明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外省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施行日期及原办法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