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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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1 特征码 OiXnrxZGUkfPEKRhGPsS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 “该合同” )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 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 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 差比值均在3(含 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 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 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

2、应在 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并向乙方支付 已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 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 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 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第 2 页 还买受人。 第二条 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 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 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

3、还面积差价款 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 违约金为房价总款的万分之叁) 。 第三条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 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即在 年 月 日 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 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 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并向乙方支付 总房价款

4、 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 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 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 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 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 第 3 页 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 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 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 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5、。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北 京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 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 3、 ; 4、 ; 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 的,甲方应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7、出卖人实际向买 受人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间装饰设备质量标准。 第七条 甲方保证乙方所购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主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 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

6、价款及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并向乙方 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 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 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 4 页 第八条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完 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中“已付房价款” 、 “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 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 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

7、十条 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 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 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 第十三条 其他: 1、 ; 2、 ; 3、 ; 4、 ; 5、 ; 第 5 页 出卖人: 北京百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百环家园 号楼 户(以下简称“房

8、屋” ) ,根据双方签定的编号为 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契约” )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 契约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 房屋净高以及外窗、阳台窗体玻璃之使用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所购房屋结构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 构,层高不低于 2.75 米,净高不低于 2.50 米。 二、 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对契约中第五条进行补充) 2.1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文件”持有异议时,买 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复测,复测 工作不影响业主入住。 2.2 公摊面积内容参见附件二 2.3 1、2、3、4、5、6 号楼外飘窗(非落地)以及空调隔板不 计入建筑面积,其使用不

9、得收费。 2.4 出卖方应按照建筑蓝图,包括首层、标准层,进行施工。 出卖方应将该建筑蓝图提供给买受人,公摊部分蓝图,买受人 第 6 页 有权在测量站查验。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蓝图进行施工, 不得变化,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需事先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 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按合同契约第十条处理。 2.5 所有在功能上为业主服务的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不得转为 它用,如需发生变化,需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三、付款及贷款办理(针对契约第七条) 出卖人接受买受人合同规定的房屋首付款并且买受人按照贷款 机构要求向出卖人提交申请贷款的资料后,如买受人贷款程序 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款项,则不属于逾期付款。

10、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申请贷款资料后,如果出现以下 情形时:3.1 买受人无法得到公积金贷款又不愿申请商业银行 贷款的; 3.2 买受人无法得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 3.3 买受人所能够得到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比例、还款时间与 申请不符情形,买受人不愿接受 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终止购房合同、房产认购协议书以及 本补充协议、附件等。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 30 日内, 将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原额退还买受人,且无须支付任何利息或 赔偿。 四、房屋建设、验收与交付 4.1 一切配套设施,包括附件三中内容及小区南侧、西侧、一 二组团中部、一二组团北部市政路、小区出口、小区绿化、小 第 7 页 区

11、安全保卫系统、信报箱等应在 XX 年 6 月 30 日前达到能够正 常使用标准。 4.2 出卖人承诺:现已确定的小区规划如下,并不做任何改动。 (1) 建筑容积率:本小区建筑容积率以测量部门测量为准。 (2) 幼儿园: ;市级小学位置: 一二组团北侧市政路以北。 (4) 停车位数量 2500 个。 (5) 垃圾房位置在 1 号楼北侧;10 号楼南侧。 (6) 小区绿化面积以施工蓝图以及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图为 准。 4.3 当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后,出卖人 按以下程序向买受人进行交付,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并由出卖人按“契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 出卖人向买受人

12、发出入住通知书。契约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日 期,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可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书面文件送 达买受人且买受人签收的日期为准。 2) 出卖人在 月 日前提前交房,买受人有权选择在 月 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签收入住通知书, 同时, 买受人只承担在签收 入住通知书日期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3)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 楼盘的“两书一表”即住宅质 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第 8 页 案表 ,并在入住后 30 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北京市测绘部门实 测面积文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 。前二者应为原件,其内 容应符合北京市住宅验收标准;后二者为复印件,其内容应合 法有效(买

13、受人有权查看原件) 。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 并由出卖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 出卖人承担复验费用及买受人其他损失。 4)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以及合同 规定内容进行现场验收。若买受人对工程质量等提出异议,经 有关部门复验后,确有质量问题,则按契约中第九条处理。 5) 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并书面签收“住宅 钥匙收到条” ,买受人在交纳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国家有关 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后,领取房屋钥匙。出卖人交钥 匙时不得附加任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条件。 五、规划设计变更(针对契约第十条) 出卖人交房时,其房屋应当符合契约、附

14、件中的约定户型等。 无论是否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前欲改变买 受人所购房屋所处小区的房屋结构、户型、空间、朝向、等设 计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通报、征求买受人同意。通 报到达买受人十五日内,买受人未提出拒绝意见的,视 第 9 页 为买受人接受变更。买受人在此期间提出拒绝意见,双方协商 不成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 利息退还买受人,六、基础设计、公共配套措施(针对契约第 十四条) 6.1 出卖人承诺在小区入住率达到 70%后,接通管道燃气。若 买受人入住时未接通管道燃气,由出卖人无偿提供煤气罐、灶 台供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行负担煤气费用; 6.2

15、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时: (1)给、排水: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给、排水设 施可以使用并已供水。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 厨房、阳台。 (2)供电:买受人入住时室内的供电线路已经铺设接通,有电 力供给。 (3)供暖:小区内的供暖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出卖人在入住时 保证买受人室内的供暖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可以供给暖气。 (4)天然气: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小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已经 竣工,买受人室内的燃气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供气条件。 (5)电话线及宽带:买受人室内的电话和宽带线路已经铺设接 通,具备初装和使用条件。 (6)有线电视:买受人室内的有线电视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 备初装

16、条件。 第 10 页 (7)紧急呼叫系统和电梯达到可以正常使用得标准,且可 24 小时工作,出卖人承诺对上述设施的安装不加收任何费用, (电 话初装费、有线电视入网费 、宽带入网费由买受人承担) 。 6.3 电表的查表方式采用 ic 卡或 方式。 6.4 如出卖人违约,按照契约第十四条处理。 七、产权登记(针对契约第十五条) 7.1 契约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该条款中规定期限明确为 2 年。 7.2 在入住时,由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银行建立监管帐户, 并向买受人出具其与开户银行达成的帐户监管协议 ,协议中

17、应明确该帐户资金支出只能根据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契 税交纳通知书缴付买受人应付契税。买受人在将此资金存入 该帐户 18 个月内,出卖人仍不能办理产权,则该资金退还买受 人。该笔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买受人所有。 7.3 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规定的 60 天内办理产 权所需材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长 30 天,到时如果仍没有备案完毕,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 0.02%的比例按日赔偿给买受人,一直到备案完毕为止。 八、不可抗力 双方确定,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 释、执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 第 11 页 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

18、 收费项目 物管范围与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从买受 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 日期开始计算。其中: (1)第一年物业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 元/平方米*每月;物业 费一次缴纳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费用。物业费的确定必须与 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相符。 (2)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以后逐步过渡至分户 计量方式) 。 (3)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北京市统一规定。 (4) 契约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保管费应按 10 元/月标准收取 代为保管期间房屋发生的任何变化均由出卖人负责。 (5) 停车位一次性买断为 万元/辆 (6) 管理费 元/月 (7) 租金 元/月 (8) 物业费收取项目要以北京市有关

19、文件为依据,并且出具 相关部门的正规发票。 上述收费价格,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价。否则,由出卖 人承担高出的价格。政府调价除外。十、底商 鉴于楼宇一层设计为商业铺面,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 构要在底商的使用过程中严格监 第 12 页 督,杜绝污染出现,对于出现前述问题的,应坚决制止之,否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买受人有权对房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 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相 关费用由买受人垫付。如果经过核验,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 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 息、重新核验费用等退还买受人,保险

20、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 出卖人应予以协助。 十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交房时,对于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例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 薄、地面倾斜等、管线破损、保暖、保温、隔音等,买受人有 权要求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修理、重做 等。 经过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理、重做后, 经有关部门认定确为质量问题,无法补救,且使买受人的生活 受到严重影响时,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 付房价款、利息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 卖人应予以协助,同时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十三、物业管理 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或者 第 13 页 物业管理公司不以不给

21、钥匙、停办入住手续等行为阻挠买受人 行使入住权利,也不得以此作为强行向买受人收取不合理物业 管理费用(如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等)或违规预收、超收 物业管理费用的手段。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需 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收费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买受方有权 拒付。 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将小区绿地或其他公益设 施设备等挪做商业或其他非公益事业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用 途,需事先争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十四、退房退款期限 出现本协议中约定的退房、退款等情形时,出卖人应该在确定 退还事宜后 30 天内清退完毕。每逾期一日,应当按返还价款及 违约金总额万分之二进行罚款。 十五、外墙立面和屋

22、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使用权归物业 公司,物业公司对外墙立面和屋顶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委 员会的同意。其收益归业主所有。 十六、利率和已付款定义 本协议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 14 页 本合同项下已付款的定义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或公积金已经计 入出卖人帐户的购房款。 十七、效力优先 本补充协议如与契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与契约的效力起止时间一致; 2、本合同涉及之通知事项均以出卖人、买受人书面意见为准。 3、本合同未约定之处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出卖人(印章): 买受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本合同签署日期: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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