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特色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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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特色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国知发保字202410号I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特色创新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理标志

2、保护示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创新建设等三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是指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设裁决、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纠纷治理平台,加快完善全市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包括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申请纳入中欧地理标志互保互认名单三类。支持地理标志管理人通过强化组织管理保障、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加强国际合作,打造地理标志保护重点产品,发挥示范、引领、推广作用,推动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创新建设,包括知识产权保护

3、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特色小镇建设,是指推动有条件的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特色小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要元素和鲜明特色的产业形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文旅融合发展。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和推荐。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相关承建单位。(二)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的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指定的核心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

4、名单的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三)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创新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街区、景区、小镇的经营管理主体,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特色小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体系完善。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指导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二)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像户目揭昉针明确,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彳黑户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S里制度、诚信g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

5、指导经营主体贯彻企四口识产权管理规范。(三睬护能力较强。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经验,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开展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工作。构建入住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信息库,确保知识产权监管工作有效开展。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检查行动,加强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涉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等知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四)服务保障有力。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产业专利导航中心等,引进2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企业服务机制,切实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强化培育引导,提升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

6、识和能力。(五)文旅融合提速。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品牌宣传效应,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创、旅游、消费的融合发展。(六)创造运用高效。引导经营主体进行商标、专利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和规范化使用。知识产权促进文旅创收成效明显。帮助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在商标质押和专利质押等方面开展特色金融服务。(七)示范效应突显。形成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推广。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重庆市知iR产权保疥本系与特色创新项目补助标准为:(一)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进行激励补助,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补助50万元;获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

7、权快速维权中心,补助30万元;获批建设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补助20万元;获批建设裁决、仲裁、调解、鉴定等多元化治理平台,补助10万元。(二)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进行激励补助,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补助20万元;获批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筹建,补助20万元,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补助10万元;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名单,补助10万元。(三)对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特色小镇建设项目,采取择优支持、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补助20万元。立项数量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申报单位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8、一)项目申报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主体证照复印件;(三)证明符合申报单位条件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获批文件、验收通过文件、工作方案、获得嘉奖、资格认定等。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特色小镇建设的还应提交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佐证材料。(四欣料真实性承诺书。申报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八条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指南。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工作安排,每年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三)区县初审。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9、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向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推荐。(四)审查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对属于激励补助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申报项目、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对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特色景区、特色小镇建设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计分方式,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五)结果公示。将审定后的补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实施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经费。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第十条对于项目管理和实

10、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实申报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退还支持资金,取消本项目的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知发202468号)同时废止。附件2起草说明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及依据(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的需要。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保护

11、体系建设的引导作用。2024年12月,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二是落实规范示范创建的需要。为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对各类示范创建进行清理,戚口识产权彳黑户示范创建项目易引起歧义,有必要从名称上击告进行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彳鼎户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发现项目内容还不够完善,与其他项目存在相互交叉的般,修订后对项目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细化。三是优化项目管理的需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明确了优先支持的对象,但在实施过程中,对申报单位条件还不够明确,有必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

12、对三类项目申报单位分别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第三类项目明确了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在实践中便于操作,便于把握,确保在申报过程中一目了然,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修订的可行性一是市知识产权局前期通过多种途径调研了解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人员的需求,为该修订文件的起草提供了参考意见和建议。二是上级相关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为该修订文件的起草指明了方向。三是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重新修订提供了具体思路。(三)上级相关要求市委、市政府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政策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探

13、索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有明确要求。随着走出去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容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外延不断扩大,对相关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呼之欲出。(四)主要制定依据1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2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渝委办发202031号);3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国知发保字202410号)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文件共分四章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包括三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条为项目分类,第三条为组织实施的主体;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二条:第四条为申报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为对不容易把握的申报单位条件进行细化;第三章项目管理,包括五条:第六条为项目补助标准,第七条为项目申报材料,第八条为项目申报程序,第九条为项目单位承担的义务,第十条为违法失信行为责任;第四章附则,包括一条:第十一条为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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