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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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2009年7月20日第49次高级合伙人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依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补充,是各分支机构章程共同的基本内容,适用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各分支机构可在遵守本通则的前提下,贯彻因地制宜、因所制宜的原则,在分所章程中增加个性化条款。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市大成律

2、师事务所xx分所(本通则中简称为“事务所”或“xx分所”) 英文名称: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xx Office 地 址: 第五条 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是事务所的办所方针,是大成文化的高度概括。 为律师提供实现专业理想的最佳平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是事务所的宗旨。 第六条 事务所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作为立所之本: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培养人材,使其与事务所共同发展与成长。 (二)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的原则。不得个人专权和防止泛民主化。 (三)资源共享原则。加快实现事务所执业环境资源、知识、专

3、业技术、业务成果的共享,进而逐步提升收益的共享水平。 (四)公正、公平、按劳取酬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分配评价体系,对事务所全体员工分类进行业绩考核,按其贡献决定收入分配和报酬;并随着事务所的发展,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薪酬。 (五)民主决策与高效执行的原则。对事务所重大事项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协商决策,力争取得共识;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宜高效的执行,并按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六)平等互助的原则。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及所有员工,不论职务高低,不分入伙、进所先后,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共同协作进取。 (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管理原则。实行制度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

4、八)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原则。不断建立建全鼓励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制度,尽快打造更多的名牌律师和专家律师精英团队,以使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处于领先的水平。 (九)创新原则。发挥集体的智慧,使律师业务和经营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使事务所形成独一无二的核心竞争力。 (十)文化至圣的原则。充分重视文化建设,将事务所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研究与实践成果,作为团结事务所全体员工共铸事务所的制胜法宝。 第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与总部一体化管理原则下因地制宜、因所制宜的半自治管理体制。一体化管理原则即分所合伙人需报总部批准注册,分所管理机构及职务任免需报总部批准,业务流程、质量标准接受总部统一管理,财务接受总部监督,预决算需

5、报总部批准。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产属分所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分所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事务所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事务所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结构合理、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事务所建立以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系统化为主要特征的制度体系,实行制度管理,既不允许个人专权,又要防止泛民主化。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决策制度。为保证合伙人会议的科学民主决策,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合伙人平等,没有凌驾于合伙人会议之上权利的特殊合伙人; (二)合伙人机会均等。会议议程、议案要

6、同时发给每个与会合伙人,使合伙人有同等的时间研究、思考; (三)决策程序化。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则做出; (四)做出的决议应是与会多数人的意见; (五)事关事务所的重大制度,应广泛、充分征求律师意见。 第十一条 分所合伙人会议对总部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分所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制度、决议和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一致的,报总部备案,不一致的,要报总部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xx分所全体合伙人会议作出决策: (一)制定、修改xx分所章程并报总部核准; (二)制定、修改xx分所的分配制度; (三)提请

7、总部撤换xx分所管理层成员(包括主任、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及监委会成员); (四)审议合伙人的入伙、晋升、退伙和强制退伙; (五)决定xx分所的亏损弥补及利润分配方案; (六)批准xx分所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xx分所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报总部批准; (八)其他涉及xx分所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制定、修改xx分所发展规划; (十)xx分所主任、执行主任、监委会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参加(包括委托表决的,下同),始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该合伙人对表

8、决事项的明确意见,否则委托无效。 合伙人会议须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者签字,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报总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二条之第1至8项下的事宜,须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其他事项,须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 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xx分所设事务所主任一名。事务所主任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xx分所; (二)主持分所合伙人会议; (三)主持律师大会; (四)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召开分所合伙人会议; (五)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xx分所主

9、任由分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拟任人选,报总部任命,任期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分所设立执行机构,可以是执行委员会或执行主任,也可以设置分所合伙人会议授权的部分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结合的管委会。 执行机构成员由分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拟任人选,报总部任命,任期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执行机构向分所合伙人会议和总部执行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分所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单独设置监督机构的,参照本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监督机构向分所合伙人会议和总部监督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分所设立初期或整建制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时,总部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任命分所主任、执行机构成员、

10、监督机构成员。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应遵循非人格化原则: (一)执行必须有依据。 执行需按照总部和分所的制度或决议做出。没有制度或决议的,执行机构应起草决议案或制度草案,根据实情的轻重缓急,及时通过例会、临时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形成决策。 特别紧急情况,事务所主任可以通过企信通(短信)形成决议。 (二)执行者不能因个人杂念影响执行的准确性。 (三)执行不受执行对象好恶的影响。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实行预算、决算制度。 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下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经分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下年度年2月底以前报总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分所预算执行情况要定期向分所合伙人会议

11、和总部报告,增加预算外支出需按本通则二十一条的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合伙人会议监督。合伙人会议可委托合伙人查阅会计账目(包括票据)。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设立财务部门或专门财务人员。 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制度。 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财务流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事务所财务部门统一收费制度。 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作,并存放于事务所若干份以便合伙人备查。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的分配制度(不包含实行全员工资制的分所)可参照总部分配制度的原则,

12、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出资、出资额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及律师提成比例、利润分配比例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律师、律师助理、行政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及奖金办法由分所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一条 xx分所不向总部上交管理费和利润,参与大成全球网络资源共建,合理分担共享资源的共建费用。 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的聘任律师、律师助理在以下方面达到事务所的要求: (一)学历要求; (二)执业资格要求; (三)执业能力要求; (四)执业道德、执业纪律; (五)身

13、体状况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建议权; (二)监督权; (三)收益权; (四)其他正当权利。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四)维护事务所利益,协助同仁工作; (五)其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聘任人员要依法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聘用条件、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和程序由分所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接受业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分所,可实行人力资源计划管理,建立公共律师

14、制度。人员招聘、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奖惩、解聘、职业管理可参照总部公共律师制度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第四十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应受处罚。因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工作人员退所应提前30天通知事务所,妥善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和经济结算手续。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解除律师或工作人员的聘约,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 第五章 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律师业务要执行大成所颁标准,分所要积极参与所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业务要进入大成全球网络综

15、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律师业务电子化。 第四十五条 律师业务的质量管理实行专业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制。 每一项业务都要通过专业部门进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流程监控。项目负责人对个案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律师服务项目签约前,要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要依法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要建立集体讨论案件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要实行客户回访制度(可参照总部客户回访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事务所要认真执行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电子化指引关于收案、办案、结案、归档各个环节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 合伙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入伙条件: (一)具备成为合

16、伙人的法定条件; (二)认可、遵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 (三)接受xx分所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及执业经验; (五)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六)分所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其他条件(如创收指标)。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入伙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xx分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报总部批准; (三)签署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签署xx分所章程; (四)总部批准后,按相关法定程序报

17、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急需的专业律师或专家律师入伙,可不受年创收业绩条件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权利: (一)分所的合伙人对分所的财产享有分所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所有权(不承担总部和其他分所债务); (二)对外使用合伙人名义的权利; (三)参加大成全体合伙人会议、xx分所合伙人会议,依照议事规则行使表决权; (四)建议权、监督权; (五)行使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及xx分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符合条件时申请晋升为高一级合伙人的权利; (七)按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后向相关责任

18、人追偿的权利; (八)申请退出合伙人的权利; (九)其他法定或衍生权利。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章程、大成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章程的通则、xx分所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二)履行出资义务; (三)对xx分所和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各级合伙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事务所制度的规定,承担被督导律师执业风险的相应责任; (五)参加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六)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履行应尽的义务; (七)只在本所(包括北京总部和其他分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八)维

19、护事务所利益; (九)其他应承担的法定或衍生义务。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的晋升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不低于两名合伙人推荐(晋升高级合伙人的需有两名以上高级合伙人推荐); (三)经分所合伙人会议与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 (四)报总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申请退伙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符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申请退伙的程序: (一)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申请; (二)清理合伙期间发生的个人与事务所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应由其分担的事务所对外的债务;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案件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案件写出办案说明等;

20、四)分所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 (五)报请总部按照法定程序注销该合伙人身份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调离; (五)退休。 上述情形发生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注销该合伙人身份备案。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致使执业律师身份丧失; (二)因病或其它事由难以在分所工作或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 (三)多次无故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的; (四)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本所的出资并在三个月内未补齐; (五)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分所管理规定的;

21、六)合伙人会议认定的其他应当退伙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均放弃要求分割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公共积累和无形资产的权利,但事务所分立和解散不在此限。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强制其退伙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二)因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注销该合伙人身份备案。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视为自动被合伙人会议除名。事务所在其执业证书被吊销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合伙人身份备案。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的出资额及死亡时应当分得的财产(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合伙人的资格和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七章 xx分所终止 第六十五条 经分所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总部批准,xx分所可以终止。 第六十六条 高级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终止xx分所。 第六十七条 xx分所终止时,合伙人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清算,依法缴纳税、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通则由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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