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要点解读及法律实务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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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要点解读及法律实务问题研究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现行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旧版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1日实施,早在2024年4月18日,工信部便公布了新版支付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支付条例修订时间间隔较短,侧面反映出本次修订旨在快速回应和解决支付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此种背景下,新版支付条例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付款义务与责任,中小企业的权利救济方式等均会产生一定影响。有鉴于此,本文

2、将对新版支付条例的修订要点进行解读,并就新旧支付条例涉及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1、新版支付条例修订情况及要点解读根据官方对修订背景的介绍,本次修订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即:1.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2.相关主体支付责任不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3.部分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本次修订是对旧版支付条例从细节到体系、从机制到职责的全方位调整。具体到调整内容上来看,新版支付条例共计37条,较旧版支付条例条文数量增加8条,涉及各类修改合计约29处,仅有7个条文(旧版支付条例第1-3、8、17、27、28条)未作调整。同时,新版支付条例新增章节划分,将条文

3、划分为5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了解本次修订内容及意义,文本以表格形式对支付条例修改变动情况进行汇总与解读,内容如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变动条文对比表(蓝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红色为变动内容)-2020年旧版支付条例2025年新版支付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1一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根据司法部、工信部答记者问有关内容可知,本次修订新增了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

4、监督的工作原则,本新增条文即是该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2第四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

5、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L本条将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一系列具体职能部门明确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责任主体,以解决旧版支付条例存在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2.在本条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要求省级政府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的职责,提高款项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

6、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中小企业支付管理在地方上的协调性及制度完备性。3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1 .

7、本条新增行业协会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当中小企业被大型企业拖欠款项时,可据此向有关行业协会提出交涉申请,寻求帮助。2 .新增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这一倡导性条文,但其具体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地方配套规则的出具。4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

8、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款项支付规定5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

9、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o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1 .本条新增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大型企业应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的规定,对于约定付款期限不明的,中小企业可

10、以根据该条确定付款时间。2 .本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即禁止了所谓的“背靠背”条款,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前后呼应,据此,大型企业(不限于国有大型企业)违反该条规定与中小企业签订“背靠背”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的主体仅包括大型企业,是否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签订“背靠背”条款?本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同样不能签订“背靠背”条款,之所以本条未作规定,是因为第一款已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付款

11、时间期限,这本身与“背靠背”条款这一附条件的约定存在冲突,同时该类主体的款项支付通常做有预算,因此未再专门规定禁止签订“背靠背”条款的内容。6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2、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7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

13、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本条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明确作为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一种,是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完善,以减少中小企业被变相拖延付款期限的情形发生,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动性,限制了相关企业利用支付工具套利的操作空间。8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删除了“合同另有约定”

14、的内容,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限缩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大型企业仅包括国有大型企业,非国有大型企业不受本条约束。9第十二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以

15、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10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

16、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11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本条系新版支付条例为了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而新增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若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则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支付。该条文本身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也为中小企业尽早收回款项提供了一种新路径,但是考虑到双方对于部分款项的争议有可能影响到剩余部分无争议金额的支付,例如:双方虽然对于工程进度款无争议,但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能需要扣减进度款,那么此时双方也难以就

17、无争议部分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文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就无争议款项的支付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确保该条规定更具操作性。12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第十六条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条第一款从金融机构的层面,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金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

18、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融支持力度,从资金端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通道,而具体的措施,仍有待于后续政策的跟进。13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

19、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4第十九条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本条为新增条文,旨在通过要求大型企业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作为合规风险考核的一部分,从内部敦促大型企业保障自身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于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15第十八条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三章监督管理16一第二十一条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本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欠款事宜的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等职责,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职责的细化与明确。17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L本条第一款

21、新增内部定期汇报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汇报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汇报主管或监管部门,通过内部向上级部门自我汇报的方式,一方面提高欠款主体自我整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主管部门的管理主动性。2.第二款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动监管、解决问题的职责。18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

22、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本条将原有的督查机制,进一步明确为约谈通报制度,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拖欠主体进行约谈和通报的双层模式,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主动性以及监管手段的有效性。19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本条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

23、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

24、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为中小企业实现债权提供便利条件。20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第二十五条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

25、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本条明确了受理投诉部门将投诉移交投诉处理部门,以及投诉处理部门处理投诉的具体时限,并且明确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在投诉程序中各自的义务和职责,使得投诉程序更加具有操作性。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

26、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办书;收到督办书仍拒不配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并责令整改。投诉人应当与被投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1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

27、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28、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本条规定在原十七条第三款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拖欠款项主体的限制措施。相关措施十分的有针对性,例如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则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22第二十二条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

29、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八条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23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第二十九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

30、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24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

31、的舆论监督。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25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

32、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对投诉人进行恐第三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

33、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宜、O本条将前文中关于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等内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责任范畴。吓、打击报复。26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

34、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27第二十七条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国有大

35、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本条新增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须承担责任的规定,提升了国有大型企业人员在处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时的主动履职意识。2.第二款与前文修改保持一致,删去合同约定这一情形,仅保留法律、行政法规定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再次表明国有大型企业在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强行

36、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员将面临处分。28第二十七条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9第三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

37、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将禁止打击报复投诉行为进行单条列举,以强化对该行为的惩治力度。上下滑动查看表格通过以上对比和解读可以发现,新版支付条例修订范围广、内容多、针对性强,对于条例下有关主体将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相关主体明确各自的权责范畴,特别是支付主体应当根据新版支付条例的有关要求履行支付职责,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新版支付条例有关内容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后文将围绕新版支付条例下的权责体系以

38、及相关司法实务问题展开讨论。2、新版支付条例的权责体系与相关支付主体的支付要求及责任(一)新版支付条例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权责体系修订后支付条例新增第四条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根据该条新增规定可知,新版支付条例为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对支付主体、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社会其他主体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权责体系。鉴于该套体系下涉及的主体及责任内容较多,为了便于读者了解,我们将有关内容图示如下:StNatltfta*

39、企业破期HR送平tt(P9ftR)awfteaMMt0燃网.R3V,VMV4ll(9tra以上故而K2IOt)a2处理W(K25MB)S1CK*(K3*IUR)中小企业MM.SLaaHt(R5MMXMKANl为*企业KMam(M6*)(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支付主体的支付要求及法律责任如同上图所示,新版支付条例中对于支付主体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提出了众多要求,但对于不同支付主体的支付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要求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付款期限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日。交付之日起60日,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但应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不得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以货物

40、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应当明确约定检验或验收期限,拖延检验或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期限届满日起算。付款方式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审计1 .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2 .接受审计机关对欠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审计。无保证金1 .禁止工程建设中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的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及方式应符合规定。2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3 .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拒付事由禁止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人员变更为由拒绝或延迟

41、付款。无争议款项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付款。欠款公示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项通过网站、报刊公开。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欠款上报政府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上报主管或监管部门。无禁止报复禁止对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其他禁止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将保障中小企业支付纳入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督促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时向中小企业付款。除具体支付要求不同外,机关、事业单位与大型企业在违反支付要求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区别: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42、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以及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欠款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的限制等。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型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因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被列入失信名单,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违反欠款信息公示规则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3、新

43、版支付条例下中小企业的认定问题新版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而现行有效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在第四条针对各行业给出了具体的划型标准。鉴于该标准内容较多,此处不再赘述。但是,就中小企业认定仍有两点问题需要阐述:第一,根据新版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44、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该条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主动告知其身份,虽然支付条例对于中小企业未告知身份的法律后果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务当中,如果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主动告知身份,人民法院可能以此为由认为不适用支付条例关于逾期付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由于近些年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出现了新的行业领域,经济体量也发生较大变化,2011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适用,也难免会产生争议。对此,工信部发布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微信小程序,企业可以进行规模自测,有利于减少争议。若双方难

45、以就中小企业认定达成一致,根据新版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双方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4、新版支付条例下“背靠背”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新版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新增了“背靠背”禁止条款,即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其实质在于遏制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权益。(一)“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认可“背靠背”条款效力,尤其在建设

46、工程领域,认为其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法约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案件中均持类似观点。2020年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大型企业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第八条规定细化付款期限,进而有裁判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因违反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而应属无效(参见湖北恒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084-001)。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否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并细化无效后的责任规则;新版支付条例新增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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