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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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征码 xSMQBzOPshcTAzdZacVN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zd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第 2 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 3 页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

2、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 4 页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 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 5 页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3、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第 6 页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 zd 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 zd 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

4、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 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第 7 页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 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 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5、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 8 页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 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 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 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 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 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

6、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 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第 9 页 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 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 资料) 。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7、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 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第 10 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 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 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8、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11 页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 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

9、不成或不同意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 第 12 页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 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 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 zd 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 zd 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 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10、适用行业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 第 13 页 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 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

11、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 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 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 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14 页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 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 师按

12、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 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 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 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 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 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 款条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 15 页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

13、同意外,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 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 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 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 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 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 件提交工程

14、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 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 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第 16 页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 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 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 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

15、内 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 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 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 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第 17 页 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6、。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 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 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相应

17、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第 18 页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 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 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

18、道,以及专用条款 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 工期间的畅通; 第 19 页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 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

19、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 第 20 页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 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 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 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 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并

20、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 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 21 页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 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 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 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

21、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 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 22 页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 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

22、人应按 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 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 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 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 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 第 23 页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2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 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 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 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 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 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 求,工程师

24、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 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 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第 24 页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 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地行; (4

2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 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 25 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 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 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 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 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

26、协商一致后应签 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 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 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第 26 页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 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 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 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27、要求以及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 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 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 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第 27 页 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2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 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 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

29、范和设计图 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 28 页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 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 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 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30、程师。通知包括 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 第 29 页 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 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 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 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 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

31、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 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 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 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 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 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 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 第 30 页 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 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 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 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 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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