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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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特征码 wdVjIwFhPQtWruSnzPGO *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抵押权人: 地 址: 抵 押 人:(资料详附表一) 地 址: 担 保 人: 抵押物业地址:(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 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 总 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 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 ) 。抵押人(即借款 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之房产买卖 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 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 ,在 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

2、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 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 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 第 2 页 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 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 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 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 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 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

3、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 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 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 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第 3 页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 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 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

4、息 一、贷款利率按 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 厘 (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 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 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 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 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 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 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 ,由抵押权人以书面 通

5、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 日顺 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第 4 页 三、抵押人必须在 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 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 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 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 银行深圳分行或 经由 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 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 税款) ,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

6、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 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 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 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至 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 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至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 利息,直到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 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 5 页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 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7、 抵押人可在每月之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 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 (,)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 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低押人 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 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 抵押人应给予抵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 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 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 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

8、 承诺或其它借债责任,因: 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 、 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 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扩托人等去处理 第 6 页 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 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 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 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 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

9、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 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 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 、或遭到损毁 破坏; 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 股权结构; 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 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 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 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 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提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 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

10、力及权 第 7 页 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 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分之五,在贷款日一次 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 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 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 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 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

11、决定通过全体途 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 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 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 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 人确认; 第 8 页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 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 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 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分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

12、、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 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 ,由抵押人将依 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 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 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 以清偿所有欠款;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单位) 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 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项()

13、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 第 9 页 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 务之押品; ()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 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 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 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 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 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 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 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

14、押权 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 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 支付保管费;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 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受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 第 10 页 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 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 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

15、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 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 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 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 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 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 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 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抵押 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 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点

16、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 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 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第 11 页 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 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 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 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 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 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 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 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

17、下权利: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生有效之租单及收 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 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 出,而付款予按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 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 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 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 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8、: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 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第 12 页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 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当抵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 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 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 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 房产售给买主。

19、 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 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 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抵押权人或按第五()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 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 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报酬) ;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 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 第 13 页 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 它有权收取之人

20、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低押人 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 保人。 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 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 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往抵押人最 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 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 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

21、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 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 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 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 14 页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 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 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 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另人居住时, 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

22、进行; 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 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 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 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 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 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 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 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 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 人为受

23、益人; 第 15 页 十二、当有全体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 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会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 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 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 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 物业) ,以赔偿担保人因代低押人清偿欠款则引起之损失及一切 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 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

24、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 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 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 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 ,地址 ,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 第 16 页 位) ,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 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 限; 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

25、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 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 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 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 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 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 此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责任; 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 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 本息之前

26、,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 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 本合约各项条 第 17 页 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生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将 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 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 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 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分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 无关。 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 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 违约,抵押权人无

27、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 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 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 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 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 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 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担保 人之担保责任; 第 18 页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

28、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 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 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 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 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 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 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 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 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 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 形式

29、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 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 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 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 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 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 人亦可拨充欠数; 第 19 页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 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 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

30、 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 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 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 人在本合约项下权益转让他人;担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 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 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 继续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 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 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 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 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 部分条款无效,抵

31、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 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 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 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 ,即作为抵押人 第 20 页 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 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 区之居民,抵押权人 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 权

32、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 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地区执行上述权力, 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 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 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 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 深 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 21 页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33、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 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 、附表(二)及抵押人(购 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 , 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 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 实: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深楼花字第 号 抵押登记日期: 月 日 附表一 第 22 页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 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业详情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积:(建筑) (实用) 用途: 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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