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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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1 特征码 BldczIIZIebAxQBsKtLc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 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 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 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 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 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

2、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 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 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 2 页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 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 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 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 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

3、养 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递增,直至被 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 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 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 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 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 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 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

4、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 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 时即行终止。 第 3 页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 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

5、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 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 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 4 页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

6、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 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 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 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 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

7、 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 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第 5 页 二、保险费的缴 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 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 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

8、、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 第 6 页 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 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 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 支付。 三、投保

9、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 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 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 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 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 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 7 页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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