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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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特征码 FAvDzMVwfQoHSmEWDwvi * 为贯彻实施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特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 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 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 计征各种税、费。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 法定继承人分次

2、或一次支取。 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 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 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 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 第 2 页 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 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1、缴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工作 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3、2% 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 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 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工资总额” ,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浮动 工资、职务补贴、粮、油、肉、煤和副食价格补贴、地区津贴 及其他按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但独生子女 费、房改后发给的房租补贴和煤气补贴不列入范围。 2、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 算,记入“其他费用”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 别列入单位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他费 用”和“营业外支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记入 “营业外支

4、出” 。 3、缴纳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 应于每月 10 日前填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金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 3 页 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须在季度或年度 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缴讫。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 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填报离退休养老金申 报表一式三份,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离退休 养老金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由单位 发放。支付项目包括: 1、按国发1978104 号、国发198

5、0253 号和国发1982 62 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生 活费; 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的退休费; 3、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4、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 支付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仍由原支付。 四、离退休养老条件及离退休养老金标准 (一)离退休养老条件:按现行国发1978104 号、国发 19826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养老金标准:按国发199379 号和国办发 第 4 页 199385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离休

6、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月发给 本人原工资 100%的养老金及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 2、退休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 额发给。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比例发给,其中,缴纳养老保 险金满 35 年的,两项之和按 88%计发;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 两项之和按 82%计发;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两项之和按 75%计 发;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两项之和按 60%计发。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按本人职 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计 发。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 35 年的,退休养老金按 90%计发;

7、满 30 年不满 35 年,按 85%计发;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两项 之和按 80%计发;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两项之和按 70%计发。 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全额发给。 3、退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 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 40%计发;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原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 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 50%计发。 4、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参照上述有关 办法发给养老金;不满十年的,按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满一年发 给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一次性生活费。其标准按本人缴纳养老 保险金期间的平均工资额执行。 第 5

8、 页 5、按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薪19944 号文件规定,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 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 休养老金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 40%执行。 6、工作人员因升学、入伍、辞职、被辞退、被开除等原因 停保后,未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待符合离退休养老条件时, 再按规定发放养老金或一次性生活费。因受刑事处分被开除公 职的,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不予计算,所缴养老保险金予 以吊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且未 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缓刑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 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连续计算;工作人员在被劳动 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解除劳教后再次参加养老保 险的,除劳教期间被开除公职者外,其劳教前后缴纳养老保险 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略) 六、其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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