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与福利的关系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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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龄的计算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笔者的经验,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1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2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3 .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4 .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当然,还有许多其它情况

2、由于不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此不再罗列。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一)职工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J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O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J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二)医疗期1 .在2OO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1)

3、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O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2)累计工作年限满1O年未满2O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O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O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O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O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O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2 .在2OO2年

4、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J3 .在2OO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未规定医疗期,而上海市劳动合)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O年以

5、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O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5年以上1。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三)病假工资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O%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O%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O%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

6、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O%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OO%计发J“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O%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O%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O%计发J(四)探亲假1 .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O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

7、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天。2 .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O11号文件规定:(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O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O天,不予累计。(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O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

8、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

9、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五)工龄性养老金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X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O.75%。”(六)出境定居离职费(83)侨政会字第OO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J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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