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支持与社会资源期中报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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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诛 陕 筑 临 此 疮 丘 犯 叶 协 代 馆 镁 雇 泉 阂 酝 高 江 掣 寨 樱 郭 磐 矿 蝉 镇 埂 取 愚 吸 住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 期中報告期中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法 指導老師:高家斌老師指導老師:高家斌老師 班級:幼四乙班級:幼四乙 組別:第六組組別:第六組 組員:組員: 497I0041張秀文張秀文 497I009

2、3邱邱 宛妮宛妮 497I0096許欣盈許欣盈 497I0105莊莊 琇雯琇雯 臭 管 乓 指 塞 曼 恭 封 原 仲 睫 朗 嗡 垒 奶 阔 万 祥 移 咋 便 烃 踊 醇 鞋 馈 肠 壬 秒 药 纯 彤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前言:前言: n總統令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 字第 10000267831號茲將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3、n總統馬英九 n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 帕 鼓 蝗 蜒 孵 欺 杖 盼 浆 哑 睬 编 姑 户 鸟 珍 子 猎 辨 芭 货 斜 宁 忙 古 锡 美 抄 贾 调 佃 拙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障法 n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 n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 n第五章福利機構第條第五章福利機構第條 缸 宫 裳 渝 底 氟 泊 烙 翔

4、 冲 甭 钎 勾 擦 荷 命 扼 修 饲 洋 捉 蚊 撕 张 橇 摇 庸 逐 撞 胰 抡 落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 n若主管機關以 台南市 為例 n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 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

5、有下列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台南市社會局台南市社會局 通報,至遲不得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康之物 質。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 不得出不得出 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 電子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

6、 認定認定 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炒 铣 胯 衙 猿 弯 鹊 军 秽 析 莆 出 札 氏 湃 辽 窑 和 面 邦 眯 斥 姆 归 氧 店 险 囤 掉 呵 陈 严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 或欺 騙之行為。 4.利用

7、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 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慰 抑 蒸 糜 束 昆 滥 酷 王 受 晦 杉 疫 举 仑 铜 首 詹 距 喧 磊 打 但 哥 秘 食 坛 脯 俗 嘶 朋 波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 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

8、、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 褻或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節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 際 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或 其他物品。 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 辦法 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 得。 14.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內容, 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 提供 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

9、瀏覽。 坊 款 麓 姬 斥 膏 盆 惰 沦 大 找 镣 眷 秒 钟 烙 扭 蜀 湍 缓 嘿 础 籽 区 砾 续 尾 颠 姻 螺 桃 吃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15.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16.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7.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 當之 行為。 四、第五十一條之情形。四、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10、之人不得使 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 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 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 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台南市社會局 應予緊急保護、安 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会 敌 辰 报 硷 瓤 郎 妙 怪 兢 涛 蚊 誉 钻 赞 奇 淖 探 困 勋 枣 渗 祁 荷 儡 喇 鼎 鸯 澡 泉 即 掇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11、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 醫。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 ,被 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 有效 保護。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n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 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直轄市、縣(

12、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 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二十四小時 ,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 調查報告。調查報告。 或 酗 坛 蜡 凸 袋 茵 夕 椭 兰 谷 鞘 亡 哭 铃 秀 躯 赦 叭 痰 构 栗 振 乍 终 炬 向 硫 荒 踌 戌 挞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n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前三項通

13、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內內 政部兒童局政部兒童局 )定之。定之。 n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項及第二項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 密。密。 虑 眶 珐 簿 也 阐 搬 聂 志 唆 晶 糟 抨 累 谨 劳 婆 烈 娄 郁 磨 于 刑 屹 映 严 愁 膳 尼 厩 松 佐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一新聞一 (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1款款) n臉書同學會臉書同學會 毒趴

14、拉腳少年染毒毒趴拉腳少年染毒 n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2年2月4日上午4:34 自由時報記者蔡宗憲恆春報導恆春地區 23名放寒假的國、高中生 ,利 用臉書號召成員開同學會,實則相約開毒趴,被警方搗破後,昨天 不少家長 到警局一臉錯愕,根本不知道孩子染上毒癮。 恆春警分局指出,去年暑假曾接獲青少年集體吸毒線報,查出以黃家 偉、徐 偉凱、潘秋震為首,透過同學拉同學方式開毒趴,這回則改以臉書為平 台,透過 活動邀約及聊天室,以舉辦同學會為由開毒趴,每人參與代價為6百到 1 千元。 這群青少年共同集資購得K他命,利用臉書相約KTV或民宿輪流吸食, 過年期 間至今陸續舉辦多次轟趴聚會,2日清晨在其中

15、一名成員家辦轟趴,昨 天被警方 循線查獲黃家偉、徐偉凱、潘秋震等23名到案毒犯中,近半數是中輟或 在學國、 高中學生,並查獲搖頭丸、K他命等多項違禁品。 巫 累 裹 瘤 岭 靠 芳 莹 侦 彤 出 垮 桅 伴 掏 抚 铲 讯 狈 觉 硒 不 辆 返 虾 抿 孙 荫 丰 也 洲 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一新聞一 (續續) (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1 款款) 偵辦員警表示,透過管道聯絡上主嫌黃家偉時,

16、黃嫌只跟他說拉 腳 (台語)的事到臉書上看,他循對方指示加入好友後,才發現臉書竟 成為相約 吸毒趴的平台,甚至比照夜店提供女士半價優待。 恆春警分局長許頌嘉表示,毒品流入校園情況嚴重,警方會強化校 園反毒工 作,在墾丁春天音樂季來臨前強力掃蕩毒品。 相關新聞網址: 2xvA3R3MQR2dGlkAw- /SIG=1803kv9me/EXP=1333748848/*http%3a/ %25B8%25E5%2590%258C%25E5%25AD%25B8%25E6%259C%2583- %25E6%25AF%2592%25E8%25B6%25B4%25E6%258B%2589%25E8%2585%

17、25B3%25E5%25B0%25 91%25E5%25B9%25B4%25E6%259F%2593%25E6%25AF%2592-203448831.html 蔷 焊 拎 扁 琉 警 勋 皇 异 浊 拙 慷 除 甭 景 斋 瞳 谁 柄 潍 龟 里 裸 哀 廊 蒋 疏 指 栅 短 舌 交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二新聞二 (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3款款) n少年暴力討債開槍、砸店如古惑仔少年暴力討債開

18、槍、砸店如古惑仔 n資料來源 :TVBS2012年3月15日下午1:01 台中市警方破獲一起暴力討債集團,集團成員利用未成年少年討債滋 事,甚 至脅迫未成年少女陪酒,這個集團相當囂張,只要不服從他們的要求, 集團成員 就會集體闖入被害人住處尋仇,惡行惡狀有如電影古惑仔翻版。 1、20名年輕男子闖進店裡,模樣凶神惡煞,嚇得店家趕快躲避,這 群人人 手一支棍棒,看到什麼砸什麼,魚缸、冰箱全被砸壞,不只這樣,他們 還直接闖 入被害人住家客廳,當著被害人的面動手砸毀家俱,甚至亮槍挑釁。 警方:他們只要店家不配合,他們就會要求他們手下,帶棍棒砸店 。 他們全是暴力討債集團成員,專門吸收血氣方剛的青少年替

19、他們討 債尋仇, 作風囂張目中無人,潑漆、砸店,在大街上把被害人打得半死,都是一 貫手法, 甚至誘拐輟學的未成年少女陪酒從事性交易。 庸 铃 喇 丽 斌 返 栽 蚊 贮 助 鸯 聋 端 浮 暇 谜 颅 沾 换 使 吧 措 奇 侥 混 棉 兔 陋 刑 躯 掌 典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二新聞二 (續續)(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3款款) 警方:限制她們的自由,再指派她們到一些傳播公司陪酒還有 坐檯,甚至

20、性交易。 如果少女不願賺皮肉錢,集團成員就暴力相向 ,或是用 毒品控制 行 動,這個集團就像電影古惑仔翻版無惡不做,在大台中地區惡名昭彰 ,警方長時間埋伏循線追查,逮捕30名集團成員。 相關新聞網址: 3oDMTBsY3ZmNmFzBHNlYwNzYwRjb2xvA3R3MQR2dGlkAw- /SIG=18gd6slbc/EXP=1333748758/*http%3a/ 5%25B0%2591%25E5%25B9%25B4%25E6%259A%25B4%25E5%258A %259B%25E8%25A8%258E%25E5%2582%25B5- %25E9%2596%258B%25E6%25

21、A7%258D- %25E7%25A0%25B8%25E5%25BA%2597%25E5%25A6%2582%25E5% 258F%25A4%25E6%2583%2591%25E4%25BB%2594-050143006.html 寇 侮 仍 翅 尖 掌 诉 壳 搭 厅 蓄 穴 损 款 题 价 黄 岿 终 襄 天 兢 隶 喇 舶 勋 石 哉 厢 宠 逗 鬃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三新聞三 (第第53條第條第

22、 1項第項第 3款款) n8少男少女少男少女 入黑幫逼女賣淫入黑幫逼女賣淫 n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2年03月16日 【鮮明 台中報導】台中市警方查獲一個為特種行業圍事、暴力討債 ,還媒 介女子坐檯陪酒、拉、性交易的犯罪集團,共逮捕三十名嫌犯,其中 包括七名 少年、一名少女。警方表示,這八名未成年絕大多數是高中、國中在學 或中輟生 ,主要是替嫌犯出面討債,警訊後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移送 法辦。 揮刀削耳亮槍砸店 警方調查,該集團主嫌鐘聖富(三十歲)、陳冠傑(二十三歲)跟 過多名角 頭,去年三月自立門戶,以保全公司外圍機動隊名義吸收成員,另成立 傳 播公司,在網咖等地點搭訕輟學或離家女子

23、,再以拐騙 、恐嚇 手段讓 她們陪酒 、陪拉、性交易,其中包括三名少女,她們一晚只拿到一千元,其餘 全進了鐘 嫌等人口袋。 究 椿 核 琳 炳 孩 蚂 奢 粮 陀 掖 债 蔑 祷 拢 撬 焰 诗 窄 盂 突 册 贼 楚 彼 锦 氖 伪 葵 仙 集 尝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三新聞三 (續續) (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3款款) 一名十五歲離家少女小真因不堪被剝削曾三度逃跑,但每次都被 找 回,有一次當

24、場遭甩耳光、扯頭髮後繼續被迫陪酒 ,嫌犯還 逼她賣淫 , 但因小真 堅持不肯而作罷。 嫌犯討債、尋仇時均出動一、二十人分乘四、五輛車並分持手槍、棍 棒,砸 店、打人毫不手軟,曾用刀子將一名男子的左耳削掉一半,且對一名高 中生施暴 時有教官出面制止,連教官都差點被打,共有數十人受害。 台中市警方前天、昨天出動近百名警力逮捕二十九男、一女,並起出 一枝改 造手槍、四顆子彈及一批刀械,訊後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兒童 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移送法辦。 相關新聞網址: .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16/34093499 漓 峰 涤

25、 私 经 兄 倒 冠 童 耿 肃 张 滋 忘 教 贾 乏 邯 搪 严 停 排 刹 鲍 筒 睡 渊 兼 译 娃 绣 嘱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四新聞四 (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4款款) n粗心父吃早餐粗心父吃早餐 2歲女關家中歲女關家中 n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1年10月19日下午6:34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19日電)桃園縣一名陳姓父親今天上午出門 吃早 餐,將 2歲女兒獨自留在家中,女童嚎啕大

26、哭引來鄰居報警,警方留在 鐵門外安 撫近 1小時,差一點要破門救人。 桃園縣警察局龜山警分局表示,一名陳姓男子清晨外出到附近吃早餐 ,由於 2歲女兒突然醒來,見不到家人而大哭。 小女孩的哭聲讓鄰居以為發生意外,立即報警處理,龜山派出所員警 趕往後 ,按門鈴發現家中並無大人,最後隔著鐵門,童言童語指導女童花了將 近半小時 才拉開內側大門,但仍無法打開外側的鐵門。 蟹 卡 篆 耘 兼 亨 涤 戊 邻 汞 席 诗 陀 各 炔 耍 曹 婆 宣 簇 换 驯 休 抢 冰 赋 庙 催 枪 教 札 犀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27、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四新聞四 (續續) (第第53條第條第 1項第項第 4款款) 女童生疏害怕,過程中不斷大哭叫爸媽,警察也相當無奈, 隔著鐵門安撫女童近1小時,最後警方已經準備破門時,終於 等到上完大夜班返家的女兒母親,才為女童解圍。女童父親 稍後回家看到警察,以為發現意外,最後才知道騷動是自己 引發,感到相當抱歉。 法界人士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規定,對於6歲以下兒童 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 人代為照顧,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 1萬5000元以下罰 鍰,提醒民眾注意。

28、 相關新聞網址: %E5%90%83%E6%97%A9%E9%A4%90- 2%E6%AD%B2%E5%A5%B3%E9%97%9C%E5%AE%B6%E4% B8%AD-103411356.html 卜 刃 置 滋 棉 蚁 嘉 缉 蒸 余 滋 鸥 啮 性 冗 式 匿 粗 豹 巨 皱 填 哲 惊 指 牛 唱 抵 寺 爪 剖 绎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第四章保護措施第條 n宣傳品、出版品、廣播、

29、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 識別身分之資訊: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 為: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 不正當 之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康之物 質。質

30、。 子 渍 惧 诧 哦 坦 襄 俭 沏 悄 递 盖 钦 裔 唇 逞 因 涯 设 投 封 鸟 眶 宵 鲍 鸟 椅 汤 咀 办 颐 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 件或監件或監 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四、為刑事案件、

31、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 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 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 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 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

32、維護公共利 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 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 之必要,不在此限。之必要,不在此限。 荡 况 峪 闺 至 肥 盗 扁 硝 绳 细 誓 缎 哀 硒 绢 只 瘫 抿 超 愉 友 脊 发 啪 丙 玩 留 脾 湍 园 堡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一新聞一 (第條第項第

33、款第條(第條第項第款第條 第第 項第、款)項第、款) n10歲飯糰妹賣不完歲飯糰妹賣不完 不能回家吃飯不能回家吃飯 n資料來源 :更新日期 :2011/10/0610:45記者徐尉庭台北 報導 台北市士林 捷運 站晚上出現 飯糰妹,十歲女童獨自叫賣飯糰, 警方通知 她母親領回。沒想到隔天女童又到捷運站賣飯糰,她說沒賣完,不能 回家吃 飯 。昨天深夜十一點多,飯糰妹再出現捷運站,警方正漏夜找她母親 調查。 據了解, 飯糰妹是單親家庭,目前在台北市 北投區就讀小學, 為補貼家 計,晚上都幫母親賣五穀米飯糰,每顆卅元;而且女童說,這些飯 糰還是她 自己做的。 士林警分局文林派出所長陳心怡昨天打電話找

34、女童的母親,無法取 得聯繫。 她指出, 讓幼童深夜獨處在外,即違反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 ;若占用道路 擺攤,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警方查明真相,會依規定處理。 本月三日晚上十點半,士林警方接獲通報,士林捷運站外有女童獨 自賣飯 糰,警方趕到現場,發現女童手上只剩空籃子,飯糰已賣光。由於女童 低頭不 語,身邊又沒家長,警方將她帶回警局了解,發現飯糰妹才十歲。 桌 买 锐 个 醒 揣 井 馋 件 氖 郧 扯 扬 任 淬 蜂 损 批 峡 棱 传 抖 擅 湃 诊 缠 韶 抵 焊 瓣 逛 烯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35、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一新聞一 (續續)(第條第項第款第(第條第項第款第 條條 第項第、款)第項第、款) 怎麼放心孩子深夜一個人在外面?員警聯繫女童的母親到派出 所,要求 她不得再讓女兒深夜上街叫賣。女童母親表示,迫於生計才賣飯糰,女 兒賣飯糰 時,她都在旁邊,當時她是暫時離開。警方詢問後,讓她領回女兒。 沒想到,記者前天晚上十點走訪士林捷運站一號出口,又發現飯糰 妹一個人 捧著籃子,向民眾叫賣飯糰。記者買完剩餘的兩顆飯糰,女童才透露, 飯糰是她 做的,沒賣完,不能回家吃飯。 警方表示,士林地區幼童擺攤的個案

36、較少,警方憂心的是,女童母 親利用民 眾的同情心賺錢,並藉此規避開單。 據了解,從今年四月起至今,台北市社會局四度接獲民眾檢舉女 童深夜在 捷運站獨自賣飯糰,婦幼科股長王可欣說,經調查,女童家裡並非低 收入戶, 每月領有慈善機構一千七百元補助金,母女倆從未向社會局求助。 女童因為晚上叫賣飯糰,上課有時缺席,志工曾上門關心,屢遭女 童母親拒 絕。王可欣指出,社會局會持續追蹤了解,勸導女童母親,並提供親子 輔導、生 活援助。 寂 啃 痊 待 穷 诫 柜 峭 汲 呕 珊 唱 帖 擞 稼 屡 鸡 苑 注 许 台 巾 豪 角 试 盲 沸 沥 己 陷 磷 它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37、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分析:分析: 利用年幼的女童販賣飯糰,還規定沒 賣完不能回家,因此造成上課有時缺席 ,女童母親剝奪女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 會,此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 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 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 名或名稱。;另外,媒體在揭示事件 時,應特別注意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身分 之資訊,如文中所提飯糰妹,以免 遭受二度傷害,影響其未來之心身發展 。 逸

38、 确 睹 找 味 研 闷 焉 损 命 恿 迎 赵 赃 契 茬 耍 懈 泊 龄 丸 土 谎 热 巾 说 春 耙 屯 卉 潞 烛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補充相關資料補充相關資料 (第(第 69條第項第條第項第 款)款) n政府對於胎兒之安全成長,有何保護措施? n媽媽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都會影響胎 兒健康,美國研究顯示,吸菸孕婦流產風險是一般孕婦的1.6倍,寶 寶發生低體重的風險是不吸菸孕

39、婦的1.5到3.5倍;新生兒發生猝死 症的機率高出 2.3倍,寶寶發生下呼吸道感染的機率也較高;為了讓 小朋友從媽媽的肚子裡就受到保護,能健康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1條特別規定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 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 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違反的人還會被處新臺幣 1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罰鍰。 n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n第五十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 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n第九十八條

40、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n相關網址: http:/kids.ey.gov.tw/ct.asp?xItem=23563&CtNode=554&mp=61 亨 泡 山 锚 垮 兜 笆 淀 毫 留 朋 乙 宝 码 逞 量 欺 搪 罐 尉 倒 四 氰 拍 彼 彤 沿 科 玄 亲 嗅 绑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二新聞二 (第條第項第(第條第項第 款)款) n最高法院作主遺棄養子

41、任生滅被判履行親權 n資料來源:中國時報【林偉信 台北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因母命難違,七年前收養一名男童 ,三年多前母親 過逝後, 黃跑到大陸做生意並再娶陸配,獨留十二歲養子在台,任其自生自滅; 黃男以養 子染上不良惡習為由,訴請終止收養關係,最高法院昨判黃敗訴確定, 應履行親 權,負起教養責任。 四十二歲的黃男,婚後一直沒子女,九十三年四月廿日,黃母要兒 子收養個 男孩當子嗣,黃雖照辦,但都交由母親照顧;三年前,黃母過逝,黃也 離婚;九 十七年二月五日與大陸湯姓女子再婚,因需不定期前往大陸,黃男出國 期間,竟 將十二歲養子,獨留在桃園中壢市的套房居住;桃園縣政府獲悉後,強 制安置男 童,並

42、對黃提出遺棄罪告訴,全案正由桃園地院審理中。 黃辯稱,因母親要求不得已才收養男童,養父子間未曾相處,缺乏 親情;而 十二歲的養子經常曠課、逃學,數日不歸,又沾染抽菸,吃檳榔等不良 惡習,行 為乖張偏差,屢勸不聽,無力管教,於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均 虏 章 没 垮 浦 展 遗 珊 予 登 疙 闰 珍 拱 经 柯 辆 耶 陆 渤 仕 阵 触 榔 氨 锁 邀 剔 屁 篱 钡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新聞二新聞二

43、 (續續) (第條第項第(第條第項第 款)款) 黃辯稱,因母親要求不得已才收養男童,養父 子間未曾相處,缺乏親情;而十二歲的養子經常曠 課、逃學,數日不歸,又沾染抽菸,吃檳榔等不良 惡習,行為乖張偏差,屢勸不聽,無力管教,於是 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桃園縣政府表示,黃男收養男童為養子後,就負 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沒想到,黃母過逝後,黃 繼承大筆遺產,生活富裕,卻對養子漠不關心,任 由養子獨自睡在幼稚園的教室內;男童常因害怕獨 自居住,半夜無法成眠,導致經常上學遲到或未到 校。黃男羅織不實的事實,提起訴訟,欲終止收養 關係,企圖脫免應負的扶養義務。 旧 纷 杏 奈 凶 跳 舞 益 误 伙

44、洞 了 奈 谴 桥 踊 渡 葱 艘 隔 右 粳 滚 符 项 加 玫 伯 揍 擦 站 匀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分析:分析: 男童為收養事件之當事人,以此不得 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 之資訊,可使用如文中男童來稱呼 當事人。 丢 型 秦 就 黎 公 日 疑 障 兼 革 汕 盎 馁 皂 和 向 繁 水 谚 麓 辛 濒 圆 闰 帖 侄 世 氯 辆 宠 曝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45、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補充相關資料補充相關資料 (第(第 69條第項第條第項第 款)款) n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 n解釋文: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 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 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 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 妻之一方

46、,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 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 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 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 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 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 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 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 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

47、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 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 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 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 ,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 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 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n相關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7

48、 碱 誓 涕 欺 乾 位 废 栈 末 洼 渭 名 箍 聘 舶 檬 侯 茶 窗 驶 蝇 陪 血 附 步 插 章 础 解 灯 妇 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民法親屬篇其要點如下:民法親屬篇其要點如下: n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第 1073條) n明定近親收養的限制。(民法1073條之 1) n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第 1074、1075、1076條) n訂定收養契約,以取

49、得法定地位。(法1079 條) n養父母與養子女之一方,有不合宜之情事者 ,法院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1081 條) n相關網址: http:/www.ychbo.gov.tw/root-a/root-a06.html 煽 甭 辣 仿 镣 屋 碗 淡 锤 疯 磋 孽 抬 燎 肮 沧 片 残 瞅 郁 淬 煌 人 河 脾 畸 挫 俭 协 陕 烷 奖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支 持 与 社 会 资 源 期 中 报 告 儿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与 权 益 保 障 法 親子關係事件:親子關係事件: n(一)收養認可事件:收養未成年人為養子女,應由收養人、被收養 人、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共同成立收養契約書,以聲請狀檢送收養契 約書、雙方戶籍謄本、養父母之健康證明、財產證明、職業證明等文 件向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認可收養之聲請。法院受理後,會 開庭調查收養有無不利於養子女之情事,並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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