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评审行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赤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按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2、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进行评审。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发包,对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初步设计应当加大设计深度,明确重大技术方案,确保概算书内容齐全、造价合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技术标准、材料设备规格档次等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形式。按照权责对等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预结算书编制原
3、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范围、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中的造价条款向评审中心征求意见,中标后将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向评审中心备案。第三章预算评审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现行规范及合同约定,编制满足施工深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至审查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预算书及其他预算资料报送至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预算书严格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定额套项及单价合理,严禁高估冒算。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第十二条建设
4、单位报送预算评审资料中应提供项目无信息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包括材料设备的品质档次、规格型号等,每种材料设备需提供至少三家询价价格或其他价格证明资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报送预算评审资料时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决策文件等。第十四条评审中心应根据现有的各项制度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留存工程量计算底稿、材料设备询价记录等资料,确保预算评审质量。第十五条评审中心以合同约定基准日期的同期价格确定预算材料设备价格。(一)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执行赤峰市本级或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二)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按照评审制度确定价格。对于签
5、订合同后长期未开工的项目,合同双方应重新确定基准日期。第十六条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的基础。(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按以下公式修订签约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格二预算审定金额X招投标下浮比例(二)专业工程、主要材料的预算审定金额可作为招标采购的控制价格。第四章施工过程跟踪评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落实造价管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合同价款调增事项,避免超概。加强对隐蔽工程、非实物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造价管控,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评审中心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结合项目难易程度,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或对重点施工内容现场跟踪。跟踪评审人员在收到建设单位通知后
6、及时对变更签证、原地面高程复测、土石方类别及运距、隐蔽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场等进行见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第十九条除招标文件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采购过程中应将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材料价格、供货商、供货时间等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并向评审中心备案。第二十条推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过程结算评审,力求实现“过程产生、过程评审、过程定案”。(一)因国家法律发生变化、不可预见地质条件、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签证,依据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调整合同价款。(二)在发包人要求和项目使用功能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应发生变更签证。第五章竣工结算评审第二十
7、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编制竣工结算书,其报送结算金额不得超概算。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严格审核后报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资料包含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证明和变更签证资料等。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向评审中心报送结算资料时,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投标文件或认质认价单或发票等价格佐证资料。第二十四条评审中心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评审可实行预审机制,确保结算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第二十五条评审过程中重点把控现场实物是否与竣工图纸相符,实体工程量、主要材料设备购买价格是否与结算书相符。第二十六条合同已约定结算原则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评审。合同未约定结算原则的,评审中心以据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评审。第二十七条含有绿化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分批次进行结算,绿化栽植工程可随主体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一并报送结算,绿化养护工程需在养护完成后单独报送结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本级财政投资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审工作。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旗县区可参照实施。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202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