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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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格式 特征码 UjyFfQfsRgaTQdTNFqUk 第 1 条 概述 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 ICC 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 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 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 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 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 部分)而 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 部分中任何对 A 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 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 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 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 应由: A. 联合国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维也纳公约。以 下称 GIGS)管辖;及 B. 在 CISG 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 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 任问对贸易术语(如 EXW、FCA 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 第 2 页 际商会出版的 INCOTERMS 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 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 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 5 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 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 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 2 条 货物特征 2.1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

3、目 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 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 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 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 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 3 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 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 4 条 价格 4.1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 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 第 3 页 的一般定价。 4.2

4、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 进行价格调整。 4.3A-2 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 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 任何费用(例则 EXW 和 FCA 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 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 A-2 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 还卖方。 第 5 条 支付条件 5.1 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 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 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 30 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 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 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

5、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 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 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 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 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 30 天,以即可动用的资 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 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 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 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买方 第 4 页 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 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 少 30 天通知卖方。除

6、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 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 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 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 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 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 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 30 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 天前至少 30 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 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 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 用证。 第 6 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6.1 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 取得

7、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 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 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 2%。若在该地没 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 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 为准。 第 7 条 所有权的估留 第 5 页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 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 第 8 条 合同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第 9 来 单据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 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

8、 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 10 条 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10.1 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 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 0.5%,或 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 15 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 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 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 15 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 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 货物价款的 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 如果双方在 A-9 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 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

9、,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 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 若第 10.2 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 10.1 条规定 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 第 6 页 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 后 5 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 在按第 10.2 条或第 10.3 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 在第 10.1 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 超过未交货物价款 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 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 他救济措施。 第 11 条形码 货物不符 11.1 买方在货到目的

10、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 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 15 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 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通知卖方 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 11.2 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 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 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 11.3 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 11.2 条通知了货物的 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 a)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 替代不符货物;或 b)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

11、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 c) 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 第 7 页 合同 对按照以上第 11.1 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 11. 3(a)条 提供替代品或按 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 周,买方有权请求第 10.1 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 赔偿金额可与第 10.1 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 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 5%。 11.4 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 11.3 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 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 11.3 条下的义务,买方 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

12、卖方在收到此通 知 5 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11.5 如果按第 11.3(C)条或 11.4 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 除了按第 11.3 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 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 10%的任何额外损 害赔偿。 11.6 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 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 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 15%。 11.7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 11 条)项下的缴济方法 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 2 年后,买方 不得对货物

13、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 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 第 8 页 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 第 12 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12.1 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 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 12.2 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 讼,通知买方。 第 13 条 不可抗力 13.1 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 明: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 b)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 其他履约的能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

14、,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 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 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 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 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 损失赔偿责任。 13.3 在不影响第 10. 2 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 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 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 第 9 页 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 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 6 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 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第 14 条 争议的解决 14.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 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 规则进行仲裁。 14.2 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 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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