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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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 特征码 AtYWXJKjCyTwbpASKzhi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 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国际货物买 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 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 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 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 就有权

2、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所以,对外 达成和履行销售合同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与国外 客户双方的法律行为,据此,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从 法律角度予以严肃对待。 基本合同 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一种最重要 的、基本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以逐笔成交、 货币结算、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达 成的货物买卖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在进行一笔 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 第 2 页 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合同又是履行销售合同所必需的,是为 履行销售合同服务的。而这些合同只是某一笔交易的组成部分,

3、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销售合同。 法律规范及法律适 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其他的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当事人 之间的经济关系。凡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可得到法律的承认、 保护和监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 律的监督和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 经济及改革和开放的要求,在不断处理合同争议的实践中,逐 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明确和完整的有关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 则和程序。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首次明确地 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应参照该法原则和国家惯例办理。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又正式

4、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从而使有关涉外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更加 明确和具体。 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 受法律保护并受法律约束。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分别 居于不同国家,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往往不相一致, 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究竟按照哪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 或处理的依据就成为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 第 3 页 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多对适用何国法律均作具体规定, 可是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的;也有适用 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

5、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 事?quot;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或仲 裁机构确定。例如,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国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 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交会上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 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虽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由 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广州)和履行交货的地点(上海)均在中 国,按一般的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 下,国

6、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国际私法规 则适用的其一国家的国内法。由此可见,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的争议时,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除适用本国的国内 法(实体法)外,有时也可适用外国的国内法。 其次,作为国家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也 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所谓国际惯例,就是指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并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 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从中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 第 4 页 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 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 的具体内容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国际贸

7、易方 面的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关 于贸易术语的惯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种,但有的却有明显的 地区性。 其中华沙牛津规则关于术语的规则,欧 洲大陆国家使用较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为美 国和部分美洲国家采用。只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呈世界上多数国家通用的,并已成为能起世界性作 用的惯例。与它制订的另一惯例一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均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和进出口商普遍采用,除地 区性和世界性的惯例外,还有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在 现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已被某些国家纳入国内法,有些已为 国际条约所 所采用,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这就是惯例“条

8、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在处理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的问题时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 例。 第 5 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 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 这些条约包括公约、宪章、协定、议定书等。目前与我国对外 贸易有关的国家条约主要是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 定或贸易支付协定,一年一度的贸易议定书以及与某些国家签 订的“交货共同条件“等。我国已经参加和批准的于年 通过并从年月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 ,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 卖业务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

9、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在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 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的基础上制订的。到年月止,已有阿根廷,澳大利 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加拿大,智利,中国、捷 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 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 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美 利坚合众国、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南斯拉夫和赞比亚共 个国家交存了对公约的批准书或核准书,根据目前各国的 动态,参加国还将继续增加。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 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0、义务,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我国政府在交 存核准书时,对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 6 页 不受公约第条()款()的约束,即我国不同 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中国企业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 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对公约的第条、第条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保留, 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信件、电报、电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可见,在 法律适用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

11、有关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 优先于国内法。 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与国 际贸易有关的规约之一。为减少和消除各国间法律的冲突,联 合国或其所属机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起草或制订的重复规约 还有经联合国于年在纽约开会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公约 ,通称纽约公约 (我国于年正式 参加) ,以及关于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草案等。此外,国际上还 就国际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等方面订有国际公约。这 些公约和国际惯例,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非参加国和作为国 内法国家的当事人间的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即使有关合同未 明确承认和使用也末明确排除有关公约规定或惯例的情况下, 也往往作为参考或予以引用。

12、 有效成立的条件 第 7 页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达成,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方为有效。 怎样才算符合法律规范和有效成立?各国民法一般都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此也有所规定。 公约 更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归纳起来,构成一项有 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必备条件,不外以下几方面: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例如, 若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公民。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 合同的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和醉汉,在发病期间和神志不清 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属“法人“,则行 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达成合同 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

13、、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在中国只有 经政府允许和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 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达成销售合同。世界上有许 多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 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这种合同才 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通 常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方能 证明这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意见一致。这种自愿,又应以合 法为前提,如发现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一方接 受而达成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商务合同,是有偿的交换。有偿 第 8 页 的交

14、换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 作“对价“(Consideration) ,有的国家称作“约因“(Cause) 。 所谓“对价“或“约因“,一般就是说双方行为有偿,双方都拥有 权利又都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有向对方赔偿损 失的责任。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条款 交货付或款,都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所谓“标的合法“,即货 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 倘属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条和 第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

15、民共和国法律,并不 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quot;我国政府订有一系 列对外贸易的条例、法令和管制措施。一切对外销售合同都必 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而有些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除 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外,还规定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 容必须合法。如规定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是无效的。限制价格、 第 9 页 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 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范围,是无效的。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审批手续。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是基本经济合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或超过一

16、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 的有效性。有的国家的法律则允许使用口头形式, 公约第 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 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政府在核准公约时,如 前所述,对该条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保留。中国的对外销售合 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条规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此外,世界各国除少数外都规定 有不同程度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某些销售合同必须经过一定 的审批手续方为有效。凡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 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凡符合以上条件或原则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为 法律所承认,受法律保护,又为法

17、律所约束。法律保护双方的 权利,又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义务。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合同规 定,按规定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权片面变更或废止合 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时,根据合同规定条款按照法律 判定责任方履行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不仅无效,当事 第 10 页 人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 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为此,一 项有效的国际货物

18、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 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 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以下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 ()货物的品名和货物的品质规格。这是构成合同标的 的主体,确定价格的主要依据,核定是否正确履行合同的一个 重要方面,在合同中对此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货物的数量。销售合同对买卖货物的数量,一般均 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不作明确规定时,也应用明 示或暗示的方法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货物的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用料、方 式、单位包装的容量,装满、装饰等,如由买方提供包装或装 潢材料、物料的,

19、则还须确定保证卖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所 需材料和物料到达卖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以及包装物料未能如 期到达的责任。 ()货物的检验。货物检验是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 第 11 页 装的检验。确定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检验通 常涉及检验的机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的效力。 按长期形成的习惯做法,国际销售合同的货物是由第三者,即 专业检验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的。检验机构、方法、时间、地 点不同,其结果可能不同,所以,必须事先在销售合同中作出 规定。检验证书作为收取货款的依据和证明货物状况的依据, 也应事先在合同中确定。 ()货物的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买卖的货物必须是任何 第三方不能提出

20、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这在法律上称为卖方 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 完全的所有权。他有权出售该项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安稳地占 有和支配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二方的侵扰。也就是说,卖方不能 把非法侵占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出售给买方,以致使买方遭到 该项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指控, 买卖的货物还必须及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要求任何权利或提出请求 的。在销售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所有权和工业产权等权利的担 保未作规定的,如发生纠葛,应按公约或合同所适用的国 内法处理。 、货物买卖的价格。价格对构成一项销售合同是必

21、不可 少的,也是对买卖双方利益影响极大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实 际业务中,通常都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至少应该规定如 第 12 页 何确定价格的方法。例如,可以规定 按交货日期某一交易所的收盘价来确定价格。 、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货物、移交与货 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项。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 是交付货物。因为交付货物是基础,卖方只有交付了货物,移 交单据和转移所有权才有可能。交付货物要涉及交付的时间、 地点、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 此一般都需在销售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其中某项或某 些问题未作规定,则可按公约或国际惯例办理。 、买方的义务。买方的

22、义务中要是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 货物两项,其中支付货款尤为主要。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 常要确定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还要确定使用何种货币 作为结算和支付的货币。至于收取货物问题,在由买方负责安 排运输工具接货的合同中,应规定买方按时安排运输工具及事 先发出通知,以便卖方及时装运货物;由卖方负责安排时,应 涉及买方不及时接收货物的额外运输以及仓储费用的负担问题。 买方在任何情况下不接收或不及时接收货物还涉及货物的损失 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在销售合同 第 13 页 中大多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倘若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时, 则按双方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国际惯例处理。如惯例或

23、习惯做 法又不明确时,则容易引起争议。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销售合同订立以后,倘若发生争 议,势必影响合同的履行或预期效益的实现。因此,对合同订 立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或问题,须在合同中订立适当的预防性条 款。例如,出口人为了保证能按时交付货物,在合同中规定符 合要求的信用证必须送达买方的期限。除了根据具体情况需要 规定的预防性条款外,还有一般交易通常都需规定的对货物不 符提出异议的期限和索赔依据的条款,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免 责条款等。至于一旦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 的问题。争议发生后,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双方同意的第三 者调解

24、,是较好的办法,此外还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仲 裁机构解决的办法。仲裁较之法院诉讼,有程序比较简便、费 用较低、处理案件迅速、气氛较缓和、法律效果较好等优点。 根据惯例和一些国家的法律,凡采用仲裁方法处理争议,当事 人之间必须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方能受理,当双方当事人 订有仲裁协议时,一般可以起到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的受理权。 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在合同中订立较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较为 方便且易取得协议。事后订立有时会遭到受损方的拒绝,而由 受损方诉诸法庭。所以,在一般的销售合同中都应订立如有争 第 14 页 议双方协商不成时通过仲裁解决的条款,包括仲裁地点、仲裁 机构、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在我国与对方国签订 的政府间贸易协定中,如订有仲裁条款的,则在销售合同中可 以省略,发生争议时,按政府间协定的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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