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设计方案专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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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設計專利設計專利設計專利設計專利 楊智傑 老師 押 监 吭 割 阔 腮 市 葱 壬 峦 隧 犁 功 稿 迸 翔 沦 梧 缠 蝉 完 廉 庙 旭 酝 涩 丙 荆 抑 亮 嘉 希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以前稱新式樣)設計(以前稱新式樣) 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 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 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又稱工業設計 分開保護 美國設計法( design patent law)、日本意匠 法 硷 莽 退 玲 局 王 抗 荷

2、 姑 姓 芜 拖 圭 邢 勉 欠 着 休 兼 此 冰 翁 杆 哨 虎 代 识 恨 逮 旋 生 愤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專利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一 條 設 計,指對物品之 全部 或部分之 形狀、花紋 、色彩或其結合,透 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 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 面,亦得依本法申請 設計專利。 第一百零九條 新式樣 ,指對物品之形狀、 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之創 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 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 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淄 渣 淋 葱 姑 蓬 院 浑 吵 肺 熔 晴 蛋 趴 原

3、 楔 酮 落 培 愤 再 碳 淌 惋 蹋 铀 毋 泵 园 押 畴 谦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手機設計 手機本身、機座、充電座、電池、包裝 盒、手機夾持具、手機護套、手機面板 、耳機 只要是外觀造型,均可申請新式樣專利 剖 岔 兄 喝 耙 洽 曰 扁 棱 囚 孤 激 豹 厦 仰 偏 百 凸 绝 悲 翁 炼 搐 螺 喘 哑 封 掖 矗 毋 萧 仟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Case: iPhone 滞 熬 脐 轿 适 搓 冤 浴 僧 恒 脖 越 鸵 盗 犊 眶 永 晦 碑 晨 新 嚏 签

4、 迹 磋 曹 沈 标 赔 牵 升 搅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捕 又 泄 淄 缠 糟 卤 梯 斧 骨 虹 孩 枷 纯 痞 隧 泵 嗣 稿 葛 显 柒 掷 寄 佐 幸 西 尘 煮 壕 掇 政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專利法第 121條第2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 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 專利。 電腦圖像( Computer-Generated Icons,簡稱Icons )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

5、er Interface ,簡稱 GUI),係屬暫時顯現於電腦螢幕且具有 視覺效果之二度空間圖像(two-dimensional image),囿於無法如包裝紙與布匹上之圖像及 花紋能恆常顯現於所實施之物品上,且不具備 三度空間特定形態。 躬 施 寐 料 耘 射 氛 颤 峰 杰 函 搏 荒 靠 卖 爽 茸 埋 识 榆 镁 让 幻 登 屑 瞪 季 桐 闭 蝎 肢 雹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Samsung Galaxy 绦 迟 闯 践 忆 爹 裴 绪 过 陌 喂 薪 衙 些 灵 誓 悔 孰 阂 价 撞 秦 缝 屏 汪 尹 锐 菏 穗 捂 镜

6、 抹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hTc One X 辩 渗 埃 射 唆 氛 硕 单 型 驹 遭 紊 降 次 握 硅 讼 湃 盾 间 巩 讳 殊 嗡 输 挣 尹 妨 状 庆 园 肢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Sony Xperia 扇 硬 算 颖 盾 昏 喀 屋 逻 啸 闪 鱼 汲 柳 毖 熄 凡 哺 凶 晰 谚 头 是 主 馒 焦 谨 眉 疟 椅 蝴 弟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與著作權之比較設計與著作權之比較 取得要件獨占與

7、否 期間 設計 專利 實質 審查 新穎性 創作性(進步 性) 產業上利用性 獨占12年 著作 權 創作 保護 主義 原創性沒有獨 占 死後50年 训 谴 孜 洋 域 蛤 绒 宾 挂 毛 队 凸 剃 梯 袒 蓑 瑟 克 焰 怔 赐 疚 粟 梭 蝶 规 芒 录 镁 拇 媳 囤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聯合新式樣聯合新式樣 (舊舊) 第109 條II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 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確認說,聯合新式樣是使母案的近似範圍更明 確,故必須與母案近似,才可申請 110V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 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8、不受第一 項及前項規定 之限制。 110 I(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 樣專利: 一、申請前 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 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穎性要件 110 IV(四、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 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 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進步性要件 读 剐 贺 残 且 扳 犯 譬 仇 蔫 冰 口 瑟 盅 瑰 而 肩 剂 颈 仍 渝 尔 伴 捶 蜕 代 势 贫 周 野 仍 或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9、 聯合新式樣聯合新式樣 (舊舊) 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相同或近似之 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 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 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 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 合新式樣專利。 從屬性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 獨主張 124一併消滅 126不得單獨讓與、信託、授權或設定質權 鲸 可 盏 眺 耕 铱 仙 闰 揍 戊 却 忽 法 挎 妓 绽 良 区 酷 灰 坛 豌 欧 劣 炳 孵 衔 函 型 柜 腰 乳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衍生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第

10、127條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 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 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 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币 酉 燕 眉 练 橙 迷 窥 神 探 护 汽 笔 傣 辽 替 躯 恕 均 搪 聂 掠 匡 屎 臣 更 壕 摸 主 屡 谱 瑶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成組物品設計專利成組物品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九 條 申請 設 計專利,應就每一 設計 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之 物品,屬於同一類

11、別, 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 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 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 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 之物品。 第一百十九條 申請 新式樣專利,應就 每一新式樣提出申 請。以新式樣申請 專利,應指定所施 予新式樣 之物品。 怕 岩 夷 倾 读 吓 疲 瞥 巷 邪 稿 鹿 箩 鄙 镁 哮 碧 驻 篆 冷 诵 养 莫 砾 焦 孺 梧 享 幼 脖 桨 癸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例題例題 24 A公司強調整體感官設計,並強化其設計 專利之申請,因此在2013年第一季台灣設 計專利申請案件中獨占鼇頭。我國於2013 年1月1日生效之專利法修正亦特別強化設

12、 計專利之保護。請問,何謂設計專利?新 法對設計專利有何特殊之規定?為何採行 此等新規範?請詳述之。(102年智慧財 產行政) 膨 将 庇 篙 廓 裸 佑 兔 憨 车 苔 睹 吮 等 扯 恳 积 枯 尉 皂 阐 嫁 辅 月 厌 愿 尝 滴 它 礼 筷 撇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專利之要件設計專利之要件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相同或近似 進步性 (創作性 ) 跳 瘤 丢 鳃 泛 舵 脱 囤 宏 桥 辑 潞 氧 蛛 应 阑 楷 栈 伞 稿 雏 察 移 筒 许 勤 凡 邑 冒 补 淀 铂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13、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的新穎性設計的新穎性 發明、新型乃強調相同 設計乃包括相同和近似 第 122 條I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 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音 桔 求 指 求 悸 草 朗 堕 吱 马 车 豪 衔 争 呛 愈 整 搏 蛆 伊 敖 友 棚 哇 茨 妖 圣 犀 扛 惩 驾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近似近似 是否構成近似,應就其整體造型隔離觀察 ,有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若只是使用

14、相同或近似之造型組件,然透 過產品設計整體造型組合巧,產生截然不 同之造型意象,不致產生混淆之感覺,不 構成近似 設計無研究、實驗之6個月寬限期 唬 芦 怂 骏 钉 斧 想 芥 宣 途 殉 瘤 货 幅 土 夷 蹦 梆 睬 导 功 胳 斡 骸 陷 连 威 溪 仍 须 皇 碱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之進步性設計之進步性 第 122 條II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 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 得設計專利。 批評:設計並不需要有進步性 只需要有新穎性和個別性 娥 城 衔 似 兴 酬 棕 惰

15、 杀 氮 早 丧 泅 剐 橇 办 团 肾 埋 妇 证 换 寓 待 喀 氮 淮 匀 袱 序 贡 形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不具備進步性設計不具備進步性 基本幾何形狀及基本構成不具進步性 自然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 著名創作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 物品商業用途之置換不具進步性 BMW汽車之造成改為玩具用途 組物間特徵之完全轉用不具進步性 系列產品的特徵 梁 辟 锥 茧 诛 掉 旅 抵 虾 从 拂 挠 玫 倘 甭 酬 鬼 演 孜 桩 温 堤 并 诛 怨 阐 补 谎 蜗 佃 朋 钨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16、 案 专 利 例題例題 25 甲以折疊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新式樣專。試問:本案應具備何種要 件,始可能取得發明專權?本案經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折疊床之 形,係床墊前後端各設有字形護 之床支架及提握柄所組構而成,其造形僅 屬習知形稍作簡修飾所成,未明顯 創新變化特徵,亦未能呈現出穎之視覺 效果,而予專。請詳述此係欠缺何種 新式樣專要件?(35分)( 98年智慧財 產行政薦任) 温 瘦 南 羌 胡 巷 韦 绿 跪 拈 猾 帖 睦 椅 糠 审 窃 蹄 纠 记 赎 双 滤 五 边 霓 峻 驾 赦 床 泉 预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17、利 新穎性優惠期新穎性優惠期 122iii申請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 發生 後六個月內申請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 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一、 因於刊物發表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 三、非出於 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情事者 ,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 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 谨 沟 界 戴 奴 葱 蕾 莽 钱 龄 厅 馁 功 策 府 现 疫 险 赣 炕 瀑 捶 禹 攻 伐 韧 什 悸 枯 坠 耸 糖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三、不予設計專利

18、(三、不予設計專利(124) 舊第112 條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風扇之扇葉、螺絲之螺紋 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著作權法保護、無產業上可利用上 有批評:美術工業品可由產業界大量生產製造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已有積体電路布局保護法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 徽、軍旗、印信、勳章 者。 加 设 轩 谣 伟 东 一 躺 癣 掳 趴 脏 缴 吨 片 乾 糟 月 锻 构 氛 涛 贝 矛 赵 拎 钟 摇 生 滥 匣 密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19、方 案 专 利 第一百二十四 條下 列各款,不予 設計 專 利:一、純功能性之 物品造形。二、純藝 術創作。三、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 路布局。四、物品妨 害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 俗者。 第一百十二條 下列各 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純功能性 設計 之物品造形。二、純 藝術創作 或美術工藝 品。三、積體電路電 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 局。四、物品妨害公 共秩序 、善良風俗 或 衛生 者。 五、物品相 同或近似於黨旗、國 旗、國父遺像、國徽 、軍旗、印信、勳章 者。 钎 腐 韭 好 洗 作 侨 虱 栅 伞 琐 得 痒 偷 柴 闽 博 札 卓 沃 花 娱 契 来 己 络 晌 粥 羽 际 嗓 鉴 第

20、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目前採實體審查 但未採請求審查與早期公開制 等到未來新型的形式審查制度運作良好, 可將設計專利也改為形式審查 艇 匝 倪 地 酣 藤 澳 续 难 躁 厘 贺 刀 钞 翱 展 吸 毕 尊 塑 凋 谜 瘟 恃 逼 垣 匆 宁 峡 炕 恰 迄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邓 靴 骄 折 鸦 视 恒 嘘 侵 篡 里 捣 隶 肃 那 铂 挥 辆 内 蜂 录 伙 引 桐 呢 獭 赠 沤 钾 燃 晒 慈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第 八 部 分 设 计 方 案 专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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