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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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都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二、区别在于:(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产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四点,分别是: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为达到法定婚姻的可撤销婚姻产生的原因为存在因胁迫结婚(二)请求时效不同无效婚姻只有在无效原因消失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无效原因消失后,就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

2、是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请求权人不同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根据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利害关系人分别包括: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 以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只

3、属于受胁迫方本人,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取决于受胁迫方本人,他人无权主张撤销该婚姻。(四)程序不同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既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五)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无效婚姻可以采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外制作调解书,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可撤销婚姻应经由诉讼程序处理此外,法律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只能依照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法院审理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则取决于受胁迫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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