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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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推进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特征码 iZcVMXRMQxqphpOcexJM 基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府发 65 号) 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入推进镇 保,继续完善农保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本镇 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1、现为本镇镇统筹缴费状态的,至年 12 月 31 日,女性不满 50 周岁,男性不满 55 周岁的本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 职工。 2、村两委班子人员(在职期间) 。 3、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在聘期间

2、) 。 二、具体办法 1、缴费主体 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第 2 页 2、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 25%,其中:基 本养老 17%;基本医疗 5%;失业保险 2%;生育保险 0.5%;工伤 保险 0.5%。 3、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 缴费的年限(含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 1 年底前的连续工龄) 不低于 15 年,其中参加镇保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 于 5 年。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计 发,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 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 超过 30%。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浦江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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