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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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一)推荐方案。一旦发现感染,即刻开始治疗,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药物。1.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连续3次为1个疗程。2.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为1个疗程。(二)替代方案。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g/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日为1个疗程;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每次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日为1个疗程。(三)治疗时期。1. 孕早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于孕早期和孕晚期各进行1个疗程的治疗,共2个疗程。2.

2、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开始,最好在分娩前一个月完成。3. 临产时发现的感染孕产妇,也要立即给予1个疗程的治疗。4. 治疗过程中复发或重新感染者,要追加1个疗程的治疗。5. 既往感染的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1个疗程的治疗。(四)注意事项。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规范治疗:应用足量青霉素治疗;孕期进行2个疗程治疗,2个疗程之间需间隔2周以上;第2个疗程在孕晚期进行并完成。2. 苄星青霉素治疗期间,若中断治疗超过1周,或采用其他方案进行治疗时,每个疗程治疗期间遗漏治疗1日或超过1日,要从再次治疗开始时间

3、起重新计算治疗疗程。3.治疗期间应当定期随访。每月做1次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观察滴度变化,判断有无复发或再感染。随访过程中,如果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滴度上升或结果由阴转阳,则判断为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1个疗程的梅毒治疗。4. 感染孕产妇分娩前必须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以便与所生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结果进行比较,作为后续诊治的依据。二、儿童预防性治疗1治疗对象: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或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孕期接受过规范性治疗,出生时非梅

4、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2. 治疗方案: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千克体重,1次肌内注射(分两侧臀肌)。三、儿童梅毒感染状况监测和随访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自出生时开始,定期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和随访,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详见图8。四、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一)先天梅毒诊断。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为先天梅毒:(1)儿童的皮肤黏膜损害或组织标本暗视野显微镜(或镀银染色)检测到梅毒螺旋体;(2)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3)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结果阳性,滴度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结

5、果阳性;(4)出生时不能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任何一次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5)18月龄前不能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18月龄后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阳性。(二)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1. 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千克体重,1次肌内注射(分两侧臀肌)。图8.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2. 脑脊液异常者。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药物。(1)水剂青霉素G,每次5万单位/千克体重,每8小时1次(7日内新生儿,每12小时1次),静脉注射,连续1014日。(2)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次5万单位/千克体重,每

6、日1次,肌内注射,连续1014日。治疗期间遗漏治疗1日或超过1日,则从再次治疗开始时间起重新计算治疗疗程。3. 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应于梅毒感染孕产妇明确感染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表4-)应于梅毒感染孕产妇分娩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在分娩时尚未完成本治疗疗程者,在完成疗程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对发生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死亡或失访等情况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在确定其结局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为了解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生存状况及先天梅毒诊断情况,需要于儿童出生后的3、6、9、12、15、18月时提供随访及梅毒相关检测服

7、务,并在每次随访后的5日内,及时填写“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如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已满18月龄,在不了解其最终结局前,应在随后的3个月内连续随访3次,在仍无法得到该儿童的诊断结果及相关信息,可定义为儿童失访,同时应于最后一次随访后的5日内填写完成“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各类个案登记卡的纸质版填写完成后5日内,完成网络报告或将纸质登记卡交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网络报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随时通过网络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进行逐级网络审核,并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报告后的10日内完成省级终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相关的原始登记及系列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三)填报要求。填写上述工作月报表与系列个案登记卡时,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需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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