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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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质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征码 UIIfFIMzXHXNjKJjKii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 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 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及本细则。法 律、行 zd 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 页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同意监督管理,全国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 品防伪监

2、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 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 监督管理; (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 记管理; (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 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 (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

3、评审等工 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 (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 3 页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 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 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 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 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 (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 用的备案公告工作; (四)对本行政

4、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 指导和监督; (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 机构的确认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防伪技术 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办的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的防伪技 术产品防伪技术评审(以下简称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 第 4 页 构内部防伪技术评审管理制度; (二)参与相关规定与制度的宣传贯彻; (三)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防伪技术评审工作、颁发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四)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5、。 第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防伪行业发展状况,了解防伪技术发展趋势;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 动;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本应当在 10 万元以上,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 500 万元以上; (六)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 (七)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证与 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 (八)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具有组织 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 (九)遵守产

6、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 5 页 第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 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1) ; 2、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 ; 3、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 作制度; 4、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建立及主要 技术工作) ; 5、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 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 , 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 资格证书(见附

7、1) ,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 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 验工作。 第九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 6 页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 动;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 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 (五)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 特殊要求。 第十条 防伪

8、检测机构确认程序: (一)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 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 (见附表 2)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 式两份) ; 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两份) ; 5、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单位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和条件 第 7 页 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 括现场考察) ,并根据防伪发展现状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 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和需要

9、,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择优确认,颁发防 伪检测检验资格证书(见附 2) 。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 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

10、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 8 页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外资、合资企 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证申请应当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 料; (二)独立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 企业方可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防伪技术产品采用协作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由最终对 外提供防伪

11、技术产品的企业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 将其协作加工单位的生产条件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 一并申报。在协作加工过程中,如防伪技术有增值,则要求协 作单位具有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由取 证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 般为 3 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 9 页 第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 指

12、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 (二)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 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三)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经全国防伪办资 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 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 3 份(见附表 3) ; 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 等) ; 3、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4、防伪技术主要使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

13、力与 措施; 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 (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第 10 页 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 说明理由。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 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 会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 7 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 专家不少于 5 人。 (四)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 证书(见附 3) 。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 因。 第十八条 申请防伪

14、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 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 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的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 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第二十条 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 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 (一)凡熟悉防伪及相关专业技术,具备防伪技术或防伪管理 方面的专长; (二)能较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新动态; (三)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规定的职务; 第 11 页 (四)坚持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防伪技术评审

15、及相关 工作; (五)身体健康,热爱防伪事业,能积极参加防伪技术评审工 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防伪技术专家 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4)一式两份;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核实后,可 向全国防伪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全国防伪办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培 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颁发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证 书(见附 4) 。 第二十二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

16、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 持科学、公正、实事求实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 负责。 第五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 12 页 第二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 根据自愿原则持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 条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表(一式 3 份) (见附表 5) ,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

17、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 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 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 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 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按以下程序 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单位会同全国防伪办,根据国家招标管理办法制 定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招标投标方案,向社会招标。 (二)全国防伪半协助招标方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及评标委员会 的防伪专家进行资格审

18、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是获得防伪技术 第 13 页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境内)或者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的企 业(境外) 。 (三)防伪技术产品中标并被采用后,由招标单位向全国防伪 办统一办理使用备案公告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境外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 产品,在境内推广使用的,必须向全国防伪办申请办理防伪注 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防伪注 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企业必须在境内注册或者委托响应的独立法人机构 (简称推广代理机构) ; (二)境外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与技术管理人员; (三)境外企业与其在境内的推广代理机构均

19、应具有健全、有 效的生产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防伪技术或防伪产品通过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评审, 获得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五)产品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检验,符合 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注册登记程序如 第 14 页 下: (一)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的推广代理机构应当向全国防 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见附表 6) ; 2、推广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3、境外企业防伪技术产品推广授权书; 4、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5、相关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

20、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6、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 报告; 7、境外企业开业合法证书、资本信用证明书; 8、生产条件证明资料; 9、有防伪技术产品性能要求的产品标准或规范性技术文件。 (二)全国防伪办接到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在 40 个工作日内 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工厂条件现场审查。 审核通过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防伪注册登记证(见附 5) ,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全国防伪办负责统一公告获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及企业的名单。 (三)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两 个月内补报,逾期未补报的,视为撤回申请,责任由企业自负。 第 15 页

21、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 6 个月内,向全 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 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 (含代理机构) ,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 其备案程序如下: (一)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见附 表 7) ;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授权书; 3、使用推广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防伪注册登记证

22、正、副 本(复印件) ; 5、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有关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 制度等文件。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审核,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 16 页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从事防伪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应当从维护防伪行业 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 协调工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的防伪中介机构和社会 团体在向使用者推广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时,必须坚持自 愿和公正的原则,推广的防伪技术产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

23、 或注册登记证的产品,并认真地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 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对防伪技 术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审 和监督抽查工作。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 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二)防伪注册登记企业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管 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第 17 页 (三)防伪技术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 管理规定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 防伪功能失效时,可报当地或者

24、国家质检部门。全国防伪办可 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或者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进行防伪功能评 估。 评估结果为失效的防伪技术产品,对社会公告,并收回相关证 书,停止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 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资格 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超出全国防伪办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 (二)违反工作章程开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专家评审意见弄虚作假、伪造防伪技术评审结论的;

25、(五)未经允许将防伪技术秘密泄漏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 第 18 页 第三十七条 防伪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确认资格的 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测检验数据或伪造检测检验结论的; (二)泄漏防伪技术秘密的; (三)未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超标收取检测检验费用的; (五)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检测检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26、(七)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 定以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实 行年度抽查监督管理。检查其工作业绩与效果是否与相应业务 资格相符;是否存在违反办法与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从事防伪技术推广工作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必要的 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19 页 (一)推广无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防伪技术产 品的; (二)泄漏防伪技术秘密或者将企业防伪技术占为己有的; (三)强行推广防伪技术产品的。 第四十条 企业对防伪技术评审结果、防伪技术产品检验报告或 防伪注册登记证及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存在 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全国防伪办 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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