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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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样本 特征码 VYlPkXsFPXtprXnOLoLd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 米。 (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 第 2 页 年月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签证后,工期作相应

2、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 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 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 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 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 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 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 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 8 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 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

3、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 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 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 第 3 页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 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 应方法,经双方

4、商定按附件第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 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 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 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 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 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 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 第 4 页 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 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

5、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 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 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 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 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 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 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 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

6、 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 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 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 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 第 5 页 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 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 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 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 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

7、 后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 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 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 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 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 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 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 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8、专门技术 第 6 页 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 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 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 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 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 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 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 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 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 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

9、发包方 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 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 后,必须按照 (1);(2);(3) 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 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 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 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 第 7 页 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 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

10、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 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 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 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 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 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 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 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 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 原

11、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 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 1 年,采暖工程 第 8 页 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 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 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 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 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 并于修改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

12、。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 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 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 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 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 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 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 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 第 9 页 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

13、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 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 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 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 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 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 ,并提供有关隐蔽、 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 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

14、供在红线图 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 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 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的施工用 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 第 10 页 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 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 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 做好三方签

15、署的交底纪要,并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 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 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 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 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 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 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 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 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

16、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总进度计划、 第 11 页 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 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 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 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 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 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

17、加竣 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 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 (或当年投资额的) 的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 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 同总价的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 第 12 页 进度款) 。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时,不再按进 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天内支付的价款,留 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 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

18、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 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 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 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 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 另按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

19、 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 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 第 13 页 承包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 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偿付 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 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 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 此而造成的停

20、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 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 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 合同工期,每提前 1 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奖给承包 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元。 第 14 页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 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 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

21、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 行。 合同附件: (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 ; (2)全部施工图纸; (3)施工图预算; (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 ; (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 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份文件。上述 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 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份,其中发包方执份,承包方执 份,副本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第 15 页 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 址: 地 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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