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专科「名词解释」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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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 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 2)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 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

2、(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 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5)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 、“发盘”、“开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 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6) “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3、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26)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 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8) “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

4、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 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 义务。 9) “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 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如果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 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

5、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倘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 10)风险移转: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 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货物的 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

6、,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 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 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 12)华沙牛津规则:1928 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 CIF 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该协会 1932 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 牛津规则,全文 21 条。 13) FOB: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 Free on board 的缩写

7、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FOB 就是指卖方在指定 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 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 结关手续。 14)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 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

8、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5)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 Free carrier 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 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 16)支票: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 面支付凭证。*17)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

9、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 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18)汇付: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 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9)托收: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 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20)付款交单:依

10、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代号为 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 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1)承兑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承兑交单代号为 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 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 题的。 28)专利技术: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技术有三种: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

11、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22)信用证:代号为 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 卖中被广泛采用。信用证的得名,是因为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对根 据信用证开出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23)反倾销: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 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或

12、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24)反补贴: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 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 法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25)国际技术转让:即跨国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国因素,或 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2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

13、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 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 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的协议。 29)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 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目前各国 专利法都以发明作为专利权的主要保护对 象,但同时对实用新型、

14、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30)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加工或经营 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31)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公开过并可转让又未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 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包括产业性技术知识,也包括商务性技术知识。 32) 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 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

15、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2 33)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 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34)排他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 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35)普通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

16、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 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这种许可合同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受方采用这 种许可合同所支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许可合同便宜得多。 36)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 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合同也称“从属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的基础上 签订的。 37)不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

17、 38)交换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这 种许可合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39)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 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接受工作成果、取得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41)国际货币金融法:

18、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 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0)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 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 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2)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

19、种表示方法:一是 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 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 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

20、形式规定 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 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 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

21、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 币。 51)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 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 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

22、贷款。 53)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 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 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55)证券上市:公开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叫做证券上市。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 一定的条件,例如,发行人的

23、资本、盈利或分配和股息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56)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 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58)转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它涉及两个独立的租赁合同。 59)回租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的一种租赁形式。 60)卖主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

24、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 的一种租赁方式。 61)营业合成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基本租金,其余部分租金则根据承租人的营业收入的一定 比例来支付。因此,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的数额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 62)项目融资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司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以项目公司的收益作为支付租金的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租 赁融资的抵押,并可能为出租人设定其他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 63)经营性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

25、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64)维修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租金中包括出租人的服务费,所以总的租进较高,但同时 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 65)综合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通常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 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方式。 75)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种特殊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税额视同已纳税 额给予抵免。 66)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

26、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 67)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68)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 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69)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 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

27、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 70)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 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71)免税制: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72)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 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

28、税额内抵免。“ 73)扣除制:是某些国家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 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但却不能像免税制和抵免制那样地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74)减税制:是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 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57)杠杆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 租赁方式。杠杆租赁的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

29、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76)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综合性的协定和单项性的协定。 在其他税种方面,有关于遗产税和增与税的国际协定,也有关于关税的协定等。 77)国际海事法:是调整国际(跨国)商业活动中海上运输关系及其它涉及船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78)国际班轮运输合同:是指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固定的时间、航线、港口顺序和运费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所订立的合同。班轮又称“定期船”, 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成件的杂物,非大宗散货。 79)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

30、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80)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虽有租船合同之名,实则为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8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 同。 8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接收地运至另一国的目的 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全过程负责。

31、 83)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专指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其他物体的碰 撞,不属船舶碰撞。 84)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在被救助人与救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是海 事法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给予海难救助人救助报酬,籍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85)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 的特殊费用。86)共同海损的理算:是指由专门机构认定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确定共同海损

32、损失金额及受益方应分摊的金额而进行专 业技术性较强的核算工作,理算完毕后,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出具理算书,作为各受益方承担共同海损损失的基础。但是,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理 算书并无强制力。 8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的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船舶所有人所雇佣的船长、船员或其他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或 过失造成重大损害时,船舶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船舶所有人不予赔偿。* 90)航次保险单:是指对保险标的物从某地到另一地点进行保险的保险合同。货物保险单一般是航次保险单。 88)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

33、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 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 2 / E0 K 89)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91)定期保险单:是指对保险标的物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保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期间称为保险期限,多数为一年,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商定, 并在保单上载明。 92)船东责任险:指对被保险人(船东)因海损事故所负担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93)除外风险:海上保险的目的,是对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由海上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予

34、以赔偿。如果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 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过失,或者是由于保险标的潜在缺点等造成的,保险单明确规定这种损失不属承保范围之内,为“除 外风险”。 94)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95)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96)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 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就

35、取得了代位行使附随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第三方的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原属被保险人的这种权 利,就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与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双重赔偿。 97)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将有关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 赔偿的做法。 98)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 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 99)区域性国际经

36、济组织: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一区域的若干国家组成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 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 100)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 101)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102)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就是为处理国际经济争端而设的,它是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法规、惯例等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 103)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

37、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等。 104)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 济秩序。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它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109)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和管理的咨询服务。 105)汉萨联盟:是中世纪后期出现的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商约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汉萨联盟是 1417 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以被德意志 诸城市为主的

38、商业、政治联盟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加盟城市最多 达 160 个以上。 10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 MIGA,成立于 1988 年,它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它通过直接承保各种 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107)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 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3 108)情势变迁: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在

39、合同依法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 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合同一切条款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全盘 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它是对有约必守 原则的限制。 110)限制性商业条款:亦称“限制性条款”、“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违反公平贸易条款”等,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向受让 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以限制竞争、限制贸易自由为目的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如出口限制、搭卖条

40、款等。 111)技术引进: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 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112)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113)国际贷款: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 , “国际信贷” ,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11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 1944 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45 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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