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筑工程监理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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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1 特征码 asSgdnfAgppIElUOSNas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 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 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 的法律、法规,对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

2、规是 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 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 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 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 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 第 2 页 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 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 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理

3、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 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 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 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 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 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 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 品。 4在本合同期内

4、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 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 第 3 页 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 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 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

5、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 第 4 页 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 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 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 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 书面报告;

6、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 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 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 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 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 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 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方作 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7、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 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第 5 页 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 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 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 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 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 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8、)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 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 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 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 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 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 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 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

9、 第 6 页 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 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 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 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 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 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 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

10、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 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 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 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第 7 页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 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 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 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时限,不

11、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 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 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 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 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 8 页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 2 个月 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

12、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 2 个月 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 天内没有 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 定。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 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 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 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 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 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

13、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 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 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 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 第 9 页 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 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 、 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 技术资料 5 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2 份。 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

14、关单位泄露,项目结 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 应在 7 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 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 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 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 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 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 第 10 页 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

15、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 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 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 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 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 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

16、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 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 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第 11 页 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 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 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 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

17、担责 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 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 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 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自然灾 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 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 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 第 12 页 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监理方(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 _ 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 _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 _ _年_月_日_年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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