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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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特征码 rGqOsBWmHClPArywpIBr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县创办民办教育,拓宽 教育投资融资渠道,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办学校 第一条 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资创办民办学校,必须具 备下列基本办学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 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 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有筹建民办学校所需的资金。启动资金高中、初中、小 学、幼儿园分别为 200 万元、150 万元、10

2、0 万元、50 万元。 3、有固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 中学 12m2,小学 10m2,幼儿园 8m2。校舍(不含师生宿舍)生 均建筑面积高中 5m2,初中 4.6m2,小学 3.6m2、幼儿园 2m2。 4、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普通 话等级达国家标准二乙以上水平。专任教师学历小学达到中专 以上,初中达到大专以上,高中 80达到本科以上,且胜任教 学。 第 2 页 5、具有省颁三类配备标准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开设体育、 音乐、美术、计算机课程及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学生图书达到 生均高中 20 册、初中 15 册、小学 10 册、幼儿园 3 册以上。

3、创办民办学校的重点放在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等 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二条 对创办规模大、上档次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 扶助,扶持的学校必须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和设置标准: 1、投资达到高中 1000 万元,初中 500 万元,小学 400 万 元。 2、校园占地面积,达到高中 80 亩,初中 50 亩,小学 30 亩。 3、运动场地中环形跑道达到高中 400 米,初中 250 米,小 学 200 米。 第三条 民办学校达到第二条扶优扶强标准,政府将给予 以下扶助; (1)民办学校创办三年内,政府对其所聘请的占总教师数 的 50以内的本县公办教师发给连续三年 50的县财政供给的 工资。 (2)建

4、校所需土地费用为农民补偿费和省审批费用。 (3)其它建设税费参照公办学校有关规定征收。 第二章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办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改造公办学校,基本的准入条件是 第 3 页 投资须占该校总资产的 40以上。具体可采取国有、民办、股 份制联办等方式运作。 第五条 国有民办。学校资产所有权不变,在确保资产不 流失并保值的前提下,可实行零租金租赁给投资者办学,投资 者按民办学校运作方式进行自主办学。 第六条 实行国有民办的学校,政府对投资者给予以下扶 持: 1、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后原施教区学生收费执行同类公办 学校的标准,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 100的 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5、2、非义务教育阶段,按民办学校收费的,政府对其所聘用 的本县公办教师前三年发放 5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第七条 凡公办学校的教师到国有民办学校工作的,其退 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八条 股份制办学。将公办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评 估,与投资者合股联合办学。设立董事会,实行校董事会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实行学校所有权和经营 权分离,投资者按股份分红。政府所获取的股份红利用于发展 教育。 第九条 实行股份制联办的学校,属联办小学、初中的, 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属联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照民 办学校标准收费。办学期间,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本县公办 第 4 页 教师 100的县

6、财政供给工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三章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可独资、合资、集资承建学 生宿舍(公寓) 、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原则。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学校后勤服务主方向是高中、职 业学校和初中的学生生活设施,经营管理上提倡采取两种运作 模式: 1、设施建设好,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学校按合同规定分 年度支付投资者建设费用; 2、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权、使用权 给投资者,由投资者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规范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全日 制中小学及其它各类教育

7、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报送有关材料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审批。申办者材料齐全合格,县教育局登记受 理,尽快派员考察评估,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的书面答复。 1、举办高中及其以上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审议通过并签 署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批准,报县政府 备案。 第 5 页 3、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并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4、投资承办公办学校,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创办属于扶优扶强对象的民办学校,由教育局审核,报 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发证。经批准创办的中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

8、, 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加强教师队伍和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县民办教育统筹协 调管理工作,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 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部颁 发的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实施素质教育,全面 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 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必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人事档 案放在县教育局,原有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 资。聘用期满根据本人愿意可以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

9、训、职务聘任、教龄 与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 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 6 页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由教育局统一管 理,每年 1 月 31 日前由民办学校一次性向教育局提交申聘报告, 并将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交教育局人事部门存档,聘用教师 名单送公办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报县教育 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发布。县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 的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 选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建立对民办学校年审评估制度,以 保证办学性质、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国有教育资产 保值增值。 第六章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师、职工、学生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管理服 务过程中乱检查、乱收费、乱推派,非法侵占学校财产的,除 退回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 第 7 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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