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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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演讲范文1 特征码 cjSqRPDSksuRWtYWdzVG 李金强 刘 涛 内容提要: 刑讯,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 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历史客观性, 但其主流的消极性却一直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制度,包括我们当 今的司法观念。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因其产生甚早,流传久远, 而为中国法制史研究者所关注。然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 者意欲从刑讯制度的产生及其沿革入手,进而探寻刑讯制度产 生的原因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以期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晰 的认识。 “刑讯者,讯问狱囚以刑求之之谓。 ”也就是说,刑讯是借用行

2、 刑的方法来审问人犯,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司法手段。但 这种说法也有不确之处,因为在中国古代刑讯的对象不仅限于 “狱囚” ,同时也可适应于“告人” 。依唐律 ,被告受讯而被 拷,拷限满而不首者,则反拷“告人” ,即准前人(被告)拷仗 数,反拷“告人” 。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 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这里的“掠”就是指 第 2 页 刑讯。因此, “从礼记记载的内容来看,西周是已有刑讯还 是较为可信的。 ”在秦代,近年出土的秦律治狱律一 审理案件“毋治掠为上,治掠为下。 ”二“讯狱必先尽其言, 毋庸辄诘。其辞尽,及以诘者诘之,复诘之。 ”“更言不服”依 律“治掠” 。

3、可见秦代训囚用刑。另据史记李斯传说李斯 被“榜掠千余” , 广雅篇说“榜,击也。 ”苍颉篇注说 “掠,问也。 ”这是秦代已有刑讯的又一证据。至于汉代,夏侯 婴与高祖善,因戏伤婴,婴自告情,谓未受伤,告者不服,移 狱,婴以此坐笞掠数百。 ”又,汉宣帝即位,路温舒上书肯陈尚 德缓刑,在他谈及当时狱吏所施行的拷问时曾说:“捶楚之下, 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 ”可见刑讯拷问在 汉代已较为普遍。可是我们考察上述材料来源,可以发现,除 李孚甲在其中国法制史及引论中提及秦律治狱律一 材料外,其余材料皆出自史传,因此学界通说认为,刑讯作为 一种制度而著之于律令,始于南北朝时期。 “就刑讯之制

4、而言, 秦汉刑讯不见于律令,或为法官一种淫威,如秦之“榜掠”是 也;或默认之事实。,至于汉景帝捶令之设,原为笞罪之 刑具,非为拷问之设,吏滥用之,非本意也,南北朝以刑讯著 之律令。 ”“惟刑讯著之于律令,则始于南朝梁之所立之测罚, 陈承之。 ”所谓“测罚”即“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 罚应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 进粥二升。 ” 第 3 页 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 “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 ”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 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 唐律首先规 定了

5、刑讯适用的前提:“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 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 唐律疏义断狱 “讯囚察辞”条规 定了刑讯立案的程序, “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 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 ”由此条可见,在一般情况下, 司法官在行刑前首先要立案,并由所在长官共同审讯。关于刑 讯的实施和禁止,在唐律疏义 “拷囚不得过三度”条中也有 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 过所犯之数。 ”“决罚不如法”条规定:“决杖者,背、腿、臀 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 ”关于刑讯的禁止主要体现在“议 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条,该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刑讯的特殊对 象,即享有议、清和减等特

6、权的人员,70 岁以上的老人和 15 岁以下的孩子,身体残疾者等。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作了较为 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古代断狱过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为 案件速决或为贪求贿赂,即使在唐代酷吏枉法,竟以酷刑讯囚 之事也是司空见惯。据史记载,高宗时官吏以残酷为能。以致 于将人犯不卸枷锁打死也不受追究。武则天登基以后,任用来 俊臣等酷吏掌典大狱,不问案情轻重,动辄对人犯行灌耳、囚 于地牢之刑。尤为甚者,酷吏竟将人犯盛于瓮中,周围架火烤 第 4 页 炙。两宋之时,刑讯制度宽猛不一,宋太祖时,对刑讯的使用 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今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治掠, 其当讯者案具白长吏,得判及讯之,凡有司擅掠

7、者,论为私罪。 ”但是到了南宋法纪松驰,刑讯之制又趋于严酷。元代规定, 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如果需要加 以刑讯,必须有长贰僚佐会议立案,并且元代规定了不得法外 用刑,治罪。明承唐律,严格规定法官拷问人犯的责任。嘉靖 年间,规定对于杀人、盗窃、抢夺等严重犯罪而故意不招的, 用严刑拷讯,其余的犯罪则使用鞭、扑等一般刑讯。明袭唐律, 清又袭明,历朝严审刑官滥用刑讯之禁。康熙时禁止大镣、短 夹棍、大枷的使用。满清末季,西风东渐,外迫于西方列强之 势,内困于积贫积弱之弊,清末变法修律,1908 年拟定大清 现行刑律 ,1909 年奏进,1910 年颁布施行,这在中国法制史 上才第

8、一次明令废止了刑讯的使 使用。 历时几千载,历朝十数代,发诸西周而终乎清末变法的刑讯制 度,在中国法制史上虽时有存废之争,但还是存续了几千年, 并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这不能不使我们对该制度生成和 第 5 页 存在的原因进行追问,刑讯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原因大致有二: 第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慎刑”思想。 儒家的“慎刑”思想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可违法用刑, 造成滥刑,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 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讯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 在一起。早在儒家的经典周礼中已有论述,而且还把它作 为一种对司法官的要求。 周礼、

9、秋官载:小司寇“以五刑听 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及弊之。 ”这里的“用 情讯之”就是要被审讯人心服。对此后人作了说明论述,贾公 彦认为:“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讯之,使 之真实。 ”丘俊说:“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 从而情以讯之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 冤民也欤?”可见“用情讯之是为了做到心服,而心服及至于 “无冤” ,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 “断罪必取输口供”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一条原则。 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没有 口供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古代的口供同现代意义上的被告人陈述有

10、所不同。现代意义上 的被告人陈述除包含口供外,还包括被告人对被指控内容的辩 解,而古代的口供则专指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辨认,因而口供 又被指称为“首实” 。口供之所以在我国古代司法中如此重要, 第 6 页 除上文提及的“慎刑”思想一点外,笔者认为尚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原因。一是口供是被告人对所犯事实的交代,由于司法官 存在着这样一个先入之见,即他们相信没有一个无罪的人会自 诬有罪,因此他们认为口供本身的证明力比其他证据强。二是 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这就 导致了地方上司法力量非常薄弱,而司法力量的薄弱又导致了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官员倾向于对被告进行有罪推定,一起案件 发生

11、后,司法官员只有尽快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才能结案,而法律给予他们的办案期限又非常有限(如唐律规 定办理徒以上的案件须 30 日内审结) ,司法官员很难有足够的 时间与精力去重新收集各种相关证据,为按时结案,只好求助 于被告人的供认。可以说“司法力量薄弱导致有罪推定,再导 致片面追求被告口供,这正是中国古代大部分刑事案件办案要 过程的写照。 ” 第二,神明裁判在中国昙花一现,在古代科技不发达、刑侦技 术落后的情况下,刑讯成为无奈的选择。神明裁判制度,亦称 神示证据制度,它是人类社会早期司法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查明 案件真相的重要方式。神明裁判借力于“神意” , “低级文化之 人民,信仰

12、神有超自然之力,支配人事,降临祸福,赏罚邪正; 故在原始社会,关于法律事项有争议时,往往祷神而乞其裁判, 或窥神意而裁决其曲直。受裁判者,以信仰神祇之故,不仅衷 心服从,且恐背之而受罚;在强制执行机关不完备之原始时代, 第 7 页 此为确保裁判之效力最适切的方法。 ”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神明 裁判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夏商时代,神权法思想盛 行,统治者每遇大事,都会通过特定手段去获取神的旨意。有 史可考的商代司法审判中,便不乏这样的记载。根据这些记载, 司法官员获得神谕的主要方式有占卜、水、火考验等。卜辞中 “兹人井(刑)不?”就是卜问对于一个既不能肯定其有罪, 也不能肯定其无罪的人,施以

13、刑罚。西周时期,神明裁判的色 彩越来越淡,司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一般会令双方当事人进 行宣誓。到了春秋时期,司法过程中的神明裁判已大为减少。 旧中国以后,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神明裁判已无地位,除了偶 尔被用来诱供之外,单纯神明裁判的结果本身不允许作为定案 的依据。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古代正式司法活动中排斥神明 裁判的年代要早的多。欧洲以决斗为主的神明裁判方式,在法 国从公元 501 年开始一直持续了 1000 多年;英国从 1066 年到 1819 年决斗一直是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一。中国的神明裁判之所 以昙花一现,根源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的士大夫主 流是不太相信鬼神,不愿借鬼神进行司法活动

14、,这样,神明裁 判的过早隐退也就顺理成章了。神明裁判过早隐退,而作为司 法审判,特别是刑事审判手段的刑侦技术又没有发展,这势必 造成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印的空白。如此,中国古 代司法活动通过拷掠来逼取口供的刑讯制度的出现并且大行其 道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 8 页 刑讯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历史的 存在,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对历史的反思有助于我们认识过去, 更有益于我们把握未来。当我们今天再对刑讯这一尘封日久的 制度做些检省的话,我们该对它置措何辞呢?下面笔者将针对 个别学者的观点,阐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主流难说是积极的。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是 积极的,

15、还 是消极的,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是积极的。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 苟同。该论者为佐证自己的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一“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 严明者为数不 多,不用刑讯不足以帮助他们及时结案。 ”二“中国古代刁 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 ”三“中国古代的刑 侦技术有限,如果不用刑讯,一些疑难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 以发现。 ” 难道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借用以上三个角度做一番重新 审视。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这是事实; “严明者”为数不多,也可能是事实。但由此并不能必然推导 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的主流具有积极性!人有智愚,这是自 第 9 页 然的铁律,非

16、独司法官如此,其他职业的从业者也是如此;非 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非独中国如此,外国亦是如此。有 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 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或非法律的毕业生这类人数都 不到 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类 人数约有 30%;其它则是复转军人,大约超过 50%。 ”在如此复 杂的法官构成人员中,我们又怎能轻易断言中国今天的司法官 会比中国古代的更水平齐一?我想即使“刑讯积极论者”也不 会赞同面对今天的现状我们要重新招回刑讯之魂吧?所以我认 为用中国古代司法官水平参差不齐, “严明者”不多,不用刑讯 不足以帮助他们及时结案来佐证刑讯的积

17、极性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 “积极论者”用以支撑其观点的又一根据是“中国古代刁 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 ”在此姑且不说论者的这 一说法有无统计学上的依据,单就“刁民”一词不应属于严格 的学术语汇的范畴。 “贫困” 、 “受教育的人数不多”就势必造就 “刁民”吗?你怎么去证明“知书答理”之士就一定是淳朴敦 厚之人?不能证伪的命题,其本身极有可能就是一个伪命题。 再次,论者还说“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有限,如果不用刑 讯,一些疑难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以发现。 ”刑侦技术的不发 达可能是刑讯制度产生的诱因之一,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论证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主流合理性的依据。说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

18、 技术手段有限是对的,但这只是与现代发达的刑侦技术纵向相 第 10 页 比,横向比较结果又如何呢?试问宋代一部凝聚中国古代刑侦 技术智慧精华的洗冤录在当时世界又有谁可与之比肩? 一种制度的历史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 盲目地对之高唱赞歌。正如刑讯制度,笔者认为,从历史的角 度观察,它非但在主流上不是积极的,同时他还为后世的司法 活动留下了祸患。清末变法修律明令废止刑讯距今近有一个世 纪了,但是今天我们仍能时时目睹为逼取口供而上演的一幕幕 血淋淋的惨剧,难道你能说这不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流弊吗? 注:作者刘涛,工作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作者李 金强,工作单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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