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帮助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完成幼儿园的生活和学习,对在本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实施资助。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湘教助2020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园的学前教育资助项目指省教育厅规定设立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用于资助3-6岁*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确保应助尽助,维护
2、教育公平。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来源于上级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具有本园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可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第二章 资助标准第四条 在本园就读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第三章 资助申请和评审第五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本园按学年组织实施,实行家长(监护人,下称家长)申请,幼儿园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第六条 本园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资助管理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学生家长代表、班级负责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
3、施全园资助评审工作,对资助名单进行审定。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本园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家长告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关于幼儿园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随入园通知书一并发放给家长,由家长签名确认。第八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家长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25日前(各幼儿园可适当提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资助项目,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无条件线上申报的家长,可根据自身实际向本园提出资助申请,如实填写*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长提出申
4、请时,确保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本园安排专人协助线上申报。第九条 本园按规定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确保应助尽助。按照印发的通知(湘教助函201739号)要求,对申请家长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审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并于10月14日前将受助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第十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儿童,本园将及时告知原因。第四章 资助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本园在每年5月30日前(春季学期)、10月30日前(秋季学期)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发放给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家
5、长,本园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第十二条 本园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本园安排专人负责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本园资助工作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本园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
6、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本园设立资助工作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对有关投诉举报将及时调查处理。第五章 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本园资助资金管理及其监督工作,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资助资金的落实监督。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完成对班级负责教师的资助政策培训工作。统计好本园受助儿童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所属县区教育局,在资助系统及时录入受助儿童信息。第十八条 班级负责教师履行班级资助工作职责:(一)掌握资助政策,明确资助工作职责分工,配合开展资助工作;(二)协助开展家长会,确保每名家长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申请步骤、资助资金发放等全面了解
7、发放给家长关于幼儿园资助政策宣传的一封信;(三)组织并指导家长进行线上资助数据的申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协助符合申报资格但无条件线上申请的家长,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帮助线上申请;(四)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家长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特别是核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身份,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工作,确保应助尽助;(五)配合开展儿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六)完成定期资助情况核实工作;(七)协同应对家长的资助舆情工作;(八)传达资助动态工作(如资助评选工作进展、公示资助名单等);(九)配合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十)配合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园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幼儿园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