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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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道”之忧SARS 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演 讲范文1 特征码 YzQvDTgCkzYTyWTtuTlU 内容提要 在抗击 SARS 进程中,与我们关系紧密的行政强制行为已是行政 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研究的重点。本文简要分析了紧急状态 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后从这一状态下行政 强制的程序瑕疵和边缘性问题出发,针对德国学者在行政强制 学说中提出的“中道”理论表示现实的忧虑,并根据行政法的 一些基本理论对解决“中道”理论与现实差距提出了自己不成 熟的一些观点(如紧急状态下行政强制行为一些准则及法律救 济的补充途径) 。 关 键 词 行政强制 必要性 程序瑕疵 中道 救济

2、 一 当自由失去时 在刚刚结束的 SARS 疫情爆发严重时,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 采取了若干强制性措施来应对这场突发性公共危机。来自北京 市防控非典督查办公室的统计,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发布隔离 公告时间,截至 6 月 21 日 10 时,18 个区县累计隔离医学观察 人数为 30173 人,其中集中隔离 12131 人,分散隔离 18042 人。 累计解除隔离观察人数 30048 人,当日处于隔离观察人数 125 第 2 页 人。 留验观察、隔离治疗等抗 SARS 措施的频频采用涉及到 公民的人身自由范围问题(当然也涉及到企业自由问题,本文 不做论述) 。 可以看到“紧急状态”这一用语在这一

3、事件中被学术界乃至传 媒界大量反复引用。何谓“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在各国宪法 和法律上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但大致上的内容是近似的。比较 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 (Public Emergency)的解释,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 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紧 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 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 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 复秩序等。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 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

4、动 乱引起的紧急状态。 SARS 的爆发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的情 况。那么上述种种行政强制行为就应该是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 为。 基于上文对“紧急状态”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定为在 SARS 疫情下的若干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制度中的即时强制。即 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 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状态下,依照 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依即时强制的标的,留验观 第 3 页 看、隔离治疗等强制措施属于对身人的强制,如传染病防治 法第 24 条的规定 。在本次事件中,各级行政主体基本上 采取的都是一个断然的行动,使得行政相对人认识到的就是限 制或影响

5、自身权益的诸多手段或措施,出现了很多抵制和阻碍 的情况(从隔离区逃走、违反出行规定和办假证明) 。这是我们 不得不思索,抗 SARS 措施与人身自由之间的关系。人身自由属 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 。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即如需对公民 的人身自由施加限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有必要对 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思考。 二 行政强制合法性、正当性的若干思考 就抗 SARS 而言,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的是 1989 年 2 月 21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传染 病防治法 。因此,检测抗 SARS 措施的合法性,首先

6、应该考察 这些措施与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实施抗 SARS 措施的前提法定传染病和疫区的宣布基于上述法律保 留的要求,检测 SARS 疫情发生之后相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是否具备合法性就必须从该法中寻找基本的答案。 有些学者对诸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表示质疑认为:运用这些措施 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时,都必须存在一个前提要件:实施第 24 条措施的前提要件是相应的传染病必须属于法定传染病(事实 要件) ;实施第 26 条措施的前提要件是针对已经被宣布为疫区 第 4 页 的地区(地域要件) 。 但是,考察至今为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今为止采取的措施, 可以说,都缺乏上述两项前提要件,换而言之,各

7、项措施在合 法性要件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显然可以看出上述对抗 SARS 措施合法性分析是以实定法为根据 进行的。而目前 SARS 疫情中的很多情况则显然并非是可从既存 的实定法中寻找到有效的对应措施。在相当大程度上,既存的 实定法并不是能够全然预测到各种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这正 是实定法的局限性。SARS 突如其来的发生,寻找其病原体的艰 难过程以及至今尚未研究和生产出能有效治疗的药物等事实说 明 SARS 本身与传染病防治法第 3 条所列举的 35 种法定传 染病不同,法律体系并未预设其发生之后可采取的有效措施。 总而言之,至今支撑抗 SARS 措施的,尤其是其中涉及人身自由

8、的措施的,并不是适用于平常状态的实定法体系,而是在紧急 状态下的其他因素。因此,分 分析和评论抗 SARS 措施与人身自由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仅仅以 既存的实定法为唯一依据。 那么这些强制措施是否超越了“必要性”的范围呢?观察目前 第 5 页 使抗 SARS 措施发生效力的各种因素, “必要性”的认识是关键 如果不采取现行的抗 SARS 措施则难以预防或遏制 SARS 的 疫情发展。处于紧急状态的当前,是人们对采取抗 SARS 措施 “必要性”的认识为这些措施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使其有效的 作用得以维持。以下的两个方面可以说明抗 SARS 措施具有正当 性。对照传染病防治法 ,目前以具有限制人身自

9、由内容的第 24 条措施或第 26 条措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抗 SARS 措施在合法 性方面均存在相当的瑕疵,但另一方面,事实上维系这些措施 有效运作的则是基于“必要性”产生的正当性。 “必要性”是应 解决非常状态下问题之需要产生的。当“必要性”并不是构成 某项措施形式方面的合法性要件时,其直接反映出的是社会对 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实质要求。当前人们期待的是各级政府能 够实质性地解决由 SARS 造成的公共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危机,真 正承担公共卫生职责。因此“必要性”支撑的正当性也只有在 这类非常状态之下,即当实定法无法或者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 资源实质性地满足社会需要时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 紧急状

10、态不会永远持续。无论采取哪种措施,不能总在事实上 的“必要性”中寻求和维系效力。SARS 给人们的启发是应尽快 建立能够在平常状态中充分预测和对应诸如公共健康和安全危 机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必要性”成为采取法定措施的 一项前提要件,而不是仅仅是事实上的,孤立于实定法体系之 外的“赤裸裸”的客观存在。总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在 第 6 页 合法性中去整合“必要性”和正当性是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的当务之急 。 其实,我们讨论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的根本出发点还是基于 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制衡的考虑。有 些学者这样描述:“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是一对矛盾的统 一体。公共利

11、益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合,但它又不等同于公民 的个人权利;公民的个人权利应溶于公共利益之中,但又有其 个体性和独享性。 ”在突发的公共危机面前,在应对这样的公共 危机过程中,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公共危机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优先性和公 民个人权利的从属性。第二,公共危机的突发性,决定了公共 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和公民部分期待(预期)的权利实现的困难 性。第三,公共危机的严重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的强化和公民 个人权利的弱化。第四,公共危机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共 利益保护的手段多样性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多方受限性。第五, 公共危机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特殊保护的

12、必要性和 公民个人权利受限的必然性。第六,公共危机的暂时性,决定 了公共利益特殊保护的暂时性和公民个人权利受限的暂时性。 总之,在法律制度中有效地处理“必要性” ,将正当性转化 为合法性,使合法性中蕴含正当性是今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应有 走向。当然,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如何构建本人限于水平,还无 法展开。重复上文提过的观点如何平衡满足行政强制措施 第 7 页 “必要性”与法治国家对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人权的保障要求 之间的制衡关系,寻找出二者之间的“中道”是这方面法制改 革的关键所在(本文下节将着重论述,此处不赘述) 。 三 “中道”之忧行政强制的程序瑕疵及边缘 堪称“国考”的高考在不平常中刚刚走过,高

13、考期间的 SARS 预防、检查、卫生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但其中一项规定却多多少少令人有点不理解,那就是被医院确 诊为非典疑似病人的考生与确诊患了非典的考生一样,不得参 加高考。 这种规定的公平性实在令人怀疑(实际可行性暂且 不论) 。事实上,抗 SARS 过程中的实习医生有功,考研未过线 也可顺利升读研究生;人民大学更公开表示,对一线抗非人员 的子女采取优先录取政策对医护人员可以慷慨付出爱心, 乃至惠及他们的子女,为什么不能对染病的非典疑似考生本人 多一点关怀呢?非典疑似考生在高考关键时刻病倒并被隔离已 属不幸,不许他们参加高考,岂不是打击更大?此外,为能够 参加考试,疑似病例

14、的考生会不会瞒报、不报自己的病情,那 样岂不是对抗击 SARS 更加不利? 这是行政强制的边缘问题, 社会反应非常不一致,值得我们反思和讨论。 对控制 SARS 措施的法律程序问题事实上也值得讨论。控制 SARS 属于传染病防治范畴,应当依法进行。我国的传染病防 治法于 1989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是控制“非典”的基本法 律依据。卫生部是控制“非典”工作的主管部门,已以部门规 第 8 页 章形式下发了一系列通知,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避免大众心 理恐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卫生部在具体实施控制“非 典”工作中,在法律程序问题上存在瑕疵。 2003 年 4 月 8 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将

1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 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 染病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84 号) , 通知第三条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 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 十四条(一)款执行。 ”这就是控制 SARS 的强制治疗、强制隔 离措施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项 内 容为,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 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 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 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16、,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 制隔离治疗措施” 。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甲类传染 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不包括“非典” ;同时, “非典”病人亦非 艾滋病病人或肺炭疽病人。换言之,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 第 9 页 条(一)款不能直接适用于控制“非典”工作。因此,卫生部 的通知属于与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 )相抵触的下位法, 其法律效力存在严重问题。法律授权本身也是有程序限制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得很明确,国务院增加甲 类传染病病种的,需要公布。相当于立法机关对最高行政机关 的立法授权,依法理,此种授权不能再行委托,否则国家职责 最后必然由政府承担,而且国务院据此行使权力,其法

17、定要件 是公布。具体而言是依照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发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为立法授权当无疑问,因为它 明确了国务院在特定条件下修改或曰补充法律的权力。另外, 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治疗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据 立法法第八条第 5 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即使“将其看 作是国务院依法所享有的行政职权” ,授权卫生部行使也违背了 立法法原则。 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治疗目的的确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它 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严重限制,理应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否 则,今天是水灾,明日有地震,宪政何从谈起?因此,目前行 政力量介入(甚至公安机关) ,对“非典”病人及“疑似”人员 的强制治疗、强制

18、隔离尚无法律依据。在“非典”蔓延的特殊 时期,采用特殊手段控制传染病本无可厚非,但这只是一个事 实问题,与依法行政问题不属同一层面。毕竟,从某种意义上 讲,法治才是社会最大的福祉。 第 10 页 那么控制 SARS 措施的法律程序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发 布公告,增加“非典”为甲类传染病。或者,卫生部另行发布 公告,增加“非典”为乙类传染病,援用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二)项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 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 控制传播措施来组织实施控制“非典”工作。因为“必要 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并未有立

19、法限制,所以卫生行政部门 完全可以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采取控 制措施。这样解决法律程序问题(上报或者另行公告)并未增 加国家的人力、物力开支以及时间耗费,故这种程序应该予以 采纳。 曾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首席法官的 Ernst Benda 在他的理性、 妥协的“中道” (Mittelweg)理论中支出在上述两者的紧张关 系中,一方面,如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则当发生 紧急状态事件时,能实际有效处理事态的规定会丧失功能;反 之,如制作紧急体制已完全满足现实的要求,则会是法治国家 和民主的保障陷入绝地,因此,为了建立有效且无害的制度, 使上述(极端对立的)两条道路之间不形成冲

20、突,就需要讲实 际有效性和防止滥用权力中两种观点至于同样的地位加以考虑。 我认为,这次事件及其所延伸的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行为 中存在着过多“过火”现象,如何把握中道,如何做到行政行 第 11 页 为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完美统一,如何最大限度地在保 障社会集体(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小程度地侵犯公民的私权 利?如何做到始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中道”之忧 由此展开。和同学做了比较充分的商讨和论证,觉得给予行政 强制以原则上的指导(虽不能治本)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 公权力的滥用。紧急状态下行政强制行为应遵循下属基本准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必须按照法定的程 序实施

21、。 “越是危急时刻,越需要民意机关发挥作用。 ” 随 着非典疫情的扩散,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作用, 这既有助于确认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也是体现人大权威性与实 现法治原则的要求。首先,人大应当通过授权立法确认政府强 制体检与隔离的权力。在疫情迅速扩散时,采取隔离与强制体 检等措施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显属必要。但是,同样是隔离, 是否经过立法机关授权,其正当性截然不同。目前,政府的限 制性措施基本上完全出自行政自由裁量, “红头文件”满天飞, 立法机关几乎置身事外。这些“红头文件”中,有些固然是出 于健康与安全的考虑,有些则令人怀疑是借“非典”而滥用职 权。这些既无益于人 第 12 页 民身

22、体健康,还危及其他基本权利,更会遭致国内外的普遍质 疑。 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和对财产权进行征用时,一定要 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24 条所规定的隔 离仅仅针对患者,而且是“医疗隔离” ,而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 施则包括对“接触者”隔离、疫情居民区的“生活隔离” ,以及 其他场所的强制体检等。为了明确对上述自由与权利进行限制 的合法性,有必要通过正式授权,确认隔离与检查的正当范围, 防止有关部门滥用权力。 2.公平、公开原则。这体现在行政强制程序方面的规定。信息 及时和公开,充分说明强制措施的法理依据和客观必要性,就 有利于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减少不必要的干扰,迅速建立紧 急状

23、态下的法律秩序。 3.权衡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强制之前,行政机关应对必要性 和利弊作出衡量,是行政机关作出要不要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作出此种或彼种措施的决定(这在隔离措施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 4.适当比例原则。在应急状态下采用这一原则的时侯,合理的 度和衡量标准也要符合紧急状态时期的形势和客观条件,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正常状态下的标准来衡量,也不可采用绝对等量 的公式为标准,必须允许一定的公差度,以避免出现因为担心 超过必要的界限而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造成更大危害后 第 13 页 果的现象。 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 目的,不得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采取必要的方式,最小程

24、 度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坚决抵制借紧急状态之名恣意行使行 政权的现象。 5.适时执行原则。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紧迫后果要求 政府部门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时必须要考虑形势的急迫性和 应对措施的及时性。紧急状态下对于政府的决策和适用法律的 力度都有特殊的要求。 6.救济原则。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容易给公民、法人 (主要是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须有法律途径予以救 济。因此应当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行政强制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 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原则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问 题,本文下节将补充论述。 四 补论(权利救济) “有权利

25、必有救济。 ”本文所论述的诸强制行为必然需要适用法 律救济。SARS 下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 和治疗性的等等,特别是大家所熟悉的一种常用措施,如“隔 离” 。这些措施有的是纯医疗技术性的,但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 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虽然绝大多数人对这种强制措施 是配合的,但是也出现了许多违背、阻碍的现象。此时是否可 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一般观点认为我国的 第 14 页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早已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两法都明文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 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 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

26、施的法律救济,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 施的法律救济应该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程序上) 。其实紧急状 态下的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尚待进一步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不是从静态的角度和一般意义上讲行 政强制措施是否可诉,而是从理论上和实务的、动态的角度分 析,满足了什么条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达到法院受理的条 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强 制措施纳入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并不表明任何形态的行 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某一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 诉性,还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达到了其自身的独立性和 成熟性,取决于它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行政强制措施的独立性和成熟性,是指

27、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个 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立,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 对人权益的关系则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强制措施的 采取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一般意 义上讲,具有独立性和成熟性,并影响或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 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具有可诉性。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 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 第 15 页 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 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 或因

28、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 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 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 制的权利。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 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这时的行政强制措 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也是独立和直接的,因而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达到了法院受理的成熟性,当然具有可诉性, 我 认为本文所讨论的抗击 SARS 过程中的诸强制措施符合可诉性的 实质要件,具有可诉性。除此之外

29、,有些救济手段也值得采用: (一)申请复议撤销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有申辩和申请复议 的机会,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本人觉得鉴于 第 16 页 考虑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司法的经济原则故应对申请复议的时间 作适当限制。 ) (二)合理的行政强制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各级)受理行政 机关(各级)申请执行的其具体行政强制行为。法院应出于紧 急状态考虑迅速组成行政审判庭对这一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的 审查,并就是否予以批准做出裁定。 (21) (本人不成熟的观 点认为法院应考虑如下事项:是否缺乏事实根据;是否违 法;是否有严重违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违宪行为;是否必 要。 ) (三)金钱补救措施。行政

30、相对人可以基于民事侵权和赔偿的 通则对个人进行起诉要求金钱上的救济对政府进行起诉要求补 救的最常见的理由是要求因违反法定义务或渎职的赔偿。 (22) 行政强制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这次 SARS 疫情,对于所有以法律为业的人都值得反思。它让我们看到了 现存法律体系应对紧急状态的手足无措,看到了各不同法律性 文件在相互衔接上的不严谨,更看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生活调控 作用的局限性。在此紧急情况 SARS 过后但是,在此过程中,同 样存在很多借依法行政之名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且其行为多少带有某种运动的痕迹,而且遗留了很多的法律 问题同样慎重对待和处理,事实上此次事件已成

31、为法律职业者 推动新一轮法制建设的契机。 (23) 让我们这些法律人所欣喜 的是,法律从以往的紧急状态中的不作为逐渐变得有所作为, 第 17 页 尽管这个转变的程度仍然是有限的,但是毕竟标志着一个新的 开始。 注 1.北京整体隔离大事记 18 个区县累计隔离 30173 人 北 京日报2003 年 06 月 24 日 2. 莫纪宏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立法 法制日报 2003 年 5 月 8 日 3. 应松年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载于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 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法律 出版社 2001 版 第 12 页 4.传染病防治法第 24 条 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

32、或者隔 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 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 俞子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1 版 第 36 页 7.朱芒SARS 与人身自由游动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抗 SARS 措施 法学2003 年第 5 期 8.同上 9.在目前抗 SARS 的过程中出现了借此“必要性”的名义滥用职 权的现象 具体参见 程洁“非典”时期为政府防疫法律体制 第 18 页 把脉清华大学法学院 SARS 法律项目 10.详细论述参见 田思源 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公共利益的彰显 与公民个人

33、权利的消减清华大学法学院 SARS 法律项目 11.疑似非典为何不能高考 为防万一拒考一万? 信息时 报2003 年 5 月 17 日 12.朱芒SARS 与人身自由游动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 抗 SARS 措施 法学2003 年第 5 期 13.李援中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构想载于行政强制的理 论与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 司 法律出版社 2001 版 第 49 页 14.程洁 防治非典需要人大行使职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SARS 法律项目 15.王晨光应急状态下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 SARS 法律项目 16.同上 17.李援中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构想载于行政

34、强制的理 论与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 司 法律出版社 2001 版 第 49 页 18.傅士成行政强制措施研究中国公法网 http:/.chinapublaw./xzfxwy/20030602063129.htm 19.江必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 118 页 第 19 页 20.傅士成行政强制措施研究中国公法网 http:/.chinapublaw./xzfxwy/20030602063129.htm 21.江必新论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地位兼论中国行政 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载于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 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法律出版社 2001 版 第 71 页 22.克海格英国行政强制执行法载于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 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法律 出版社 2001 版 第 86 页 23.贺卫方作为法治建设契机的撒嘶法律思想网 SARS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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