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技术保密管理规定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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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协议1 特征码 RzvOFxWNSLhsaYcbBOqQ (供企事业单位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 1995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 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 密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 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 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 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

2、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 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 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 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 第 2 页 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 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

3、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 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 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 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 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 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 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 第

4、 3 页 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 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 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 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 、 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 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 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 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 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

5、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 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 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 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 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 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 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 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 4 页 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6、,原则上不予批 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 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 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 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 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 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 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 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 报

7、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 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 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 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 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 第 5 页 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 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 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 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

8、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 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 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 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 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 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 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 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 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

9、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 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 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 第 6 页 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 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 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 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 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

10、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 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 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 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 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 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 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 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

11、十四条 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 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 7 页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 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 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 ,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 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 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 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 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 ,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 文件为准。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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