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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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4号)2024年3月15日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完毕。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职并告知投诉举报人;3、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XX县某某电子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

2、相关规定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于1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某某电子烟实名投诉举报“物流号:XX,并附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做出了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被申请人的不作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1份;2、某某电子烟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1份(附收款人为:XX众诚监控信息咨询中心账单截图1份、商品实物照片4张);3、举报书寄件封面照片1份;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本机关对其投

3、诉举报“xx县某地某某电子烟”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办答字【2024】第14号要求,现答复如下:、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接到申请人(周某某)对XX县某地“某某电子烟”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商品投诉举报信,称涉案商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无中文标签。对其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1、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调整的范围包括申请人购买的电子烟类商品。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

4、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5、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J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J根据上述规定,XX县烟草专卖局主管XX县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信转交给XX县烟草专卖局。2、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

6、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之规定,做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2024年1月23日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移交XX烟草专卖局的移交单1份;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各1份;EMS邮寄凭据照片1份;EMS快递查询记录截图1份。二、关于申请人周某某2024年2月2日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XX县烟

7、草专卖局主管XX县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因来电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职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第2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信转交给XX县烟草专卖局,第3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已经尽到依法履职的义务。综上,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适用法条正确。复议过程中,

8、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包括:1、投诉举报信移交单,证明:2024年1月23日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移交至XX县烟草专卖局;2、对投诉举报信的答复,证明:我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程序进行了回复;3、EMS邮寄凭据照片及查询记录,证明:我局已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行政处理告知记录送达给来电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被复议机关身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6、授权委托书,证明:该授权委托关系;7、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8、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

9、法,证明:适用法律、法规;9、电子烟管理办法,证明:适用法律、法规。经查:申请人周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在XX县某地“某某电子烟”购买产品水果味电子烟若干(未提供具体数量)共计人民币693元,使用后自陈身体不适,并认为所购产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等、甚至无任何中文标签(提供照片存在部分中文字样),属于“三无”产品,并且涉案产品属于严禁售卖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19日通过邮寄书面举报书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接到申请人举报信后,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投诉系针对电子烟产品销售行为,应由XX县烟草专卖局管辖

10、于2024年1月23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信转交给XX县烟草专卖局,并于2024年1月2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申请人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2月28日9时21分至9时22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征求意见,申请人表示本案同意调解,通话全程录音录像。经当面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调解,遂终止调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

11、24年1月24日作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该复议申请有利害关系,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

1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J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13、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J第九H一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对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14、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中提出:“(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同)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下同)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系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依据规定职权

15、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接到申请人举报信后,认为该投诉系针对电子烟产品销售行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应由XX县烟草专卖局管辖。于2024年1月23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信转交给XX县烟草专卖局,并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XX市场监管公2024第1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该处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监管主体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程序性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处理适用程序合法、法律准确,裁量适当。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XX市场监管公(202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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