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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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演讲范文 特征码 YvVhSBzzoWdXmyjBHlQt 在法制不健全的过去几十年间,司法公正问题并不为社会所关 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反而 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是什么原因使司法公正没有随着社会的发 展而得到充分的实现?究竟是哪个方面出了差错导致这么多的 司法不公?是真的有这么多的司法不公还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 期待如同雾里看花?人们应当如何正确看待和评价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今天,这些问题不能不引 起我们的思索。 一、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与认识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 当权利

2、。公民可以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 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而在现实社会的 审判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人们是如何评价司法公 正?我们讨论的既然是司法公正,公正与司法有关,自然就离 不开法律的尺度和标准,同时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又是 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一般认识。 因此,认识和评价司法是否公正,只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一 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 第 2 页 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 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 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 律标

3、准与程序法律标准是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 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 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也就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 正,则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 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 正当,就是司法公正。 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 同还是反对。在社会群体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进行的评议中, 往往采用的是这一标准。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 特定标准使用时,必然显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 反映了社会舆论对人民法

4、院裁判结果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 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作为思想意识各异的个人, 以其个人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形成自己的感受对人民法院 所作出的裁判的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作为司法公正评 价的社会标准其实质和要害恰恰表现在这种不确定性上。 有鉴于此,应当如何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我们认为, 要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正确认识人民法院 的司法公正。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从法院的审判权特点及 第 3 页 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作一些探讨,对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加以 了解,进而理解,很可能对裁判结果的公正问题就有了另外的 看法。首先让我们审视一下我国诉讼法的审判程序,凡较

5、重大 案件,法官审判时依法都要组成合议庭,由 3 至 7 名法官组成, 他们始终在一起共同审理案件,一样了解案情,适用同一部法 律作出裁判,但在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如何具体 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合议庭组成人员 每名法官的意见却常常是不同的,一如裁判结果公开后, 社会、公民对它或赞成或批评一样。因此法律规定:合议庭进 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判。 哪怕“多数人”中有的是对相关法律还不熟悉的人民陪审员。 这表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公正与否,无论从实 体法的原则规定看,还是从程序法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 规定看,都只能是相对的,而

6、不是只能如此、唯一和绝对的; 再如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客观上确实偿还了原 告债务却没能索回欠条,而原告据此欠条起诉被告索要欠款, 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关键问题,是 追求哲学上的事实真相还是依据欠条进行法律上的事实认定? 毋庸置疑,法官只能依据后者判令被告偿还债务,这看起来是 法官没有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判了错案 ,似乎不那么公正。 但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法官唯有如此判决,才能维护整个法 律制度不被破坏,以牺牲个案利益来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正常 第 4 页 运行。而事实上,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建立在客观真实的 基础上,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由于司法活动认知能力的有限

7、性 和诉讼规则的确定性,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予以判断并认 定案件事实,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它与 客观事实有所不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既可能存在重合的一 面,也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也是 相对的。再如在美国辛普森谋杀案的审判中,控方向法庭提供 了辛普森在作案时所戴、遗留在现场的带血迹手套,而法庭因 警方在没有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翻墙进入被告人家中调取证 据,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对该证据没有采纳,从而判决辛普 森无罪。而在该案以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因民事赔偿的证明 标准低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被害人家属获得了巨额赔偿。能 够理解的理由是,如果判决辛普森有罪,

8、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 警察的非法取证将得到法庭的认可,从而带来美国整个法律制 度的混乱。从以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追 求案件的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的,任何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其 实体的公正性也是相对的。我国虽实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 同样享有无可争议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虽有依法办案的严 格要求,但是任何法律,不论其规定的多明确、具体,都要给 法官个人理解、适用留下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刑法为例, 绝大多数条文所规定的均是一个或数个量刑幅度,法官根据个 案的具体情节及各种因素确定适用某一个量刑幅度或在某个幅 第 5 页 度内确定相应的刑罚都是合法的。因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 要追求

9、案件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往往是不可能的,如在民事审判 中,即使是胜诉的一方,也有可能认为法院在判决承担民事责 任的比例、赔偿的份额、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存在不公。而事 实上,法院判决无法也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我们有时 无法求得实体判决上的绝对公正。基于此,学者们早已理性地 把司法的绝对公正概括为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程序合法正 当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和所能表达 的最基本的司法公正。作为看得见的公正,这应当成为我们追 求司法公正的目标。 通过对人民法院实体裁判公正相对性的认识和理解,为正确评 价司法公正确立了理性的基准。那么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应当采取何种标准?让我们首

10、先分析一下评价司法公正的社会 标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特定标准使用时,必然 显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反映了社会舆论对人民 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 又是主观的,作为思想意识各异的个人,以其个人的价值观念、 法律意识等形成自己的感受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评价, 这种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作为司法公正评价的社会标 准其实质和要害恰恰表现在这种不确定性上。譬如“广大人民 群众”有多广大?一县一市中的大多数?即使有最科学的民意 测验,获知的结果也只能接近客观;其次,这种不确定性表现 第 6 页 在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

11、是社 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 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从这个意 义上讲,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上关心 裁判结果的公民、组织可能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因素而对 裁判结果的评价不一致;而在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的评价过程 中,因其法律素质、法律水平的差异亦往往对同一案件评价各 异,在我们经常看到的电视法制栏目中,律师和现场热心观众 往往对同一判决持截然相反的意见,常常是律师认为判的公正, 而观众认为判的不公,究其原因,律师采用的是法律标准,而 观众因受自身法律素质的局限,评价出于普通的生活逻辑;在 以上情况下,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评

12、价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因此,听到社会上对一项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提出批评甚至 指责为司法不公,我们至少会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但以此作 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显然是不科学的。 那么,应如何认识和把握上述两个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笔者 认为,在法治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法律标准是基 本的也是根本的标准,应当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社会标准的基准。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别无其它任何 可以行使审判权的机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判 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这就表明,人民法院裁判的正 第 7

13、 页 确与否,最终认定的标准只有法律。但事实上,对于权威的、 作为人民意志根本体现的法律,社会有时甚至常常并不把它作 为一个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因此,法院司法必须依法, 社会评价司法活动也应当以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同一案件, 同一裁判结果,由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标准衡量,就不可能有 一致的结论,公正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标准。我们应当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任何判决,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幅度内做出的裁判,且程序正当,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 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 二、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 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关心

14、司法公正,评价司 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是对司法权 力的一种制约。然而近年来,对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但是, 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 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性,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 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 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 说对此我们应当冷静下来,深入地思考不负责任地谈论、评价 司法公正问题所必然涉及和负面影响到的审判权威、法律权威、 第 8 页 法治秩

15、序。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司法公正问题,我 们的社会也就不可能产生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的审 判没有权威,必然就使“法律看起来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 也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 , “ 如若没有这种尊重,法律,这 一正常情况下引导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力的手段,就将失去 它对这一发展的影响” ,而这个失去了法律影响、规范和引导的 社会,怎么可能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 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 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 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

16、社会的 法治意识,也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体制。 毋须回避,我们的制度环境还不足以使法官做到完全的专业化 和职业化,我们的法官还没有完成职业化过程,我们的学术研 究也没有完全能为法官司法提供智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等等。 正因为这样,我们的法官们承受着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官们更 多的困难(包括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可以想见,没有任何一 个本身需要公正(帮助)的人会(帮助)做好处理公正事务的 工作。而现行管理体制也难以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的原则,不能保证公正司法,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 现。伴随着法官的职业化和良好执法体制的建立,必将对司法 公正起着积极的影响和良好的推动

17、作用。 第 9 页 正确认识和评价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更需要全社会的法 治意识。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全社会良好法治意识作用的充分 发挥,无疑是公正评价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和促 进司法公正的社会正义和力量的真正源泉所在。我国现阶段尚 未真正确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必须具有的较强社会 法治意识,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现状影响着对司法公 正的应有认识,而社会舆论中法治意识的淡化,还直接导致一 些案件发生并被披露后,案件的事实、证据乃至法律适用这样 严肃的问题,有时竞被舆论左右,已查获事实真相的司法机关 甚至欲澄清而不能。 “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 随意而未成制度

18、,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 发挥出来。 ”社会舆论是司法公正的阳光,它一面是司法机关和 法官抵制法外干预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它又能够约束司法 权力,防止司法专横,纠正司法不公。社会良好法治意识的建 立与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也离不开社会舆论的引导与培养。 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全社会良好法治意识作用的充分发挥,无 疑是公正评价司法公正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和促进司 法公正的社会正义和力量的真正源泉所在。而我们现在只能是 充满希望地期望我国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强化,更充分地发挥 其积极作用。 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外界在关注 司法的时候,不应当从生活的逻辑出发对法院的裁判进行随意 第 10 页 的评论,对司法权不负责任的批评(监督) ,在任何法治国家都 不能被允许,换言之,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法律就应当坚持舆 论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的原则。所以当“舆 论挣脱僵绳制约时,限制是必须的,限制权力的除了责任,还 应当有法律;限制权力的除了义务,还应当有惩戒” 。当我们做 到这些,我们的社会距离充分的司法公正、符合理性和科学的 司法公正就会更近一些。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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