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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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演讲范文1 特征码 mvTfjgkDtcPfjVeKKsgb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 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 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 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商秧说, “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 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 。百 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 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 “

2、政长” 。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 ,分立国君, 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 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 “人民既众, 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 (世祖)颇烦拟议” 。世祖福 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民众而奸邪生” 、 “人民既众,情伪多端” 。正是治理天下混乱 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 第 2 页 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 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权威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 统治,开始重视

3、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 、 “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 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 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 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 迁说,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 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 。法同 样是

4、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 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 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 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 。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 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 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 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 辅成为历代统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辅助性的地位上经久不变。 第 3 页 一切法都是经济利益的反映。法律,就是利益的保护和分配, 使矛盾和斗争的统治者制定法律,体现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其 他利益。在法律中,他们享有

5、种种特权,如“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 ;可以赎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实施中,触及了他们的 利益和意志,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影响,加以制止和阻碍。 于是出现“法之不行,自上乱之”的情形,结果施行法制者往 往身败名裂。 三、礼法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礼” ,原是人们供奉鬼神的一种习俗。礼逐渐由祭祀仪 式发展成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礼 逐步完善详备,成为兼容并包的庞大的体系。 汉书*礼乐志 叙述得较为详细:“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 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 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从治国的角度看,礼与

6、法有着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们 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张岱年、魏 长海说,荀子“既不同意只讲礼治、德治,不讲法治;也不同 意只讲法治,不讲礼治、德治。荀况注重礼法的主张,兼采儒 法两家政治理论之长,纠正儒法两家之短,这是从总结战国时 期的历史经验中获得的。到清末宣统元年,江苏提学使劳乃宣 上书言, “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 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 第 4 页 也” 。 关于礼法关系,当代学者杨鹤皋有一段总结性的叙述:在战国 之前,法在内容上与“礼”相通,指对人们进行引导和禁止的 条文规定;在使用上与“刑”同义,指

7、表现为伤害体肤的惩罚 规定和措施。战国之后,随着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和变法的开展, 礼与法日益对立,法与刑逐渐区分。在内容上,法将传统道德、 习惯以及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外,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 令,从而有别于礼。需要补充的是,法与刑虽然形式上分开了, 但他们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为统治秩序的维 护而服务。 四、德法关系“国之有刑,所以弼教” 秦朝灭亡的教训,使得后代治国者不得不进行反思。汉初董仲 舒认为,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 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 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 以教化为大务,立大

8、 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天下 尝无一人之狱矣” 。他重视儒教的传统,开始强调德在治国方略 第 5 页 中的主导地位,并逐渐被统治者所采纳。刘向说得更为明白, “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 。 到了唐代,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 的共识。唐太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 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 罚。比较正确地处理了德与法的关系。唐太宗认为,这两者的 完美结合,可以移风易俗,由乱至治。他谆谆告诫大臣们应 “以仁为宗,以刑为助” 。为避免重蹈亡秦和亡隋严刑峻法的覆 辙,他认为必须废除严刑苛

9、法。因而,太宗时修订的法律比隋 朝时“削烦去蠹,变重为轻” 。太宗虽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 看到了在维护封建统治过程中刑罚的必不可少。 (参见王德明: 唐太宗的“德治”思想 ) 。 到元代官修宋史时,这种思想仍是正统。 宋史*刑法解 释书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这句话说, “言刑 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 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 从理论上、认识上说,德主刑辅是正确的、甚至是切中时弊的。 但在实践中,德,更多强调的是官吏自身的约束力,由官吏本 身的道德修养、能力水平而确定,没有一种广泛的、全方位、 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暗箱

10、操作和腐败政治。 事实上,即使历史上法律森严、具体而完备的时代,官员的自 由裁量权也是非常大的,甚至靠官员自己的聪明才智、关系网 第 6 页 颠倒黑白、一手遮天。 总之,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 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 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 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 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 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 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法、法的学说直接产生于并掌握 在统治者一个阶层“士”手中。他们热衷于为统治所用, 创立学说,实行法治,一切都取之于、服务于统治百姓的需要。 因而,不可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们共同的出发点和 本质特征就是治民、愚民。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 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 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 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 、 “术” ,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 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 ,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 乐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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