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服装服饰设计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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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服装服饰设计加盟合同 特征码 PRFexPnCOJMxTEUacppn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 址:_ 邮 编:_ 联系电话: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 址:_ 邮 编:_ 联系电话: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就 xx 服饰加盟店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 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拓展 xx 服饰产品在_市(地区)的营销市场, 甲乙双方本着发展的诚意,同意乙方在该地区经销甲方的 xx 服 饰公司产品。 第 2 页 第二条 乙方专卖店的经营场地必须以设在繁华地段或者大商场的 专卖店作为营业场所,各专卖店可自行装修,

2、但是必须以中等以 上的装修水平对待.我们也将提供装修参考及一些宣传图片。 第三条 甲方暂时不向乙方收取任加盟费用,但首次进货金额不低 于_万元,乙方可自愿预存金(需五千元以上),用于支付服 装进货时的货款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以提高配货发货效率。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进货价为产品吊牌价格的基础上打_折。折 扣将根据乙方季/月度销售额进行调整,如销售额低于双方事先 约定,将取消以上折扣。 第五条 乙方的零售价不得低于产品吊牌价格的_折(换季及特价 处理等特殊商品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甲方所属的所有网站及其它销售机构不得接纳除乙方外 _省_市_区(县)的任何批发或者零售客户。 第七条 乙方所有进

3、货时,全款上时可享有百分之二十的调货率(收 货起七内),特价品、低价品,不享有换货率。 非全款上不享受 第 3 页 换货。乙方每次调货时,服装附件不全或污损的不能调换。 换 货来回运费需要乙方承担。 第八条 若进货后发现次品,请在一周内告知甲方,并用相机详细 记录暇砒处,说明次品原因,经甲方确认后,如果确属甲方原 因,甲方应该给予无条件更换(限同款),换货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双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且该义务不受本协议履行 终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 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

4、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 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 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第 4 页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 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地震和国家政府 管制或者战争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 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 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

5、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 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本终止本合同,甲方退 还乙方所有的剩余预存金额,违约方按本协议约定所支付的违 约金如果低于对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各种因 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 的直接利益),则对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进行补偿的权利, 但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 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

6、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 第 5 页 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 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 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任 何一方一次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 追偿。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

7、六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 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 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 式。 第十七条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 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 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 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 第 6 页 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 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 知或通讯的,是指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通讯人的收件系统。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 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 字并加盖公章及预存金额到达(可银行转帐也可现金支付,银行 转帐以凭证条为准)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盖章。 本协议式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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