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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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1 特征码 zUICdSCHWuIGaplYXmqK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第 2 页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章 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 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

2、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 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 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 第 3 页 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 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 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 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 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

3、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 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 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 第 4 页 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 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

4、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 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 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

5、抢夺,以及 第 5 页 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 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 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 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 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6、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 五个赔偿档次: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 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 第 6 页 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 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 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 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7、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 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 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 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 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 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 第 7 页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 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 自行承诺

8、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 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 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 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 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 15,负 同等责任的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单方肇事事故 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 保险

9、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 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 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 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 第 8 页 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 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 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

10、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 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 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 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 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 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 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 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

11、车辆; 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 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 部门报案,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 9 页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 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R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 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 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 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 险种应交保险费的 10。被保险人

12、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 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 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 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 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 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 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 为应交保险费的 10。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 第 10 页 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

13、续费。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 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 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 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 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 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 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14、2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11 页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名称 _。 第三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 同各方各执_份。 第二章 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 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 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 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 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

15、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 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 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 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 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 12 页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 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 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

16、而致车辆 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 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 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 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 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 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 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 24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 公安部门报

17、案,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 第 13 页 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 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 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 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 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 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 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 人签具权益转

18、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 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 第 14 页 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 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 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 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19、、短 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 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 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 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 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 用。 第 15 页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 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 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

20、部门核发的机动车 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 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 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 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 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 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 通事故

21、处理办法 (1991 年 9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89 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 第 16 页 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 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 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 造成的损失

22、。 第五十一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 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同各方 各执_份。 保险人:(公章)_ 第 17 页 被保险人:(公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 _ _年_月_日 _ 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附件一: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_编号:_ 车辆牌照用途吨位或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责任险 保险费 牌子号码 座位 合计 第 18 页 保险费率保险费基本保 固定保 金额 险费 险费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大写)

23、地址: 电话: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联系人: (大写) 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 19 页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单位签 章: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 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 年 月 日 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表格不够可另加) 附件二: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 保险单号码:_ 第 20 页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 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车辆牌照用途吨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保险费 型号号码 或 责任险 合计 座位 保险费率保险费基本保 固定保 金额 险费 险费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第 21 页 (大写) 特别约定: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大写)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个月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第 22 页 保险公司签章: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年 月 日 (表格不够可另加) 经(副)理:_ 登记:_ 复核: _ 制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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