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华考点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表现序号法的形式含义示例制定机关效力1宪法宪法是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三j2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3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级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设区的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在本辖内有效,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5行正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各部、委低于法律、行政法规6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7国际条约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文件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国家之间签署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二、法律效力规定序号项目内容1宪法至上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2上
3、位法优于下位法(1)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2)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1)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
4、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疯瓦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适用部闩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常务委员会裁决。6审查(1)提出书面审查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局人民法院、最周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2)针对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经理部(1)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务而设立的组织;(2)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3)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2项目经理地位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6、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序号项目内容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1)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2)禁止承包单位转包;(3)魅承包单位商分包;(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1)一般的代理行为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资格无法定要求;(2)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须由有资格的组织实施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
7、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序号项目内容说明1两个法律关系(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2代理人行使代理方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转委托代理应取得同意或追认,否则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不经同意直接转托他人代理4无权代理(1)自始没有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1)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
8、承担民事责任;(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狂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5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构成要件:(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6视为同意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序号项目内容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9、代2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违法代理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序号项目内容说明1土地所有权(1)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1)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调整承包土地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10、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2建设用地使用权(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2)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3)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4)新设立不得损害已设(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应驱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3地役权(1)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1)当事
11、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2)地役权百吾同生效时设立;(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一、保证相关知识1、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合同(1)以书面形式订立;(2)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12、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4、保证人资格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5、保证担保的范围(1)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保证期间,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
13、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序号种类内容1施工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3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
14、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一、抵押物有关知识1、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不得抵押的财产D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疔卫生设
15、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二、质权相关知识1、含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2、分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
16、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速记点评: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D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留置权利的相关规定1、性质属于法定权利,不需要事前约定,但留置的财产需要和合同有关。2、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速记点评:各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顺序: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四、定金的相关规定1、定金规则(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17、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合同(实践合同)(1)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巾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序号条件内容1用地批准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1)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都要由城市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2)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建
18、设用地规划M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基本条件(1)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搞好“三通一平”等工作;(2)需要征收的,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并已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1)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需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消
19、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企业资质的申请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2、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1)有效期为5年;(2)有效期辰满3个月前,巾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3)满足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3、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
20、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巾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21、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疏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6、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1)撤回: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
22、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2)撤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
23、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3)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依法终止的;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一、招标基本程序序号程序步骤内容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24、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3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25、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4)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7)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8)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9)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
26、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10)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3)招
27、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5)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6)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5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4)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5)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
28、审查.6开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3)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4)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7评标(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应当保密。(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O(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
29、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应更换。(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宓LJLro(6)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采用书面通知和回复。(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8)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重新招标。(9)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
30、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11)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1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1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8中标和签订合同(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31、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为无效合同;(5)阴阳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9终止招标(1)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人或潜在投标人;(2)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所收取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
32、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主体相关知识(1)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无效;(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4)投标人合并、分立、破产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相关知识1、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
33、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修改与撤回(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2)撤回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截止时间后不能撤回,否则会被没收保证金;3、送达与签收(1)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2)截止时间后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送达的投标文件,
34、招标人应当拒收。三、投标保证金相关知识1、数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形式现金或者支票3、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4、缴纳时间两阶段招标的,应当在第二阶段缴纳5、限制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6、退还(1)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3)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没收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保证金可以被没收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一、总承包的方式1、工程总承包(1)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
35、收)等可以实行全过程承包;(2)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施工总承包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二、总承包的资质管理与项目管理等规定1、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2)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3)工程总承包一般米用设计一米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2、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1)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
36、项目进行管理;(2)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3)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4)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5)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
37、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2)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3)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4)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5)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6)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建筑工
38、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6)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共同承包的规定1、含义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2、适用范围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3、资质要求
39、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4、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分包的规定1、分类(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范围(1)总承包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2)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并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的施工则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1)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
40、位认可;(2)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3)分包单位须有相应资质条件;(4)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承包建设工程,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5)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6)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敝销和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得转让的范围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权利转让的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41、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权利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合同义务的转让(1)义务转移的类型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2)义务转移的生效要求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3、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概括转移)(1)含义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2)生效要求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生效,否则为违约行为二、撤销行使权及后果1、权利行使(1)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2、撤销事由之日起4年内行使。2、撤销权消灭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法律后果(1)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7)其他情形。四、施工合同的解除序号项目内容1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
43、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44、应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八),夜间55dB(八);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八);“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4)“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4、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须连续作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