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精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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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2011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 第十八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由于这三类合同都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而且在我国当前法律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委托合同的规定,所以我们放在一起介绍。第一节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1、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

2、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事务为基本出发点的。2、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这是典型的服务型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3、诺成、非要式性。4、可以有偿,也可以是无偿。有偿与无偿会影响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无偿合同减轻受托人的责任。5、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此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直接对委托人生产,或由受托人将委托事务的结果移转给委托人。(二)委托合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1、委托合同与代理民法通则63条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懂事责任的制度。大陆法系强调代理人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表明明其代理人身份。通常三种情况:A、明确指出被代理人姓名,并以其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B、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但并不指明被代理人是谁;C、既不披露被代理人姓名,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只承认前两种情况为代理关系,而对第三种情况,则认为是“间接代理”,或称作“隐名代理”,被代理人不得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而只能间接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了一项转移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被代理人得向第三人

4、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在英美法系,对代理概念的解释与大陆法系有一个原则性分歧。不仅承认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也承认“间接代理”。在英美法中,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包括了大陆法中间接代理,其含义是,代理人有代理权,但不向第三人公开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仍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被代理人只要能证明其与代理人之是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便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在英美法中,隐名代理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代理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关系。隐名代理关系一旦发生

5、纠纷,第三如发现其背后有代理人,得以代理人为被告,也可以被代理人为被告,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区别:A、代理人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B、代理属于对外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既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C、代理关系一旦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2、委托合同与雇用合同雇用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为此给付报酬的合同。A、雇用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雇向雇用人提供劳务;而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书人办理事务,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B、受雇人依据雇用合同

6、提供劳务,必须绝对服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人并不享有独立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上的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C、雇作合同必须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则不然。3、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A、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要素,而委托则不以受托人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B、承揽合同注重工作的完成成果,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次要部分交由他人完成,而委托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受托人原则上不得转托;C、承揽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可以无偿。二、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对委托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2、支付费用和报酬。委托费用是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必须

7、花费的款项或其他消费,此费用不同于报酬;3、清偿委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按约定权限和时间处理委托事务;2、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确需转托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无法事先取得同意,可以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时转托他人;反之,受托人擅将受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的,应当对转达委托书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3、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交付委托事务的结果。委托事务执行守毕后,受托人应将得理委托事务所得的利益或者财产凭证及时交给委托人;5、赔偿责任。委托人受损的事实发生后,受托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是否有偿以及自己是否有过错或重大过失,是否超越权限等原则确定。三、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1、402条;2、403条1款;3、403条2款。四、委托合同的终止因合同履行完毕、有效期届满等原因外,还有:1、因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合同而终止,411条;2、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终止,412、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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