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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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1 特征码 svyNWQROjLFoMeRstNSi 这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 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合同编号: 监理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年 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 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 第 2 页 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性: 工程总投资:静态: 动态: 工程总工期: (二)

2、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 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 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月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 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第 3 页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 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

3、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 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第 4 页 (签章)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 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 程建设项目。 二、

4、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 第 5 页 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 合法继承人。 四、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 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 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 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 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

5、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 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 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 “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 施或 第 6 页 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 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

6、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 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 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 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 第 7 页 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 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 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 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

7、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 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 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 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 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 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 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 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 8 页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 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 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

8、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 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 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 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 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 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 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 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 阶段各种信息的收

9、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 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 9 页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 ,保持其及时 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 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 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 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 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

10、延误超过本监理合 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 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 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 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 10 页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 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 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 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 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

11、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 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 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 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 第 11 页 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 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 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 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 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 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12、确。 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 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 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 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 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 第 12 页 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 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 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

13、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 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 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 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 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 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 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 13 页 八、组织协调工

14、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 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 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 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 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 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 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

15、 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 第 14 页 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 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 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程

16、范 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 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 第 15 页 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 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 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 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 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发生变化

17、时,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 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 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 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 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 16 页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 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天内没有收到对方 的答复,可在此后的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 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 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

18、分暂停,直至不 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 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 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 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 第 17 页 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 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 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

19、成的经 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 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 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 付。 第 18 页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 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

20、报酬,应按监理补充 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 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 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 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天内向 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 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 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 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

21、外的咨询和 第 19 页 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 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天内,监理人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 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 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

22、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 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 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 20 页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 及地方法规、规章为:。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 要监理人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第 21 页 。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 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天内,派出监理人 员进驻

23、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 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比率 第 22 页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 设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 23 页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

24、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 限: 一般文件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 条件为:。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 。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 。 第 24 页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 。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 。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 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 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二、

25、经济损失:。 第 25 页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 理报酬: 。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 的利率为: 第 26 页 。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 。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

26、类: 。 争议的解决 第 27 页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 。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 附加协议条款: 。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 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 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 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 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 第 28 页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

27、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 规定。 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 与优化建议。 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 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 行专题讨论。 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夹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 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 提交的设计文件。 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

28、监造合同另行议 定) 。 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 验与到货验收。 第 29 页 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 格进行审查批准。 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 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 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 用的原材料等。 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 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

29、计划,编制 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 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 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 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 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 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 第 30 页 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 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 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30、 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 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 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 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下达工程变更令。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 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 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 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 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 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 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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