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无知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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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无知与自由 读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演 讲范文1 特征码 kRlSvEXvTgpHDKJKwfyK 包万超 人类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真正的思想家,都是一面奔跑一面哭泣的人,他们要诠释一 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1993 年 3 月,当哈耶克逝世的消息在世界各地的新闻节目 和报刊上传出后,整个热闹的思想界瞬间为之愕然,接着对这 位“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的大师爆发出如潮的哀思和敬意。 这一情境再次证明了,人类对自己思想精英的理解、尊敬和珍 视总是来得太晚。虽然哈耶克早在 1974 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 学奖的殊荣,但这位思想巨匠的漫长的学术生涯,却充斥着社

2、会大众和同行学者对他的误解和敌视。 最近十年,我国学者已陆续译出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 、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 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 等著作,去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 ,这是迟来的 幸事。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经历 17 年的思考而分别于 1973 年、1976 年和 1979 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 第 2 页 本书围绕标题所关涉的相应主题划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规则 与秩序” ,第二卷为“社会正义的幻象” ,第三卷为“自由社会 的政治秩序” 。 哈耶克在知识论上为本书提出了一个关涉人类命运的基本命 题: 我们应当学到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 自发

3、的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的 指导下)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 须放弃这样一种幻想:我们能够通过刻意的思考而“创造人类 的未来” 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我认为在法律与立法领域可以转换 为一个关于知识与自由的命题:承认人类的无知,尊重各种自 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类真正达致自由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 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 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为人们实现各自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 因此, “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 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条件。

4、 ”这一命题还认为,只有当权威当 局,包括人民依多数原则组成的权威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 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自由才 得以实现和维续,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因此这种自 由的标志是存在一个得到保障的私人领域。显然,哈耶克所承 第 3 页 继的,正是由佛格森、休谟与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创立的, 后来被柏林称作“消极的自由主义” ,或“保守的自由主义”的 传统。这一传统区别于以卢梭为代表的欧陆浪漫主义的“积极 的自由主义” ,或“伪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 哈耶克认为,承认人类的无知,即承认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 永恒局限是达致这种自由的前提。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所有

5、社 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 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更不用说自然的和社会 发展的规律)都处于一种必然的和无法弥补的无知状态。正是 这种无知,人类要对一个变动不居的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未来 发展做出完全的预见或准确的预测显然是不可能的。哈耶克指 出,承认人类的无知使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而自由赋予 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并赋予了社会以进步的能力。 哈耶克强调,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 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人类事实上已经把自 身假定为全知全能的观察者和裁判者,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 国家(更不用说奉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了)里,都存

6、在着政治家 们试图“设计人类的未来”或重构社会的危险。这是一条终究 会扼杀个人自由和通向奴役的道路。 哈耶克确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是一些科学上的分歧, 而且也包括一些最重要的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在最终 的意义上都源自两种思想学派在哲学观念上的基本分歧。 ”一种 第 4 页 是“演进的理性主义” ,另一种是“建构的理性主义” ,或波普 尔所称的批判的理性主义和幼稚的理性主义之分。哈耶克认为: “建构的理性主义传统,无论是在事实和规范的研究结论上都 可以被证明为一种谬误,因为现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设计的产 物,而如果要使社会完全取决于设计,那就不可能不同时极大 地限制人们对可资运用的知识

7、的利用。 ” 哈耶克强调: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 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 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 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成文化,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 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 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即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 经验的产物。 上述基本观点哈耶克主要是通过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五个命题 题来阐述的:第一个命题是,所有的社会秩序或法律规则,不 是演进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演进的理性主义赖以形成的自 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内部规则;而后者则是指在建构的 第 5

8、页 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人造的秩序” 、外部秩序或外部规则。前者 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建构或扩展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 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理性研究的主要任务。 第二个命题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 结果。哈耶克在此提出了有关“自然” 、 “人为”和“人之行动 而非设计”的现象的三分观,不仅对“自然”与“人为”的二 元观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而且揭示了笛卡尔以来建构理性主义 在法律领域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论” ,以及 把现实社会中“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规则分割出去的 过程、条件和危害。在这一基础上,哈耶克阐述了关于内部规 则和外部规则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

9、” 。强调了内部规则作为 “自由的法律”与传统、习俗、惯例,乃至于私法与普通法的 密切关系,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和对于自由制度的独特意 义。 第三个命题是,法律先于立法,经由立法的方法而制定出来 的法律主要是公法,即主要由宪法性法律、财政立法和行政法 组成的强制性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这一命题还指出,在过去 一百年的岁月中,通过大量的“社会”立法把私法转换成公法 而严重损害了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立法的目的乃在 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正是受 社会正义之幻象的激励而做出的这些努力,使得那些目的 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或私法规则)一步一步地变成了目的依 第 6 页 附的组织

10、规则(或公法规则) 。 ”这一命题导出了第二、第三卷 要分别深入阐述的第四和第五个命题。 哈耶克在第二卷中提出和论证的命题是,时下通常所说的 “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只是在上述两种秩序的后一种,即 建构的或组织的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里, 则毫无意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接着哈耶克在第三卷进一步阐 述了一个重要命题:那种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因同一 个代议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然导 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步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 益集团联盟的全权体制。像布坎南一样,哈耶克意识到,制宪 者的当

11、初设想和时下盛行的各种制度都不可能使个人自由得到 充分的保障,而正是这一认识促使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 由中最后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制度安 排,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 综上,哈耶克的五个命题都是建立在人类的无知或有限理性 的知识论基础上,从不同维度或层面上提出尊重、发现、拓展 和重构各种自生自发秩序对于维护人类自由的重大意义。 像哈耶克的其他重要著作一样, 法律、立法与自由赢得 了读者,也找到了它的批判者。本书在学术上面临最大的挑战 也许是如何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建构的秩序之间,或内部规则 与外部规则之间,制度的稳定与创新之间,以及制度的借鉴和 第 7 页 本地化之

12、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哈耶克对此试图做了一些努力, 但仍被普遍认为具有“唯传统主义”的色彩。他未能充分阐述 制度得以创新的可能和主要路径,更未能解释今天广大的发展 中国家在学习和模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西方文明如何成为可 能。在演进与建构之间,哈耶克前后也表现出内在思维理路的 矛盾,正如布坎南指出的,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制度与 理论的论述,以及宪法模式的重新思考和设计问题都强烈地体 现了建构主义的思维特性。哈耶克关于立法与制定法的看法不 但与现实社会的情况相左,而且无法在知识论上反驳近年机制 设计理论对立法合理性的旁证,即立法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下 的机制设计,可以处理为一个关于信息和激励(满足参与约束 与激励相容约束的原则)的实证问题。这种立法及意义多少与 哈耶克论述的情况已经不一样了。此外,哈耶克在本书中对若 干重要概念的运用未能保持一致,如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内部 秩序和内部规则的提法等等,在这个方面哈耶克本人也承认, 他希望通过在特定场合运用特定用语使问题得以更清晰和明确 表述而弥补用语不统一的缺陷。 但是,我坚持认为,上述批评无论是否合理或站得住脚,它 们都并不表明法律、立法与自由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缺陷。 恰恰相反,像历史上的任何一部思想巨著一样,它的意义不在 于促进共识,而是引发世人的思考和讨论。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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