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暂行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暂行办法2篇二大学引进优秀博士人才管理办法4篇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8篇四、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14篇五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1篇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一考核制”实施办法30篇七大学本科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33篇八大学本科线上教学管理办法37篇九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41篇十大学本科生课程重(补)修管理暂行办法46篇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暂行办法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
2、行办法。一、本办法以鼓励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经济转型发展为指导思想。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可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但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离岗领办创办企业:1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2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离岗人员;3 .离岗对教学、科研、医疗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4 .学校认为不得离岗的人员。三、审批程序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见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离岗由相关学院(部门)、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经人事处审定,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办理离岗手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
3、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免去领导职务后,按专业技术人员程序办理。自批准离岗30日内由人事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前需和学校签署离岗协议。四、离岗期待遇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领办创办企业的,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以下简称离岗期),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保留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学校其他在岗位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与在岗人员一致。应由学校缴纳的部分由学校承担,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按档案工资为
4、基数承担。离岗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辞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亡故,其社会保险转移或停缴等事项按在岗人员同等处理。五、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离岗后,应向学校提供所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并由学校存档备案。离岗期内,应按年度向学校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领办创办企业出具的书面评价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前返岗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30日内安排重新上岗,同时由人事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离岗期满,专业技术人员不回岗工作的,应在期满后30日内办理辞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手续,由人事处通知本人,仍未返回学校工作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无故旷工处理,给予解聘。专业技
5、术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六、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人员的组织关系的管理离岗人员为党员的,应按以下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该企业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该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转移到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县以上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职介)服务机构党组织。离岗人员回岗工作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回。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篇二、大学引进优秀博士人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吸引一批国内外优秀博士人才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的水平与
6、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博士人才”是指:通过国内外公开招聘、绿色通道等形式入职,具备培养潜质、能够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等优秀人才;本校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博士毕业或博士后出站直接回校工作人员等。第三条坚持按需引进,严格程序标准,编入现有团队,实行合约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优秀博士人才评议工作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和相关学科4位校学术委员会专家担任,共11人组成。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事务。第五条优秀博士人才设为
7、四个层次,根据大学优秀博士人才评议指标体系(见附件),对优秀博士人才的“教育背景”、“业绩成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评议,按评议得分确定层次。对评议得分(N)在70分(不含)以上人员,按照学校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校工作暂行办法管理;对评议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优秀博士人才,按如下分值确定层次区间:第一层次55NW70分;第二层次40NW55分;第三层次25NW40分;第四层次NW25分。第六条优秀博士人才评议程序:1、本人申请。申报人员在入职(回校)工作3个月后,根据本办法要求和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大学优秀博士人才评议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2、申报人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除对申报人相关材
8、料进行一般性核实外,应组织专家组(教研室、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就申报人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综合素质、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评分,并提出评价意见。3、学校评审。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对各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学校优秀博士人才评议工作组开展评审,对优秀博士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岗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将优秀博士人才分层次建议材料进行汇总。4、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批准。第七条各层次优秀博士人才待遇层次聘任岗位生活补贴科研启动金第一层次副教授Bn25万元20-40万元第二层次副教授BIII15万元10-20万元第三层次讲师Cl5万元3-10万元第四层次讲师Cn3万元2万元第八
9、条对引进的优秀博士人才的聘任岗位,除第四层次”讲师CH”岗位为正常聘任外,第一至第三层次聘任岗位均为低职高聘。低职高聘人才在引进聘期内未得到正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升,引进聘期结束后恢复至同批第四层次人员正常聘任岗位。第九条“生活补贴”由人事处牵头,财务处协助落实,一次性支付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条“科研启动金”由人事处牵头,科技处、财务处协助落实。科研启动金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本人按项目申请,批准立项后分期拨付使用,低于10万元(不含)可一次拨付使用。第十一条第一、二层次的优秀博士人才其配偶愿意来我校就业的,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学校编制外工作人员聘任。第十二条学校以签订“补充协议”
10、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根据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补充协议”一般以4年作为引进聘期。优秀博士人才在引进聘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引进聘期末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既要考核其教师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也要考核其“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职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告诫谈话,督促其提出下一阶段整改方案,并报人事处备案。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视情况予以解聘,并追究本人违约责任,包括解聘因引进而安置的配偶工作岗位。第十三条优秀博士人才必须在我校服务10年。在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
11、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篇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科学配置资源,推进开放共享,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学校拥有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在校内加入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如下:1 .单台或成套单价在人民
12、币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加共享。2 .对不具备共享特质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所属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参加共享。该部分设备仅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公示设备清单,在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内部共享,不作为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进行考核,清单由二级单位每学年调整或补充一次。第三条各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社会服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13、处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建设、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审核、结算和分配管理;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第六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第三章开放共享管理第七条名录管理。各二级单位把现有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开放共享平台中登记形成名录,对每台仪器设备的描述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托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
14、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等。新增仪器由所属单位对仪器设备名录按上面内容进行补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在共享平台发布。第八条开放共享程序1 .使用人需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预约,按平台生成的预约单,到财务处办理预交费(或校内转账)手续后,与设备管理人员联系送测试样品。2 .测试结束后,使用人持由设备管理人员提供的平台生成的交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校外单位交款后由财务处开具发票)。3 .使用人持财务处出具的收款收据(校内转账)或财务处开具的发票到仪器设备所属单位领取大学分析测试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应将收款收据或发票拍照上传平台存档。4 .未加入大型仪器设备
15、共享平台的公示设备,若有共享需求,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九条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收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以及有偿技术服务的收费和结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及预缴费制度,严禁各单位及个人不经学校财务直接结算。第十条开放共享收费的核算与执行标准。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以设备原价为依据,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本地区同类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对外开放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学校审定后在开放共享平台中公布。开放共享收费执行如下标准:1
16、 .对校外单位开放,按收费标准实行全价收费。2 .校内科学研究、本科生、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等,由设备所属单位制定校内收费标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学校相关程序批准后公示执行,收费标准为全价收费的10%-60%o第十一条收费分配、使用原则L收费的20%归学校所有,20%归学校设立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60%拨付给仪器设备所属单位。3 .拨付给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收费资金,可作为业务费、管理人员绩效奖励、仪器设备测试耗材费和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费等,设备所属单位以工作量的方式记发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设备所属单位制定,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所属单位
17、根据使用记录,每学期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结算一次。财务处按照当期的结算金额拨入专用账户,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支出内容进行管理。3.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上级奖励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相关捐赠纳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使用。开放共享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效、重点、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开放共享基金的申报和审批、经费管理等工作;开放共享基金由学校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考评奖励:学校每年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评,对使用率高及管理措施落实好的优秀单位和优秀开放共享机组给予绩效奖
18、励。(2)开放共享平台维护:平台日常管理、维护、系统升级等开支。(3)维持费用: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持费用给予机时补贴,用于简单的设备维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持费用主要依据上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率。计算方式如下:维持费用=设备的开放使用率XK设备的开放使用率=实际使用机时数/额定机时K: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维持补贴而定(元/每10万元设备值)额定机时:通用型设备为1200小时/年,专用型、机械类设备为800小时/年;实际使用机时数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机时,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机时,科研机时,对外服务机时,功能开发机时。(4)绩效奖励:以各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
19、收益,对设备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5)培训费: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校内师生的培训教学费用,以及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学习费用。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考评对象1 .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的单台套大型仪器。2 .具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二级单位。第十三条考评原则1 .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结合。评价内容能够客观反映管理水平和运行状态;评价指标内容明确,便于操作,简明易行。2 .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既兼顾大型仪器使用效率效益的提升,又促进大型仪器的规范管理和存在问题的处理。3 .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不仅包括机时利用和共享收入等硬性指标,还包括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软
20、性指标。第十四条考评内容1.二级单位开放共享考评内容(1)组织管理:包括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实体平台或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技术队伍情况;(2)运行使用:包括本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教学科研任务情况;(3)服务成效:包括围绕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校内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重要成果产出及用户评价情况等。2.单台套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考评内容对于通用大型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大型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大型仪器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具体内
21、容如下:(1)机时利用:实行定额机时管理,年使用机时数以共享系统统计或使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大型仪器的最低使用机时为800小时/年;(2)共享收入:对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共享收入情况以每年实际到账金额为主要依据;(3)产出成果: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4)日常管理:使用、维保、安全、档案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开放共享平台情况,日常管理情况以自评和实地考察为主要依据。第十五条考评标准I.单台套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考评以总分100分制评价,评价标准分为四档:优秀:总分290分;良好:75分W总分90分;合格:60分W总分75分;不合格:总分60分。其中,大型仪器开放共享
22、情况考评为优秀且考核排序前10%的视为优秀开放共享机组。2.各二级单位综合评价排序前10%的视为优秀单位,不合格大型仪器台数占比大于10%的,视为不合格单位。第十六条考评方式1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并根据“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表”(附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单位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核查监督,并进行结果统计和汇总分析。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使用1 .考核结果是大型仪器配置重要依据。学校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
23、重复建设。2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机组,学校进行表彰,并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维修等方面予以支持,进行绩效奖励。3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学校责令其所属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将在校内调拨该设备。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返回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收费比例,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大型仪器申购及相关经费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篇四、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
24、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与国际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开展教学、科研、推广等活动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评审会、答辩会、结题与验收会等。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学校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传达类会议、总结表彰会、座谈
25、会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上级外事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第三条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会议举办者对会议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会议的举办等相关事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第二章会议审批和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国内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等,应由举办者根据会议性质、主
26、要内容等实际情况确定,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包含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第五条学校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具体按下列办法审批:(一)国内业务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组召开、参会人数在50人以内的业务会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二)国内管理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学校召开的全校性大会和中层干部大会,须经校党委书记审批;召开二级党组织书记全体会议,须经校党委书记审批;召开学院院长全体会议,须经校长审批;召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认
27、定,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外事部门审批。第六条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会议费涉及到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八条各类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举办。当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可根据采购管理范围和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场所。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九条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
28、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第三章会议支出与报销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具体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国内管理会议20012080400国内业务会议400150100650在华举办国际会议550200100850(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
29、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三)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第十二条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会议代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等费用中报销。(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三)同声传译人员
30、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二)大学举办会议审批表;(三)大学会议费决算表;(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工作人员等;(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合同(协议)等资料。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组举办的会期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的评审会、验收会、项目答辩会等,报销会议费时无需提供会议通知和大学举办会议审批表。第十四条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
31、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不以盈利为目的,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会议费的标准在会议费预算表内列明,款项及时解交学校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对于收取会议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原则上优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和专项资助经费。第十五条除符合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费用外,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六条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按规定开支会议费,对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四章监督问责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
32、督检查。第十八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
33、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管理办
34、法中对会议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社
35、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同时召开,代表身份合一,团合一。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
36、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八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
37、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0%o教代会选举代表时,规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选举单位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
38、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教代会代表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其调离本单位,该代表团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推选。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O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
39、调入单位的代表团;代表因退休、离职、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或因出国、借调、病假、事假等长期离岗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将予以取消。代表资格终止或取消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足,并将结果上报教代会秘书处,经批准后确认。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
40、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
41、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每
42、学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特殊原因,教代会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作出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教代会秘书处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第二十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二H一条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第二十二条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安排适当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43、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组成团主持会议。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
44、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团成员名额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设1人,秘书长1人。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团实行集体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校长报告及其他报告、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等事项。第二十六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13-17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人、秘书长1人。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秘书长人选。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委
45、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执委会主要职责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选举执委会主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其主任、秘书长的调整、替补,由执委会依据程序讨论确定,并提请
46、下次教代会确认。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5-7人)、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5-7人)、青年工作委员会(5-7人)。根据学校实际,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第二十九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三)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第三十条各
47、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实行替补制。其人员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后,经教代会秘书处提交执委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三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