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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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6篇三、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11篇四、大学绩效审计办法15篇五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19篇六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21篇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25篇八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27篇九大学网络化考试管理办法43篇十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46篇一、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特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实施招生、教学质量检查等工作。学院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工作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生源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安排课程教学、组织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及培养档案、学生管理等。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特点,校、院两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沟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第三章招生、入学与第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

3、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学院应在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内组织生源,在招生宣传时必须准确、真实,使考生对报考学院和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有较全面的认识,从而做出正确选择。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有关入学和的其他规定参照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第八条非全日制专

4、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至三年。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依据针对性需要,由校内导师选定。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填写聘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后进行存档,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一条有关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

5、生的指导教师条件、职责等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学校特色和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要报研究生院审批,培养方案一经制定,要相对稳定。具体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要求。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由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分为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设计)计划,均须网上填写,由导师网上审核通过。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制定,论文(设计)计划须在开题报告论证

6、之前完成。第六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第十四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教学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特点,可采取短期集中授课、周末授课或阶段脱产授课的方式。政治课和公共外语课由学校统一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每个班的选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其他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于每学期末研究制定下学期课程教学安排,通知学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五条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都必须在网上选课才有效。开课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选课名单、确认选课人员,确认后的课程不能再退选和补选。选课详细规定见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等参照大学研

7、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专业实践及开题报告第十七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第十八条专业实践内容主要是研究生根据各专业学位的特点,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行实习实践或参与完成导师的课题研究。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于第二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完成专业实践计划,经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始实施。在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束后,需要填写完成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第二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

8、践的其他要求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按照学校各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确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无故不按时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可采用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论文选题应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水平,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必须体现实践型特点,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9、第二十三条有关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组织程序等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答辩与学位授予第二十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结合本人培养计划,修完相应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总学分要求,并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二十五条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九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教学经费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论文指导、教学管理工作。公共课中的政治课(36学时)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承担,课时费建议为225元/生;公共外语课(48学时)由外语学院承担,课时费

10、建议为300元/生,由选课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初根据选课人数汇总费用统一划拨给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者,参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篇二、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和专项借款并具有专门用途、专门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

11、金。包括:“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修购专项”等项目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及勤工助学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我校各类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专项资金审计以国家法律、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等作为依据。(一)国家法律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招投标法等;(二)主管部门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财政部、“985工程”

12、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各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文件;(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大学”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大学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专项资金审计按照大学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计划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确定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审

13、计部门的工作。第六条审计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审计的方法实施。第七条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二)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三)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等问题;(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

14、和开支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五)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六)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七)决算报告的文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八条审计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1)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2

15、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3)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4)专项资金项目凭证、帐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5)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6)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7)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8)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9)其他有关资料。(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审计调查,向相关人员提出询问,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积极

16、配合。(四)参加学校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相关会议。第九条审计程序(一)被审计单位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委托审计申请。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二)审计部门召开审前沟通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相关情况的汇报。(三)审计部门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审计中的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四)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编写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2、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

17、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3、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专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6、重要事项提不;7、附表。(五)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六)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一并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审计报告。(七)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

18、门。第十条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向外泄漏,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我校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

19、试纪律。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监督和劝告。第三条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有颁发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单人单桌要求,由监考人员指定位置(或按考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桌面的指定位置,供监考人员核查。未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第四条考生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电子视听、通讯器材等带进座位。凡携带上述物品者,在考试开始前,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指定地点,同时做好本座位及相邻座位的清场工作。第五条发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上本人姓名、专业、年级及学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应先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解答,但对

20、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不作任何解释。第六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考试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的要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开。第七条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及时交卷,在监考人员许可后才能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第二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

21、考场秩序的;(六)拒绝、妨碍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三)抄袭事先在身上或桌面上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

22、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四)传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有关材料的;(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评卷教师判定并经院、校审定属于作弊雷同卷的;(十一)经考试组织部门会同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属于作弊的。第三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分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监考人

23、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考生考试并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规的纸质材料应由考生签字后上交、用于违规的工具,应予暂扣或没收。考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条。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证据材料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考生考试违规材

24、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委托考生所在学院送达考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十四条考生本人拒绝签收告知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须二人)在告知书存根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第十五条考生本人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之内,由考生本人采用书面形式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六条在听取考生陈述和申辩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向考生本人出具处分决定书。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七条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考生本人,无法送达考生

25、本人的由所在学院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往考生指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教育厅备案。第十八条考生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以及校内各种各类考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学考场规则及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绩效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审查评价、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等方面的监督职能,优化学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教育系统内部

26、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单位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第二章审计立项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第六条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时既

27、可以针对部门的全部或部分经济业务,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主要遵循下列原则:(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运转和发展影响较大、预算资金较多、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有群众反映和举报或校领导交办的项目。(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中心和重点目标任务,介入时机适当。(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四)可实施性原则。选择项目应考虑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绩效审计,应当围绕单位职责、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

28、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单位整体绩效水平。(一)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二)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目标相关性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政策性遵循程度进行审计;(四)对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第八条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审计,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第九条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对外投资绩效、经营绩效等方面,也可根据实

29、际需要拓展绩效审计范围。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绩效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第十一条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

30、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将绩效审计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第五章审计评价第十七条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第十八条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

31、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第十九条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第二十条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二十一条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

32、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第二十三条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第二十四条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

33、可行的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重大经济事项绩效审计办法废止。篇五、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活动,以鼓励研究生创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氛围建设,同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具体办法如下: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一)评选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和鼓励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二)评选标准1 .论文选题跟踪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文献综述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该学

34、科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与现状,归纳、总结正确;3 .研究内容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4 .研究成果对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对学术研究和科技发展具有较大实用价值;5 .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表述清楚、准确,层次分明,推理严密,书写规范;6 .学位论文应获得同行专家较高的评阅意见,送审结果的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二、评选对象和数量(一)评选对象每学年我校拟获或已获得博(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已申请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参评。(

35、二)评选数量各学院按获参评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三、评选程序(一)申请与推荐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科推荐,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学院。(二)初选学院组织专家依据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综合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将推荐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三)终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该年度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相应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四)公示优秀学

36、位论文名单由学位办在研究生院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四、表彰和奖励学校将对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人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学位办将按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规定提交学校进行处理。一经认定,将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篇六、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

37、办法。第二条全校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和组织工作,学院(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维修工作的组织及原则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上依靠各院(中心)实验技术人员来完成,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院(中心)。院(中心)没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组织维修。第五条每个院(中心)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维护数量的多少设立1-2名仪器设备兼职维修员,协助本院(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常规检查、维护以及故障原因的初步鉴定和筛查工作。第六条维修队

38、伍的组建采取“专兼结合,校内外结合”。兼职维修人员从校内外具有仪器设备维修能力的人员中选拔。校内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考核确认其具有维修能力者,聘为兼职维修人员;校外维修人员则根据仪器设备维修需要,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进行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坚持以日常维护为主,故障修理为辅的原则。第八条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按设备维护要求,定期做好维护、检测及检修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承担直接责

39、任。第九条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分清责任并与厂商联系,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和维修手续。第十条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改变,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第十一条一般低档设备(2万元以下)以“故障维修”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第十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实行“厂家维修”,其维修事宜由院(系、部)和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共同与厂商联系,并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第十三条除稀有设备外,使用时间长(10年以上)或核心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购价

40、格50%及其以上或经专家鉴定已经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直接申请报废,不再维修。第十四条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控制校外修理。第三章维修的申报与管理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对于电源线路不通、保险管熔断、线头脱落、调节旋扭损坏等简单故要尽力自行维修。确实无法自行维修者,由院(中心)仪器设备维修员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根据申报维修仪器设备种类及故障现象,安排有关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除损坏部件特殊在当地不能及时买到的,一般情

41、况下仪器设备维修时间不得超过7天。第十七条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包括故障部位、损坏部件名称、型号、编号、数量、价格、维修费和修复后的技术指标状况等。第十八条修复好的仪器设备经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维修人员负责将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交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备案;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经使用单位、有关专家、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验收。第十九条维修所需材料、配件等实行以旧换新,由学校统一购置。第四章维修经费来源及使用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是学校教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每年按教学设备总值的02-0.5%划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维修经费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管

42、理,专款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零(配)件购置、仪器设备维修费和兼职维修人员检测维修补助费。第二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支付,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视损坏程度与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承担。第二十二条有条件可以开展对外服务、有一定收入的仪器设备,实行“以机养机”,维修费由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所收费用中支付。第二十三条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科研经费支付。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维修标准应根据维修工作难度和技术含量确定,一般应该控制在设备价值的0.5-5%之间。因学校内部维修能力所限或其它原因需要聘请校

43、外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的,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解释。篇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工作,明确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在竞赛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二条竞赛活动中的重大事宜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合署)、校工会研究决定。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合署)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第三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竞赛分选拔赛、决赛两个阶段。选拔赛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决赛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合署)统一组织。第四条聘请若干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校教学

44、督导组成员组成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设立相应的二级评审机构。第二章竞赛原则第六条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教学创新,积极推广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巧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创新思维,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第七条广泛参与的原则。各教学单位广泛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青年教师参加竞赛、观摩、交流等活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第三章参赛资格第八条选拔赛参赛人员参赛资格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决定。第九条决赛参赛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决赛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且高校教龄已满一年。(二)参赛学年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三)近五年无教学事故,近两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

45、四)2020年之后(含2020年)新进教师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取得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竞赛程序第十条各教学单位制定选拔赛方案,严格审核决赛参赛资格,详细记录选拔赛竞赛过程,并做好宣传报道。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按专任教师总数2.5%的比例选拔推荐参加决赛。第五章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学校对决赛获奖者进行表彰,给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可另行制定各自选拔赛的奖励办法。第十四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的成绩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学院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按照具体文件执行。校

46、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根据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为学校组织各类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每次竞赛具体规则根据实际要求,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合署)、校工会负责解释。篇八、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根据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大学名义,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47、系的合同。如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第一类:根据民法典规定所签订的民事合同。1 .采购与供应合同,包括采购与买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合同等;2 .建筑、房产合同,包括房屋租赁、房屋出售、建筑工程、修缮、临时用工合同等;3 .财务类合同,包括借款、贷款、债权、债务清偿合同、信托合同等;4 .经营合同,包括承包、联营、承租经营、许可、冠名合同等;5 .委托合同,包括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授权书等;6 .其他。第二类:根据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规定所签订的劳动人事合同。1 .人事聘用合同,包括聘用协议、进修协议、出国担保协议等;2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协议、培训协议、伤亡理赔协议等。第三类:技术合同,包括研究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技术(市场)开发合同、技术(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培训合同等。第四类:校地校企或校校合作合同,包括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办学合同、项目平台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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