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docx

上传人:极速器 文档编号:76616 上传时间:2025-07-10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8.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20XX-XX-XX实施20XX-XX-XX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第六章附则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2承诺书附件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7终止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0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11企业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计划附件12后置现场审查/全覆盖例行检查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指导生产企业

2、申请取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发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

3、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则)及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实施细则通则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事项的通用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产品的发证范围及条件等。实施细则通则应与相应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4、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开展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支撑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组织开展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组织,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支撑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并符合相应产品实施细则

5、的要求;(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场所、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并符合相应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企业应当具有工艺流程图、技术工艺文件、检验检测文件等;(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企业应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组织生产,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

6、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企业生产项目需经具有核准或备案权限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依法获得核准或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先核后证,部分产品根据国务院要求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审批,告知承诺发证的需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产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作出符合性承诺,可以自愿选择发证前按照企业承诺对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第七条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通过线上办理的,企业可以登录所在地政府公示的电子政务平台办理相关事项

7、通过线下办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办理相关事项。第八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收购、兼并、重组)等情形。第九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8、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意一类报告。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三)符合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四)承诺书(见附件2)。第十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早于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个月

9、内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意一类报告。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三)符合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四)承诺书。第十一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手段、产能核准(备案)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增减生产线、增减产品等情形(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

10、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及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意一类报告。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等情形不提交);(三)符合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等情形不提交)。(四)承诺书。第十二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

11、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生产地址未迁移说明。第十三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第十四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第十五条企业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以外,还应提交

12、以下材料:(一)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二)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范围变更或注销的情况说明;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因后置现场审查、告知承诺全覆盖例行检查不合格被撤销生产许可证,再次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应提交县级及以上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说明。第十七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二)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三)申请材

13、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更正,由企业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并退回申请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部门逾期未告知企业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2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4);申请材

14、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二)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三)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第十九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15、申请书(见附件6)o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按终止办理,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通则和所申请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一)应提交核查组的企业资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二)实地核查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形应当按照要求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一)发证、延续以及收购、兼并、重组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二)许可范围变更且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

16、核查。第二十二条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等情形,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三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成立核查组并由相应专业的核查人员担任核查组长,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并实行回避制。市、县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观察员参加。第二十四条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织单位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五条核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按照实施细则通则与相应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实

17、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第二十六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第二十七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含实地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

18、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八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终止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的;(二)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五)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六)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实

19、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日期的前1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企业生产地址迁移的,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日期的前1日。证书延续的,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次日,有效期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5年后的同1日。第三十一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及其插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其插页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依据市场监管

20、电子证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SG212023)规定执行,并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XK-o其中,(X)中的“X”代表省级行政区域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XX)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XXX)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XXxXX)代表企业生产许

21、可证编号。第三十三条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按实施细则划分),在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自主选择主导产品证书编号作为证书编号。(一)首次申请的,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一并申请、一并审查,核发一张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多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可将该企业所有生产许可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证书编号由企业从原有证书编号中选择,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中的最短日期。需要实地核查的,一并核查,核查人员专业应覆盖企业申请的所有产品。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第三十四条实施后置现场

22、审查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23、1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并对审查或检查工作负责。企业在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及需要审查或检查的情形,可参照本通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第三十七条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行政人员和核查人员组成,组长应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行政人员担任,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且应遵守回避原则。依据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

24、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和全覆盖例行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组对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负责。第三十八条检查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通则和相应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企业获证的任一产品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不合格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告知企业撤销的依据及事实,并告知企业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研究企业意见,并在收到企业意见后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10),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注销手续。第三

25、十九条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自愿选择发证前按照企业承诺对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的,其有关核查程序参照实地核查程序执行,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不再开展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通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一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通则附件列出的行政文书,各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通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通则自20XX年X月

26、X日施行,原实施细则通则作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日期:企业名称(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生产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万元)年总产值(万元,申请发证不需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申请发证不需填写)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发证不需填写)申请类别发证口延续口许可范围变更口名称变更口补领口其他(收购、兼并、重组)审批方式(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食品相关产品填写,其他产品不填写)发证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口后置现场审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告知承诺口(食品相关产品)申

27、请产品范围(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申请变更事项(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等)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或收购、兼并、重组、证书合并情况等)承诺书(适用于先核后证、后置现场审查、发证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检测合格

28、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企业配备了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并符合相应产品细则的要求;(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本企业具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场所、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且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必须自有,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应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本企业具有工艺流程图、技术工艺文件、检验检测文件等;(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本企业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能

29、够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企业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组织生产,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能够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企业生产项目已经有权限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符合其规定。三、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一)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30、二)自觉接受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四、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三)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承诺书(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申请企业现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企业已知晓行政审批机

31、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本企业能够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三)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不合格的。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3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二法定条件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要求;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检验检测手段和管理能力(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3 .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33、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4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三、其他1 .企业应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2 .企业应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和进货查验结果。原辅料的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3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四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2 .已签章的承诺书;3 .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行政审批机关:

34、盖章)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市监(26On)许补字号你(单位)于年月_曰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注明数量):1. 2. 3. 4. 5. 6. 7. 8. 9. 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X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终止申请。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市监(26On)许受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委、厅)提出申请,经审查,你(单

35、位)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互项规定,现予以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曰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市监(26On)许不受字号你(单位)于年月_日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注:具体理由视实际情况决定,并在方框内画“小):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你向(告知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口申请人依法不具有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

36、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知。(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mail联系电话申请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内容我单位于年月日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决定书编号为:,我单位要求终止办理该生产许可申请。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企业签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37、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企业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印章)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终止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市监(26On)终字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厅)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现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决定终止办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

38、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A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曰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监(26On)许准字号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住址/住所或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于年月B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准予申请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效期至年一月日止。(行政许可专用

39、印章)年月曰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监(26On)不准字号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住址/住所或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于年月0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不予申请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庖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

40、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年月曰市场监督管理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市监(26011)撤字)号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住所: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填写具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发现: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名称及适用条款),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填写具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

41、场监管部门印章)年月日企业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计划产品名称(按细则名称填写):编号:序号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如有)审查时间受理时间1核查组成员姓名组内职务所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XX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系式联方编制:(核查组织单位经办人签字)年月日(核查组织单位盖章)审核:(核查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置现场审查/全覆盖例行检查计划序号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如有)获证时间检查时间1检查组成员姓名组内职务所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XX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系式

42、联方产品名称(按细则名称填写):计划编号:经办人签字编制:(组织单位)年月日(组织单位盖章)审核:(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33-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形成了通则和建筑用钢筋等24个产品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依据及作用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

43、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细则。通则和实施细则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技术文件,是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操作指南和技术规范;通则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事项的通用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发证产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实地核查等技术要求。通则和实施细则规范指导生产企业申请取证、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发证等工作,在推进生产许可证制度顺利实施、强化源头准入和源头治理、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营商

44、环境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紧紧围绕处理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持续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改革,审批事权下放至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开展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等工作。亟需通过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予以规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二)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是适应产业政策调整优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的客观要求。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国内市场需求、产业发展现状、节能环保要求等发生变化,产业政策也随之进行了调整。根据

4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建筑用钢筋等产品涉及到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发证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人员要求等生产技术条件发生了变化,部分发证产品的执行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等也进行了修订,急需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三)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是适应新时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源头准入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的要求,在通则和实施细则中需相应增加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内容和要求。三、修订过程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通则和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持续跟踪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变化,对现行通则和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分析论证。2024年8月,在充分评估各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实践,组织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产品审查部以及相关技术机构成立通则和实施细则起草组,启动修订工作。2024年9月一H月,在充分调研、座谈并统筹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通则和实施细则(修订稿)。2024年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