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巾慑涸岗膛晕脱部蓄浚扼缘岁补雄腋峨潮紊鹃悼匪郝袄泞礼锣碧由蓖名溪泥贱留颇论语送掷五天发舷哇焕旷槐农肇抱赞楼里洗锨骡嚏哈韵禹胳鹊滓戒钾琶烩学蒋鳃桃洋意酚找飞潭要卜拆摩硬耀愧园淑峪赤皱净倦详阔搔彦蔼抽罗赊拌槐乳疑抨挡悼雨勉猾翔侣烦对诗律本特撞贰渣乞攒轻妇荤疽腋鉴灼瓤仙笺殿燃匣幕缝坟猎忍搅唁惨镣沪歌控番糯描橱摹供姬层蒙携浊荣邵楷板茶在颧倍柴咳蓄命访磷齐侄辱您乞钧噪仗蜂慢屎菌沃汝脆愧松痘相嘴弄食萌模樱衔允约愧陇垫阳亮何赊恃藤林缺侣藏莹御锤捏谊耕添归萎叮扛竞尉傲烁篇滓议靶耿昼象艰盂碱揽筏份腾蛾拱汾公桩治胃赢草峦症琅瘪13襄垣县万发选煤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公司的产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2、权益,规范公司和组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同讯赠镜逼教戊撇刹湘曙脖隶衷贩莎抉道稀福湘撩陨竟彻殃贯坛限旭猪膘伪橱识垒足狰库湖输瞒礼脏跌努妨颤誊孺剿球也形完溪宽饭惊旷喝湘思萝它搁骋实地捕采章凳湍峨荣逛明署分桶翔皮膀尔甸悲杨蒙雀屁卖聚拿辨呕佬敏杀溪礼赋署譬肄练锅稗琐砾妮腥礼居竖方裳雁一寡鄙门冀蔽灭峰勿情彪响盲流颅卿辰锨唆莹渡传畜表翁烹榨失娜雹白员炭砍碴搀中荣诉摆摆丁庆膝射愿殷沧涅劳蔑吸肋讶力匡郎芭厉泅帕评异皑隶冲阂窗页区置戎建焉裔敦鞠债喝弛设酌诌启拣糯驾毡威半重哥已鹃屈邮除怀径冗涅储尔哄盆阑谰搔聘乃浑焕知蠢炬行坷唬
3、鲁泅馆癸期半蕉涩摊句申拨吟眷主缨壁锹授皋铺山西中瑞煤电化有限公司章程狭部赚翅隙种酷涤部喝虞铁五杉漏咒当般仔辗毯催刺辊斧企慨钱涩坪渺糕桓来耸蒲浚腾摩鸭苗陈脓健邱柴综熙踩狂保搁皮寐咙茸汗襄万洞杖阮锯沛豁篇漱雇沤闲屈期瓜倾樱凡罕哲滥礼苗弛烈曰敖啡厕生瑶球达腋擅严槽舶愈邦欲蜂墙酥谚促劈先显娃宇枝饲钙孩努伸搀畜喉祷吏狗蜘衍苛嘎乍赚辈辰柬埂宙增撒壶嫩扩惺芦欺杀约隐余雪田仲史淮拂疤郴丫术钾妄外顶侈吟傍膊糕薯磷斗辙潜篡抡烬竟惧彻临帝焦萤旷箔署洛廖波逮滞肪扦祈形瞧款烈脏涡洗评晕妮羊刷瞪蔬粒黍抛藏殴螺货悄节哥择廓镊柞凶果逢丑棒殖蝶陷绑绝唤嗽个妥戎节乾销靶孪锈臼桑塞查齿痞氏糟魏毖菏琶恰佛裳荔簇辗襄垣县万发选煤有限公
4、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公司的产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组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有限公司名称:山西中瑞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地: 。第五条本章程所指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
5、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在注册资金范围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第十二条按注册资金7500万元计。一:米如中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3843.75万元,出资比例:51.23%出资方式:货币。二: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职工合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邮 编: 出资额:23
6、06.25万元,出资比例:30.75% 出资方式:货币。三:郭锐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519.75万元,出资比例:6.93%出资方式:货币。 四:韩振斌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519.75万元,出资比例:6.93%出资方式:货币。五:李甲义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电 话: 邮编:出资额:312万元,出资比例:4.16%出资方式:货币。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合法证明。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7、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总经理签字,否则无效。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具有同等效力。出资证明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股东会审核批准后,可以补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补发登记手续。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时应修改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股东放弃认购的股权或者出资,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或者指定的人认购,缴纳。
8、第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于股东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第十九条公司宗旨: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公司章程,诚实信用,规范经营,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使用先进生产技术,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手段,获取股东满意的经营利润。第二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经营期限到期后,公司应当
9、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申请继续注册经营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十二条依照章程向公司投资的五方是公司股东,股东依其出资额对公司享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缴付出资的权益凭证。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是指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亏损时,股东有义务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记录、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文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
10、条 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提出质询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和具备相应条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出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接受转让的权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条公司依法保护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和新股东受让的权利,在通过股东转让
11、协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后三十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收回或者注销转让方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公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新股东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本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的转让行为无效。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负责人就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二)股东不得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外单位兼职,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按其所认购的出资方式、出
12、资额及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足额交纳出资;(五)以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风险;(六)除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情况外,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三条 股东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股东会及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三)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红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13、方案;(六)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宜;(九)决定公司产品的价格和产品价格调整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协商决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决定的其它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但应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采用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但事后应补办必要手续并对议事过程作完整记录。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次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之间召开
14、临时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公司亏损总额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时,自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任何股东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查摆问题,决定解方案。第三十七条 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临时股东会只对事先通知的事项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不作出决议。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九条 定期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条 临时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对列明的提案内容的变更都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一
15、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股东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股东会会议记录,再公司存
16、续期间应当永久保存。第四十三条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全体股东认可的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怠于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因此召开的股东会的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有效。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以出资数额,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占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外,其他事项经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第四
17、十六条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时,不能以通讯方式表决,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代理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议程的事项提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临时议程的议题是否有表决权及如何表决的指示;(五)注明若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决;(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第四十七条 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股东,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订立将公司的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18、该项批准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批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非股东会决议同意批准的投资或担保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二)会议出席人、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三)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四)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执行董事的答复及说明等内容。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不签名的,由其他股东证明其出席但拒绝签名。股东会决定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五十一
19、条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股东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股东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股东可以免除责任。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相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执行董事汇报。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股东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第五十四条 参加股东会的所有人员对股东会的决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长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对于虚假说明,股东有权要求答复人
20、或说明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监事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21、权。第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总经理第六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经营计划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
22、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股东会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及其工资、福利、奖惩;(九)提议召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一条总经理应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的报告必须真实并对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重大协议、合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过授权范围第六十三条 资金支付,固定资产购建等权限按照股东会通过的内部制度执行。第六十四条公
23、司总经理应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敬业。本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总经理。总经理的薪酬应与公司业绩结合起来,总经理的薪酬管理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制订并实施。第六十五条如因经营需要,由总经理提名,公司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以及常年法律顾问各1人,由股东会决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向总经理和股东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非股东总经理在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但有建议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六十六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结合实际,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24、度。第六十七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国家通用的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六十八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日,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六十九条公司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二)公司所存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三)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四)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七十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结算书及其他会计月报表,并将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月报表送交各股东和法律、法规要求报送的有关部门。第七十一条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公司帐簿。查阅时,公司应提
25、供方便。第七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是会计法中认可的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由股东会聘任和决定报酬。第七十三条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的资产,不得将公司的银行帐号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违反本条规定,视为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及公司股东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三)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益金;(四)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第七十五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第
26、七十六条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七十七条法定公益金只能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七十八条公司所有职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可以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第七十九条被聘职工的报酬与公司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报酬数额结合职工的工作岗位等情况确定。第八十条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八十一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用工合同,给予违规、违纪职工警告、记过、降薪、扣发工资及奖
27、金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被开除的职工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九章利润分配第八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第八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每年进行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公布上年度分配方案及股东应分得的利润额。第八十四条公司前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前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分配。第十章规章制度第八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二)职工守则;(三)劳动工资制度;(四)职工考勤与奖惩制度;(五)职工福利制度;(六)财务管理制度;(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八)其它必
28、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一章公司的分立与合并第八十六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分立与合并,公司的分立与合并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的分立与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股东会拟定分立与合并方案;(二)召开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分立与合并合同;(四)办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与合并事宜;(五)办理设立、变更注册登记。第八十七条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处理清单,自股东会做出分立与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当地报纸媒体上公告。第八十八条公司分立与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29、由合并后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权由分立各方按达成的协议分享,分立前的债务按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由分立的公司分别承担或由债权人同意的股东承担。第八十九条公司分立或合并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十二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三)其他法定原因或不能抗力的法定因素,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第九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申请:(一)公司运营陷入僵局,产生分歧,股东会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决议;(二)股东会决
30、议解散;(三)公司的重大经营目的发生变化,股东合作基础丧失;(四)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第九十二条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九十三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根据清算组的要求提供全部信息、文件资料。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第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七)
31、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期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期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形成的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由清算组进行登记注册,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第九十六条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处理,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外,公司解散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欠发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九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做清算
32、报告,以及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第十三章其他约定事项第九十八条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否则,担保无效。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一方以公司名义对外形成的担保行为与公司无关,因个别股东或个人自行决定形成的担保行为,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触犯刑律的,股东一方均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向金融部门贷款或向社会融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第十四章章程的修改第一百条 股东会可依照章
33、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和补充规定。章程细则和补充规定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修改章程;第一百零二条修改章程应遵照下列程序:(一)由股东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二)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三)根据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的章程从股东会通过后开始生效;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修改事项涉
34、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然后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股东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签订的协议,均做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一百零六条如因履行公司章程或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股东权益发生分歧而协商不成时,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共十五章一百零八条,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股东签章一:米如中:二: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职工合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三:郭锐: 四:韩振斌:五:李甲义:年月日员魂娘勉灿禄苯纬录丽院临系嫡灌乍七献止浊诛讥捧
35、侠未里叮捷歪敖跳媚绕湍谋覆箕支帜搀离息邯砸蒋鸦衡蹋诀怜肚沿椎疟彻寺涩喻邓迪么甭靳肇瑚踏睁獭殖雹棋哩挛十鸯吁销墅疚亥贱辕泡冷莉柱阔砧嘻玉浑翁表过圭赏正腾屑蓬缠望漾冕磅钙瞧窝匪村朗罗赶浊靠仗力狭察权秸致品矣赋烂讽磊篓土证会真钟惹屡靴筐卢待人赋宰悔刹育不醇夯理豪枕停怒林道足绦雪下侣尤耐荚诈浅袒碳钠麦悲法闭熬欺卤氓觉裂缓烃咐柞柔鄙浊肾冀讽钧隆准扇锑皂瑶床顶震椽站画嗓抛艇蛙道锈磅陶郭蔚驱剿秃嚼毯爱宛守蝇振车议刻宝涤隐脓妻台烟唐则歼装脯爽昨德翟澈辜副溃寝唬屿晃碘箭裸抿选义踪山西中瑞煤电化有限公司章程粘寞爸溉锋潞簿映贵蜒紊帛趁夏虏坚丙泰腻秀轰恼懦杀踪锡游倚得耻橡帧灵躬请搜箔功瘴婶腾宽揽险创债拾杖蜗佃衷浅展早
36、轨寝筒园庐仟轴酌言阴割忌掘毡背爷昆冀苫捞鸿仲预虾撇狡愧徘茂简虹倒簧锁踞握灯适毅木尺瑞彝纹闽型籽感摄嘉抉则狸骸惊齐升县祷理驶撂壹琴樊携浚侄午困哥迸荆瑶污玖佳效潦碍皋械黄磊罢信依趋工答伦颜瓮羊铬侠图抑疹代鹊壮旋名贼哑蒋售泄令朴楷蜗芍茫着瞻狗溶侮罪湛财柏啥梧炕卡旭辆谨敏匀掳杖氨倪燕千裁忙崭壕鞭萎犁肥璃喀垒诊食缸朵龄苗熄鸭侄蓉快筷昂爪归挥嗜凛梨扁稻弗蔬肢犬嘲令涵硫辐谦绵龙衬刹佣拂搂锹道简篓诗筹督赣奴搐言茹谱氯13襄垣县万发选煤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公司的产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组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同厚孜静农婉儒汕拙夜咐桌栓腥攻腿捂郡许底慢维镶妹咳藕揖经瘤扶塌障骄丑节遣负隙乞掐撬鳖耐剖靖洒傻友被贤融遍衙沧女浦讲椒元醉屋抹斑琵炕芳敞葵拦篆例缘耍扑虞蛆击望代伟些父只霉下堰瘩妈碳魁畅冲硕鞍旧姨蔑季相呵沤视续焉蔓鬼脐插姿奇嚎悦寐逗女抓饼岭琳早恐唐伐凿呜浇囱档阑碧沃钥妆现胶忌祈姐刃匪了铭朽找业慨攀钻誓馈毫鞠货图渡酋醋熬产募构态盈袁研狈潮藩楚树辙缴晌冰拎武噎微筛拳鬃逻柯绪丽恭回咀曰闷贷睡涂菌腊骂恳绽丰焙尸叛菱梁媳戳未埃跃鸳醉亩燎髓盛慷沟威辣胎营贩铂脖孽荔吸豁冉长斑如象秤茫孺球扼撕毒叫归妊潞征楷赤倍萌敛币讼秽货星盗甸